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论文网! 识人者智,自知者明,通过生日认识自己! 生日公历:
网站地图 | Tags标签 | RSS
论文网 论文网8200余万篇毕业论文、各种论文格式和论文范文以及9千多种期刊杂志的论文征稿及论文投稿信息,是论文写作、论文投稿和论文发表的论文参考网站,也是科研人员论文检测和发表论文的理想平台。lunwenf@yeah.net。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毕业论文 > 法学毕业论文

从两个案例看《物权法》对占有保护的泛化

时间:2016-03-19  作者:张攀 李怀军

内容提要:《物权法》对占有的保护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本文通过两个案例有针对性地说明了这个问题,阐述了《物权法》对占有的各种性质、状态、类型等没有区分,是对占有的过于简单规定;《物权法》对占有的保护实行了“只要存在占有事实”就进行保护的规定,是对占有保护的泛化等观点。并认为这样的规定,最终不能真正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存在诸多社会弊端。
论文关键词:占有,占有的类型,占有保护的泛化,社会弊端

物权法占有保护泛化的问题

案例一(这是一个法律咨询案件,请注意律师的解答):

我(一老妇)家住农村,相邻居住的是一对年轻夫妻。很久前,夫妻二人出去打工后再没回来。08年春天我的儿子要结婚,我就把自己的房子让给儿子居住,自己搬到了邻居的房子居住。08年5月份来了两个人,说是邻居丈夫的哥哥,让我把房子倒出来,并说是邻居男主人让他们住进来的。我不认识他们就没倒,但他们强行把我赶了出来,之后他们住了进去。请问律师,我是否可以让他们把房子倒出来给我居住呢?

律师解答:

物权法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物权法所称的占有,指的是对于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无论是哪种占有方式,占有事实状态都受法律保护。你占据邻居家的房屋并在里面居住的事实状态,是一种无权占有,但只要你有占有的事实存在,即使你是以无权占有的方式占有了这处房屋,这种占有状态就应受到物权法的保护。依据物权法规定,你可以要求现在的占有人返还原物,原物即你原先占有的房屋(丹东日报2008、12、15)。

律师的解答是具有权威性的,但如果是这样的话,疑问就产生了。

1、同样存在对该物占有的事实状态,法律该保护谁呢?

依律师所释,只要某人控制力与支配力在事实上及于该物,他即成为占有人,而无论是哪种占有方式,只要存在占有事实,就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先是有老妇占有房屋,后来又有邻居的哥哥占有该房屋,同样是占有该房屋的事实,法律该保护谁呢?依律师之见,老妇受保护,邻居的哥哥不受保护,原因是邻居哥哥的后占有是侵占。老妇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有权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这就产生了一个自相矛盾的问题:既然法律规定“只要占有事实存在,都受法律保护”,那么受保护的应该是此时存在占有事实状态的哥哥,而不是老妇。怎能“既要保护占有的事实状态,又要让占有人返还占有物”呢?

如果法律不问占有的原因、性质等因素,一味的只要占有的事实存在就进行保护的话,那么邻居哥哥的强行占有也是应该受到保护的,如此说来又何来老妇的占有受到侵害之说?如果保护的是占有的事实状态,那么邻居的哥哥的占有是应该受到保护的,可以不必将房屋返还给老妇,则老妇的占有又怎能得到保护呢?这似乎又陷入了一个两难悖论当中。

笔者认为出现这个怪论的原因是由于法律没有区分占有的各种形态所致。由此看来,法律对占有不区分类型的保护似乎有点过于简单。

2、占有怎能不分种类而一并加以保护呢?

上述案例由于物权法对占有保护的不分种类进行保护的规定,让人产生困惑,事实上占有的形成比较复杂,也划分为多种类型,下面是占有的简单划分模式:

占有  所有占有

非所有占有  合法占有

非法占有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占有除去上面的简单划分模式外,基于占有事实与占有基础的不同,又有如下的分类:

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无权占有之下,又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瑕疵占有与无瑕疵占有;除此而外还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等等,林林总总,不一而足。

物权法所称的占有,指的是对于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物权法保护的占有是占有人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占有事实状态,而不论占有的有权与无权、善意与恶意、和平与强暴、合法与非法等等。这种不问占有的原因、性质、状态、类型等因素,只要存在占有事实就一包揽地进行占有的保护,实在是对占有保护的泛化。如此说来,不当得利之占有、偷盗之占有、抢劫之占有、诈骗之占有、受贿之占有、贪污之占有、洗钱之占有、侵吞国有资产之占有等等都会因占有事实存在而受到法律的保护,继而演变成为合法的财产。则不当得利可以不返还(用权利人来对抗吗?你拿出原始证据来,否则免谈。试问在日常生活中,非重要财产又 有谁能保存原始证据呢?),偷盗、抢劫、诈骗、受贿、贪污、洗钱、侵吞国有资产等等非法、甚至是罪恶所得会由于存在占有事实而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的占有将变成合法的。这岂非咄咄怪事?法律应该打击它,而不应该保护它。想来立法者的用意定不在此,那么这种不区分占有的性质、来源、状态等的泛化保护就不能不让人产生疑问了。而且这种泛化的保护在笔者看来并不能真正地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在市场经济中无争议的发挥物的效用,甚至还会带来很多的不必要的纷争。

物权法对占有保护的泛化不仅体现在只要存在占有事实就进行保护的自相矛盾、体现在不分占有的任何状态一律加以保护的混乱上,甚至还体现在可以对抗“权利人”的上面。

案例二:

李老太太家的住房紧张,多年前,她出钱购买了一处棚厦(一般用于放置杂物的房子,也可作为简陋住房)给儿子居住。由于历史的原因,这处棚厦有照,但没有私人产权。最近李老太太家的棚户区进行住房改造,按规定可享受回迁住房的待遇,办理私人产权的房照。李老太太想先把房子要回来,办完产权再给儿子居住。老太太去跟儿子要房,儿子不给,老太太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李老太太的儿子依法享有该棚厦的居住使用权,驳回李老太太的诉讼请求。依据物权法对占有的保护,法庭认为:棚厦确实是李老太太出钱购买的,但这棚厦照上并未标明所有权。棚厦购买后始终由其儿子一家居住,儿子一家对该棚厦存在占有事实,依据物权245条规定,儿子一家的占有受法律保护,李老太无权要回棚厦,驳回了李老太太的诉讼请求(丹东日报2008、12、15)。

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实行登记生效制度,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本案中李老太的棚厦照由于未注明私人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未得到法律的确认,这个棚厦就没有所有人,只有占有人,老太太的儿子占有事实受法律保护。从物权法的角度看,法官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但若从民法角度看,则有违民法的公平、正义之嫌。

3、占有人可以对抗出资人(权利人)吗?

李老太购买的棚厦没有私人产权,是当时不健全的不动产物权制度造成的。面对厦照上老人的姓名,还应固守一物一权,一权一登记制度吗?是否应确认老人的棚厦所有权呢?

老人购买棚厦的时期正是产权制度改革的时期,那时国家规定住房应该办理房照,明确产权;而棚厦只予办理厦照,但不明确产权。且过了那个时期,不再对棚厦办理厦照了,给棚厦办照就成了一段历史。李老太出资购买棚厦,却由于历史的不完全的登记制度丧失了所有权,让国家的政策所造成的后果由李老太独自承担,未免有失公平,毕竟棚厦是老人自己掏钱购买的,儿子一分钱未出。

查看相关论文专题
加入收藏  打印本文
上一篇论文: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下一篇论文:从法院判决看交强险的发展
毕业论文分类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工商管理毕业论文
护理毕业论文 会计毕业论文
会计专业毕业论文 英语专业毕业论文
大学毕业论文 硕士毕业论文
计算机毕业论文 市场营销毕业论文
物流管理毕业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
相关法学毕业论文
最新法学毕业论文
读者推荐的法学毕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