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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营改增”税制改革

时间:2015-11-06  作者:吴浩忠

【摘要】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以上海为首个试点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一年多来,其减税减负效果明显,但是“营改增”改革仍处于起步阶段。本文通过分析国内外经济背景、我国迫切需要改革的原因来阐述“营改增”对企业和社会的影响,以对试点政策的完善提供专业支持。
论文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改革

一、营改增的必要性

增值税按“全链条、全覆盖、全抵扣”原则实行,营业税则存在“全额征收,抵扣中断,重复征税”的问题,加上增值税的税基不够宽广,两税分立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而营业税按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导致重复征税很严重,增加了第三产业的税负。

目前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是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表示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营改增对相关行业的影响分析

(一)从交通运输业角度

从小规模纳税人来看,改革前,企业应缴纳3%*S=0.03S的营业税;改革后,企业应缴纳S÷(1+3%)*3%=0.029S的增值税,税负降低了 0.1%。

从一般纳税人来看,改革前,企业应缴纳3%*S=0.03S的营业税;改革后,企业应缴纳S÷(1+11%)*11%=0.0991S增值税,税负率升高了6.91%。

以某家海运运输企业A和接受运输服务的企业B为实例,对企业改革前后进行税负对比。假设本案例中取得的所有可抵扣进项税都在上海试点内。A企业年收入为20000万,成本为15000万,其成本结构为船舶折旧占16.01%,为2402万元;燃料费占30.82%,为4623万元;修理费占2.44%,为366万元;物料占4.55%,为683万元;港使费占8.14%,为1220万元;码头服务(饮水、领航/疏港)占1.65%,为248万元;船舶管理费占0.79%,为118万元;检测/咨询占1.93%,为290万元,人工占27.01%,为4051万元;其他(通讯费/图书/佣金)占6.66%,为999万元。B企业年收入为110000万元,成本为100000万元,其中产品成本为80000万元,占80%,运输费用为20000万元,占20%。

改革前,A企业应缴纳营业税为20000*3%=600万元;B企业应缴纳增值税为=110000÷(1+17%)*17%-[80000÷(1+17%)*17%+20000÷(1+7%)*7%]=2958.97万元。改革后,A企业应缴纳销项税增值税为20000÷(1+11%)*11%=1981.98万元,在企业成本中,燃料、修理、物料可以以17%的税率作为进项税抵扣,分别为671.72万元、53.18万元、99.24万元;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物流辅助服务按6%纳税,所以港使费、码头服务、船舶管理、检测/咨询可按6%获得可抵扣的增值税,分别为69.06万元、14.04万元、6.68万元和16.42万元, A企业可获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为930.34万元,A企业所需缴纳增值税为1981.98-930.34=1051.64万元。B企业接受A企业运输服务的可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标注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从销项税中抵扣。B企业应缴纳增值税为=110000÷(1+17%)*17%-[80000÷(1+17%)*17%+20000÷(1+11%)*11%]=2376.99万元。

(二)从有形动产租赁业角度

从小规模纳税人来看,改革前应纳营业税额为S*5%=0.05S;改革后,应缴纳增值税为S÷(1+3%)*3%=0.0291S,税负下降了20.87%。

从一般纳税人来看,改革前应纳营业税额为S*5%=0.05S;改革后应纳增值税额为S÷(1+17%)*17%=0.1453S,税负升高了9.53%。

相比较其他行业而言,有形动产租赁的税率划分为最高的一档,从原来5%的营业税增长为7%的增值税,虽然“营改增”解决了重复纳税的问题,但是税率的大幅提升还是给动产租赁行业带来很大压力,从上海试点实施情况来看,有形动产租赁普遍税负上升是个不争的事实。

(三)其他现代服务业

从小规模纳税人来看,税负下降了20.87%。

从一般纳税人来看,改革前应纳营业税额为S*5%=0.05S;改革后应纳增值税额为 S÷(1+6%)*6%=0.0566万元,税负升高了0.66%。

征收的企业依然可以享受“扣额法”,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辅助材料及用品、燃料动力等成本费用的可抵扣进项税都是以 17%计算。所以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企业更愿意多购进固定资产、辅助材料及用品、燃料动力等以获得更多的可抵扣进项税从而来提高企业利润。

(四)营改增试点的社会影响

这次““营改增””经济结构调整主要通过民间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而非政府直接投资的增加来推动,可以将更多的投资决策权交给市场,相对于财政支出,若合适地增加并引导好民间投资,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助于避免政府进行的“粗放型”投资带来的危害,从而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在推动结构调整中的作用。

据调查显示,2012年底,上海市整体减税200亿元人民币左右。上海第三产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6%,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首次达到 60%,比上年提高两个百分点,其中: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增加值 918.83 亿元,增长16.5%。对经济增长贡献达到82.7%;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同比增长 16%,明显高于传统服务业的增长速度。

三、实施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 与非试点地区的业务衔接断裂

由于此次“营改增”首先在上海实施,其他部分省份到2013年才开始陆续推出“营改增”政策,而企业提供性劳务却是全国性甚至国际性的,当上海试点的企业购买的服务不在试点地区时,该企业就无法得到税款抵扣,试点范围的局限性使得外购服务的进项税抵扣不够充分,再加上条款不够清晰明确,让试点企业纳税人在上海市以外提供服务劳务以及非试点企业纳税人在上海提供服务劳务时在地域上的政策衔接问题上无所适从。

2 试点范围有限导致增值税的链条尚不完整

由于本次“营改增”试点只在部分服务业实行,所以试点企业在很多业务上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部分现代服务业的成本集中在房租、人工成本、差旅费等,这些成本项目都无法抵扣增值税,增值税的链条尚不完整导致部分行业在短期内税负率不降反升,这一问题目前在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业尤为突出。

3中央地方税收分配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所所长施正文曾表示,“中国没有像样的地方税体系,营业税是地方固定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之一。地方所依靠的除了增值税、营业税等共享税就主要是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零星的小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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