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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甲供材料”营业税税源管理模式的设计_税务管理

时间:2012-02-09  作者:秩名
  其次从工程施工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角度(我们称为第二类),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是建筑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税务机关拥有对该项目的所有税收管辖权;

第二种,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非本县(市),施工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拥有在特定条件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下文会有所阐述)的税收管辖权;

第三种,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是本县内但非本税区,施工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拥有对该项目的税收管辖权,也即该项目的建筑营业税属于本税区税务机关所有。

(二)、不同的工程类别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程序

1、项目管理模式。

对第一类第三种工程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理,本税务机关可以对该项目有关情况发函提醒有权税务机关。对第一类中的第一、第二种工程的税收管理采用“项目管理模式”(此处的“项目管理模式”与下文的“公司管理模式”没有特殊的意义,纯粹是笔者为了区别而命名),具体为:

⑴、对代开票纳税人的管理。提供建筑劳务的施工方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票时,就是税务机关介入的最佳有利时机论文开题报告范例。除要求纳税人提供上文提及几个规范性文件明确的资料外,必须要求施工方提供由建设方盖章确认的甲供材料明细表格《建筑工程“甲供材料”明细表》,表格式样如下(根据需要对表中的内容可作增删):

经税务机关签注“已纳营业税”并盖章后的表格作为已经纳税的凭证,施工方作为计提营业税原始凭证,建设方作为已经纳税的凭证,以备日后税务机关的查验,避免以后重复征税。

⑵、对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对施工方发售了发票并由其自行开具,视同税区内的一般企业管理。笔者认为,为便于税务管理,不要对零时来本地从事建筑劳务的施工方发售发票,尽量使其纳入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理由:一者外地来本地从事建筑劳务的企业一般只有一个工程,用票量不是很大税务管理,根据笔者观察这样的公司,一般平均2-3月开票1张;二者纳税人也可以减少开票成本,比如:开票电脑、客票人员的开支等。如果企业的规模很大、财务核算也符合规范、发票的用票量大且发票发售给企业后风险几乎没有也可以按照自开票纳税人管理。但是,要求纳税人在工程决算的时候,需提供由建设方盖章确认的《建筑工程“甲供材料”明细表》。

总上所述,项目管理模式的流程图如下:


 

2、公司管理模式。

首先,要求建筑公司按期提供《XX建筑公司工程汇总明细表》,表格式样如下:

XX建筑公司工程汇总明细表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开、竣工期间

承包方式

开具发票金额

甲供材料金额

营业税计税依据

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

 

 

 

 

 

 

 

 

 

 

……


 

 

 

 

 

 

 

 

其次,从建筑公司提供的表格我们可以找出我们需要的工程分类明细,然后对应不同的工程种类采取不同的税务管理。对第二类第一种工程其实就是第一类中的第一种工程,纳入前文所述的项目管理模式。对第二类中的第二、第三种工程的税收管理采用“公司管理模式”,具体为:
 

⑴、第二类第二种工程税收管理。

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非本县(市),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没有该工程的税收管辖权,根据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同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所以说在特定的条件下,税法赋予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拥有了税收管辖权。

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凭介绍信异地调查,也可以发函要求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协助核实有关情况。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按照协查函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协查工作税务管理,同时向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两张表格:《建筑工程“甲供材料”明细表》与《“甲供材料”协查联系单》。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两张表格的数据进行相关税务处理。

 

“甲供材料”协查联系单

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元

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施工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建设方名称:

 

施工方名称:

 

工程开工日期:

 

工程(预计)竣工日期: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清包工□ 混合□

入帐建筑发票

发票号码

金额

建设方会计处理

 

 

 

……

 

 

甲供材料情况

会计科目

材料金额

已计税金额

在建工程等科目

 

 

 ……

 

 

已开税票情况

计税依据

税款属期

开税票日期

……

 

 

⑵、第二类第三种工程税收管理。

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是本县内但非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按照现行税务管理权限的划分,项目的税收管理由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行使,但是建设方的税务管辖权又不属于施工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甲供材料的情况也只有在建设方的账户上记载一清二楚。要求纳税人在发票领购环节与工程决算时,需提供由建设方盖章确认的《建筑工程“甲供材料”明细表》;考虑到两个税务机关属于是同一个地区,作为一个特殊情况,也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建议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去建设方核实有关情况,并要求建设方提供《建筑工程“甲供材料”明细表》。也可以发函要求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协助核实有关情况,比照第二类第二种工程特定条件下税收管理,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向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两张表格:《建筑工程“甲供材料”明细表》与《“甲供材料”协查联系单》。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两张表格的数据进行相关税务处理。

总上所述,公司管理模式的流程图如下: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1、责令提供资料的环节要正确把握。

税法赋予了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资料的权利。《XX建筑公司工程汇总明细表》与《建筑工程“甲供材料”明细表》的取得是至关重要的,两张表格也是这种征管模式设想的核心所在。如果不重视甚至放弃这两张表格的运用,所有的美好设想也将会破灭,加强甲供材料的营业税征收管理将是一句空话。

为什么对甲供材料的税收管理一直存在盲点,很大一方面的原因是税务机关缺少源头控制权。在纳税人纳税意识尚欠进一步提高的现阶段,税务机关只有抓住主要环节如在发票代开与发售环节要求纳税人提供一些资料,可以说是事半功倍,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2、税务机关之间的合作配合至关重要。

不论是建设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还是施工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有大局意识,不要为了单个工程税收收缴的管理问题互相推诿或者抢夺税源,影响整个征管格局论文开题报告范例。要注意彼此的密切配合与合作,唯有如此,甲供材料的税收征管才能真正规范。如果大家遵守了同一个所谓的游戏规则税务管理,双方对甲供材料的税收管理将会有一个新的突破,会达到双赢的目的。

此外,建议上级税务机关出台规范、约束税务机关协作配合相关的规定,强化相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3、甲方单位的作用不可小视。

一个项目工程甲供材料的情况,在施工方的账户中是无法记载,连基本的线索都可能没有。如:施工方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如果施工方只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就将无法从施工方查实提供建筑劳务情况。在甲方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账户上记载就可以见到有关线索。而且根据证据规则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高于自供证据。在甲供材料的征管中,甲方单位的作用是举足轻重。对甲方单位加强税收宣传与法律责任的教育很有必要 。明确告诉甲方单位的有关责任,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等规定。

4、与其他税种征管的衔接。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资金等按照税收管理的惯例,随营业税而定。

企业所得税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5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4、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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