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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个案例看《物权法》对占有保护的泛化

时间:2016-03-19  作者:张攀 李怀军
现在面临棚厦的动迁,老人的权利却划上了句号,竹篮打水一场空;儿子因为占有可以获得住房,这不仅是不公平,而且是不正义的。

 

法官判案时,不论历史原因,不顾历史情况,使占有人对抗出资人的判决,在笔者看来是物权法对占有保护的极致泛化。笔者认为,这种特殊条件下的出资人就应该看成的权利人。

物权法占有保护泛化的弊端

物权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而物权法对占有保护的泛化,它的弊端很多,社会影响更是不容忽视的,在此列举二三。

1、 不利于惩治腐败,凝聚民心

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人的财产实现了迅速增值,但有些人的财产来源是不阳光的,是用不道德甚至是犯罪的方法取得的,这些人的财产存在着原罪。一位经济学家说到,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一个富豪要完成原始积累,需要一百多年的拼搏、几代人的努力。而在中国,几乎是一夜暴富,转眼成名。靠的是什么?靠违法,靠权力,靠与腐败官员结成的“腐败利益集团”。这些“不法富豪”们心里很清楚,自己的暴富富得不明不白、不清不楚,自己所捞的第一桶金是有问题的,自己的所谓“原始积累”是很带有一点“血腥味”的。而物权法关于占有保护的泛化规定,使这些有着原罪的不阳光的财产堂而皇之地受起保护来,成为合法化了,相反的是那些被侵害的个人、群体、集体、甚至是国家的利益、财产却不能得到保护。那么有些人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也就不能成为其罪了,却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呢。这些财产如果受法律保护话,则不仅不利于惩治腐败,更重要的是会使执政党失去民心。

这种泛化保护的规定往小里说是给社会造成了不公平,往大里说则与我国的国体相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所以笔者认为物权法对占有保护的泛化规定,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要求不符。老百姓都知道凡事都要讲个理,这种不论占有的各种性质、类型的保护,是不讲理的、野蛮的、强制的保护。法律应保护通过勤劳、智慧获得的财富,不应该保护巧取豪夺、权钱交易等获得的灰色、甚至是黑色的收入。笔者认为一部法律的出台,应该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体现执政党的执政之本,执政之力量,而不是这样的妥协。

2、 不利于优良社会风气的形成,构建和谐社会

物权法对占有保护的泛化规定除去在当权阶层不利于惩治腐败外,还不利于在平民阶层形成互帮互助、守法致富的良好风气。一个很小的例子就可以说明:当某人看到邻居的物品被盗时,他是否应该制止呢?上前制止的话,盗窃占有虽是非法占有,但却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不制止,则邻居的物权受到侵害。邻里关系会变得冷漠,社会正义之风抬不起头来,因此笔者认为:物权法对占有保护的泛化不利于公平、正义等优良社会风气的形成,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也不能真正实现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完成立法宗旨。

3、 不利于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勤劳致富,实现财富的健康、文明的增长

物权法的精髓,第一:所有财产平等保护。让不同的经济结构并存而且是在平等的法律保护下。这对于以往的法律是一个非常大的跨越。这种观点是基于改革开放后对社会主义的深刻认识,并贯穿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思想提出来的。第二:鼓励全民创造财富。因为私有的财产受到平等的保护,所以全民就更有信心去创造财富了。物权法的通过其实就是鼓励全民创造财富,并提供法律的保障。

物权法对占有保护的泛化,在保护合法致富、勤劳致富的同时,也保护了违法致富、罪恶致富,这是不道德、不文明的,会损害人民群众合法致富的愿望。试想当身边出现的非法致富、乃至罪恶致富竟受法律保护时,人们可能不会再愿意守法致富,转而也会走向歪门邪道去聚合财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种保护会影响社会、个人财富的文明、健康的增长,最终也会影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目标-―全社会共同富裕的实现。笔者认为,法律应该鼓励人们守法经营,合法获取财富,对不法财富不是进行保护,而应彻底进行追究,法律应该让财富的增长过程远离罪恶、不法,让人们的财富干净、坦然、合法、合理的增长,让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文明、健康、和谐的发展。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物权法是为将来制定民法典做准备。但是,物权法对占有保护的泛化,不能不说是一个令人遗憾的规定,它对社会的影响是很大的,随着物权法的实施,还会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而且这种规定也与宪法的要求、民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笔者希望通过这篇小文能对物权法的更合理、更完善的改变起点推波助澜的作用,以使其更全面,更科学,更反映民意,更彻底的贯彻宪法精神,体现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民主与法制》 2007、1 木星《中国反腐越战越勇》
3、《丹东日报》 2008、12、15 “民主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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