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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酒后驾驶行为犯罪化的初步探讨_类型

时间:2011-05-13  作者:秩名
西班牙刑法典第379条规定,服用毒品、麻醉品、精神药品及酒精性饮料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毕业论文范文发表论文,处8至12个周末监禁,或者处3至8个月罚金,并吊销驾驶执照1年以上至4年。并且在第383条规定,违反第379条规定的行为可能造成伤害的,无论该伤害的轻重,法官或者法院应在法定刑幅度内处最严重刑罚,且附带民事赔偿[16]。

瑞典从1990年起就把司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限制由0.05%降到0.02%。瑞典交警在路上设立检查点,可随时用测试器检查司机。酒精浓度超标的司机,重者将坐牢两年,轻者被扣留驾驶证一年[17]。

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05.5条规定了公然醉酒罪,行为人以治疗之外的目的摄取酒精、麻醉品或者其他药物,致使在公共场所内的自己、他人或财产受到明显地影响或者干扰附近的他人的,构成犯罪[18]加州规定,如果酒醉驾驶并在10年内重犯,可以处以最高10000美元的罚金,并吊销驾照一年以上;只要检验证据达到规定血液酒精含量基准值以上即为该犯罪成立,或者依据警察对当事人的外观行为表现之证词,亦可判决有罪[19]。

根据加拿大的法律,酒后驾驶的人员将被处以2000加元罚款、6个月监禁,并处吊销驾照3年,酒后驾车引起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死亡的,将面临最高达14年的刑期[20]。

新加坡刑法第67条规定,任何人在酒精或药物影响下,不能正确控制车辆而驾驶,或意图驾驶机动车辆者,处六个月以下徒刑或1000新元以上5000新以下罚金;再犯或连续犯,处十二个月以下徒刑并处3000新元以上10000新元以下罚金。同时第68条规定,任何人在酒精或药物影响下,不能正确控制车辆而有可能驾驶车辆但尚未驾驶者毕业论文范文发表论文,处三个月以下徒刑或500新元以上2000新元以下罚金;再犯或连续犯,处六个月以下徒刑并处1000新元以上5000新元以下罚金[21]。

我国澳门地区的刑法第第279条规定了危险驾驶道路上之车辆罪,规定在醉酒等不具备安全驾驶的条件下,在公共道路或等同道路上驾驶车辆,而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或巨额财产造成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处3年徒刑或科罚金,并处罚过失犯罪[22]。

四、政策:对重大法益提前保护是我国刑事立法的方向

(一)风险社会及刑法控制

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风险真可谓无处不在,以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等人为代表人物的风险社会理论认为,工业革命与现代科技深刻改变了人类的生活秩序与方式,提供了传统社会无法想象的物质便利,也创造出众多新生危险源,导致技术风险的日益扩散。现代社会越来越多地面临各种人为风险,从电子病毒、核辐射到交通事故,从转基因食品、环境污染到犯罪率攀升等工业社会由其自身系统制造的危险,而身不由己地突变为风险社会。风险社会不是某个具体社会和国家发展的历史阶段,而是对目前人类所处时代特征的形象描绘,是社会存在的客观状态[23]。与以自然风险为主的传统风险相比,现代的风险具有风险人为化和风险影响途径不确定等特点,不仅人类决策与行为成为风险的主要来源,而且现代风险有害影响的途径不稳定并且不可预测[24]。在当今社会,风险社会理论已经成为观察和反思包括刑事政策在内的社会公共政策的重要工具。

在风险社会中,公众的不安全感进一步加剧,国家在预防和惩治犯罪中面临更加巨大的社会压力。现代国家的政策必须更多地以管理不安全性为目标,如何为个人提供制度性安全保障支配着公共政策的走向, 刑法由于其所有的政治性与工具性的双重属性特点与此导向吻合,也就成为国家对付风险的重要工具。表现在刑事立法上,就是德国理论界所谓的“从责任刑法向安全刑法的转型”[25]。“在所有容易发生危险的国家、社会领域当中, 诸如药品、援助、经济、税收、社会公共福利、环境保护、对外经济、战争武器监管、日用品、恐怖主义、社会安宁、和平的内在氛围及自动化的数据处理等领域里,刑法用来满足安全政策的行为需求,抑制绝对危险犯的发生。”[26]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近几十年来的一个刑事立法领域的一个突出变化就是上述危险领域逐步实现了普遍的犯罪化,刑法更加注重对犯罪行为的控制而不是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后再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归责,将刑法的社会防卫线前移,严密刑事法网,防患于未然。

(二)对重大法益的提前保护是我国刑法的立法方向

毫无疑问,我国目前已是一个风险社会,并且还具有风险类型的多样性、风险主体的多元性以及风险关系的复杂性等特性[27]。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和规则功能,对重大法益的保护早期化,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种社会风险不仅是理论界的基本看法[28],也是我国刑事立法现实的基本走向。

所谓刑法对重大法益的保护的早期化,就是指基于对威胁公众生命与健康危险的预防需要,刑法对于公共安全等重大法益要提前进行保护,它意味着相对于古典刑法的处罚以实害犯为标准而言,刑法处罚的范围扩展到侵害法益的危险行为,危险犯成为重要的犯罪形式大量地出现在公害犯罪中。现实的法益侵害不再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

危险犯又可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其中具体危险犯中危险尚需司法人员根据具体的案情判断行为有无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危险。而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是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类型化的危险[29],司法人员甚至无需关注个案的特定情形,也无需判断具体的结果性危险存在与否,抽象危险中防止具体的危险与侵害只是立法的动机,并不成为构成要件的前提。由于不仅因为抽象的危险更容易认定,而且因为它发生在具体危险之前,因此相对于具体危险犯而言,刑法规定抽象的危险犯更有利于对法益的提前保护。

我国的刑事立法一直非常注重对重大法益的提前保护毕业论文范文发表论文,对重大法益的提前保护是我国刑法的立法方向。在改革形开放之初的1979年制定《刑法》时,即将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1979年刑法第105条)、破坏交通工具(1979年刑法第107条)、破坏交通设施(1979年刑法第108条)、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1979年刑法第109条)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作为犯罪予以规定。1997年修定《刑法》时,不仅保留了上述危险犯的规定,而且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法第128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刑法第123条),非法持有毒品(刑法第348条),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组织(刑法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刑法第294条)等危险犯纳入新刑法。在2001年对刑法进行修正时,不仅将原来的“投毒”改为“投放危险物资”、而且将第114条中的“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等内容删去(修正案(三)第1、2条),另外还将资助恐怖活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正案(三)第3条),通过增加危险犯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对重大法益提前保护的范围。

五、结论:对酒后驾驶行为应当犯罪化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酒后驾驶行为是对公共安全具有高度侵害危险的类型性危险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法益侵害危险,将其纳入刑法进行犯罪化不仅是当今世界防范这种类型性法益侵害危险行为的主流,也得到了风险社会理论的支撑。对重大法益进行提前保护是我国刑事立法的方向,而我国现行的基本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规制方式,对于酒后驾驶行为的威慑和防范明显不力,因此,我国对于酒后驾驶行为也应进行犯罪化,明确以刑法的方式予以规制。

具体而言,由于酒后驾驶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公共安全,建议在将来修改刑法时,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加“危险驾驶罪”或“酒后驾驶罪”,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危险行为,处于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可处以罚金;以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加重处罚。

[①] 酒后驾车 离罪有多远http://www.sn.xinhuanet.com/2005-01/27/content_3641999.htm

饮酒醉酒驾驶确应入罪http://www.romaway.com/finance/BShowNews-1170273.html

全社会共同行动 拒绝酒后驾驶http://www.mps.gov.cn/n16/n1237/n1342/n803715/2056408.html

[②] 2009年上半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553/1997541.html

[③]刘水桂,何作顺:《酒后驾驶与道路交通伤害关系研究进展》,《现代预防医学》2008年第19期

[④]赵卫兴等:《我国酒后驾驶的现状及影响分析》毕业论文范文发表论文,《道路交通》2007年第4期

[⑤]赵卫兴等:《我国酒后驾驶的现状及影响分析》,《道路交通》2007年第4期

[⑥]刘水桂,何作顺:《酒后驾驶与道路交通伤害关系研究进展》,《现代预防医学》2008年第19期

[⑦]刘水桂,何作顺:《酒后驾驶与道路交通伤害关系研究进展》,《现代预防医学》2008年第19期

[⑧]赵卫兴等:《我国酒后驾驶的现状及影响分析》,《道路交通》2007年第4期

[⑨] 张明楷:《司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法学家》,2008年第四期

[⑩]赵卫兴等:《我国酒后驾驶的现状及影响分析》,《道路交通》2007年第4期

[11]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一律从重处罚。

[12]《全社会共同行动 拒绝酒后驾驶》http://www.mps.gov.cn/n16/n1237/n1342/n803715/2056408.html

[13] [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刘明祥、王昭武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36页。

[14] 《德国刑法典》,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年2004版,第154-156页。

[15]芬兰刑法典,肖怡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72-74页。

[16]西班牙刑法典,潘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141-142页。

[17]王生安:《国外治理酒后驾驶的做法》,《人民公安》2008年第24期

[18] [美]美国法学会编:《美国模范刑法典及其评注》毕业论文范文发表论文,刘仁文,王袆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版第20页

[19]张曙曦,从蒸汽机车到汽油车交通法规走过一百四十五年[EB/OL].

http://news.xinhuanet.com/auto/2003-11/05/content_1161024.htm,2003-11-05.

[20] 王生安:《国外治理酒后驾驶的做法》,《人民公安》2008年第24期

[21]张曙曦.从蒸汽机车到汽油车交通法规走过一百四十五年[EB/OL].

http://news.xinhuanet.com/auto/2003-11/05/content_1161024.htm,2003-11-05.

[22]《澳门刑法典分则罪名释义》,陈海帆,崔新建译,澳门基金会2000版,第159-160页。

[23] [德]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吴英姿,等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102页.

[24]劳东燕:《公共政策与风险社会的刑法》,《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

[25]《法治时代的危险:风险与和谐———德国著名法学家、波恩大学法学院院长乌·金德霍伊泽尔教授访谈录》,薛晓源、刘国良整理,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3期。

[26] [德]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安全刑法:风险社会的刑法危险》,刘国良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2005年第3期

[27]风险社会理论与和谐社会建设——杨雪冬研究员访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50207

[28] 张明楷:《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

[29]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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