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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类型化及其价值研究

时间:2011-04-18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行政诉讼类型字面上意为对有共同特点或特性行政诉讼的系统化归类后形成的行政诉讼的种类。但是要在行政法学理论上给行政诉讼类型下一个恰到好处的定义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类型,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一、行政诉讼类型化和行政诉讼类型的定义

“类型”语意解释:“类,种类相似,惟犬最甚。从“犬”,因犬种类最相似-《说文》。“类型则是指一定数量的人或事物,具有把他们与一个集体或种类区分开的共同特征或特点。笔者认为,由于类型较之抽象概念更接近于生活事实,同时又与具体的、个别的社会现象保留了事物的个别特征,从而使其具有相对的确定性。严格的讲类型是介于抽象和具体之间的中介物,其较抽象概念具体,相对讲来“具有较高的认识价值”。

行政诉讼类型字面上意为对有共同特点或特性行政诉讼的系统化归类后形成的行政诉讼的种类。但是要在行政法学理论上给行政诉讼类型下一个恰到好处的定义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这是因为行政诉讼类型涉及到行政诉讼过程中方方面面的问题,从诉讼的提起、受案的范围、审理的规则到证明的标准、裁判的方法无一不与行政诉讼类型相关。行政诉讼是动态的过程。这就决定了我们给行政诉讼类型下定义时要充分体现出各诉讼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体现出行政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笔者较为认同行政诉讼类型是根据行政诉讼的性质与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而对行政诉讼进行归类,并由法院依据不同种类的行政诉讼所适用的法定的裁判方法进行裁判的诉讼形态。

二、行政诉讼类型化的价值

行政诉讼类型化的价值就是行政诉讼价值在行政诉讼类型中的具体化。所谓法的价值,是指在法与人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法按照主体的需要对主体产生效应的属性,它具体表现为人们为法律确定的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法律在追求这些目标时的实际效果以及人们依据这些目标对这些效果的评价等。价值描述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它的内容是一种客体主体化的问题即以作为主体的人按照自己的内在尺度和需要认识客体、改造客体从而使客体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各种有用的属性。

(一)便于行政相对人接近诉讼、接近正义。国家建立之初,公民把自己的权力转交给国家去行使,但政府也不是“天使”,因而各种针对公民权利遭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就成为必要。诉讼是公民保障自己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从程序正义的观点出发,诉讼也是最为有效的手段。公民的行政救济权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权利。可是,我国的行政诉讼法1989年颁布以来,行政诉讼的受案率在经历几年的绝对快速增长后却出现持续走低的态势。其中的原因何在呢?笔者认为原因之一就在于行政诉讼的非类型化对公民行政诉讼法律意识的消极影响。在行政法主体中,行政机关可以扮演多重角色,行政诉讼的性质也不仅仅限于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地位而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这一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例中并未体现出行政诉讼性质的多样性。只是在公民的诉权中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规定明显有套用民事诉讼立法例的痕迹,因为民事诉讼的性质很明确就是处理平等主体之间所产生的民事争议。这样的做法未免过于简单化。其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不利于国民行政诉讼法律意识的提高。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被明确列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从此为民告官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现在,十多年过去了,对许多老百姓来说行政诉讼的性质在他们的眼中仍旧是模糊的。法治目标的实现以及法治进程的加速归根结底需要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国家的责任不单在以公共的立场为公民伸张权利,维护人道、公平和正义;国家更应增强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功能,使公民权利得以充分的自我表达,自我伸张。因为,没有谁比自己更清楚自己的权利状态,没有谁比自己更清楚自己的维权需要。促进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功能,就能形成对于政府权力的全方位监督,使其逐步驯化,从而最终形成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和公民双方的理性互动,合作互利。司法机关说“不”和公民权利自我保护双管齐下,政府的法外用权才可能真正销声匿迹;发展经济与保障基本人权、繁荣与进步、强大与文明才可能兼而得之,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无论从目前看,还是从长远看,也都具有积极意义。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有利于厘清行政诉讼性质的多样性,能够顺应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化的趋势,能够使得相对人更明确自己所享有的诉权,从而使得相对人能更好的接近诉讼,以权利制约权力,通过诉讼以更好的保证正义的实现。

(二)有效的控制与监督行政权。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法治应当包含的两层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我国已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依法行政也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意。可以说我国现阶段强调的形式行政,没有法律的依据,就没有合法的行政。行政应当有行为法的依据,又应当有组织法的依据。那么,有一部制定良好、能够顺应时代发展的相对健全的行政诉讼法就显得非常重要。免费论文网。行政诉讼的类型化,可使行政诉讼法及相应的制度系统化,使得司法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明晰化,从而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控力度。免费论文网。类型化后明晰的司法审查范围本身对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就有着良好的警示的作用。司法女神利剑时刻高举,行政机关的法外用权的恣意性必将得到遏制,其依法行政的意识必将得到增强。

(三)保障审判的公正和效率。“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从立法的技术上来讲,一部语言过于专业,而使得普通公民难于理解的法律只不过是法律专业人士的专利。这与奴隶社会的不成文法,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的工具法实际效果并无多大的区别。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上理应力求法律语言的简洁,条理,系统,可操作性。至少要让人民群众知道哪些性质的行政行为可以受到司法的监督和制约。在现实的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的受理与不受理,才可以得到人民群众的评说,而不再只局限于行政诉讼法学界的批评和争论,从而促进审理的公正。而且类型化之后,法院裁判的权限,裁判的方式等也会具有更大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判断行政诉讼案件也不会象以往那样令法官头痛了。这样就可以大大的提高审判的效率,从而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对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是任何诉讼具体问题研究的前提。免费论文网。实际上,行政诉讼类型化是个系统性的工程,有许多问题还有待学术界研究和争鸣,以打好类型化的理论基础。只有待理论的讨论成熟之后,类型化才会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作出其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阳澜.论行政过程利益分配的法律规制[D].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8,(05)
2.王真铮.行政法视野下的公证和物权登记[D].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8,(05)
3.王鹏.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硕士), 20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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