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两规定表明:其一、公用的,由“人防部门”负责;其二、有关单位“修建的”,由有关单位负责;其三、有关单位“使用的”业主,由有关单位负责;其四、由取得“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负责。 如被开发商盗卖后,维护中会出现的问题是:
1、年久失修后,找开发商维护,开发商已破产、已解散,或小开发商已失踪,或玩失踪,怎么办?
2、找开发商,开发商推诿说依法应找“使用人”,即购买“车库”、“车位”的业主,购买者残吗?冤吗?花钱购买“车库”、“车位”,还得花钱维护“人防设施”,双重损失。
3、滑头的购买者说“大家看,车库的门门窗窗都写的是‘人防工程设备’,依照物权法、人民防空法是楼盘的‘共有部分’,应由全体业主共同维护!”
4、没购买“车库”的业主说“凭什么?你们用坏了,我们掏钱维护!”
可见,人防设施被开发商盗卖后,将是“后患无穷”,只是时候未到!可见,违法的,就是无序的!
三、开发商盗卖“人防设施”的严重危害
根据《人民防空法》及其实施办法,根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因国家强制规划而作为楼盘“附属设施”的“人防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财产,开发商将其改装成“车库”、“车位”出售、出租,属于盗卖业主财产的违法行为,除会产生上述利用与维护中的系列问题外,还具有以下严重危害。
(一)从经济学上讲,导致财富无“经济效率”的不正当分配怎么写论文。
因其对人防设施的投资已依法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即计入“楼盘开发总成本”,摊入“商品房出售价格”,并做为成本列支而减少“应税总额”,即其投资已转由“业主”共同承担。如果开发商再将其改装成“车库”、“车位”出售、出租,是对其同一投资进行了两次“利润”回报。而第二次回报,明显是对社会没有做任何贡献情况下的“报酬”,属于财富的无“经济效率”的不正当分配。其无益于社会的良性发展,反而会不合理地扩大贫富差距及基尼系数,诱发社会问题。
(二)降低业主的创造性与社会的创造力,阻碍社会长足发展。
居高不下的房价,再加上高额的“车库”、“车位”支出,使年轻本来富有创造力的中产者、潜在中产者,基于高额的生活成本考虑,不敢轻易自由流动,从而制约其创造性的有效发挥,降低社会的创造力,阻碍社会的长足发展。
(三)加大业主“房奴感”而重创社会诚信业主,阻碍社会诚信建设。
时下流行的“房奴”一词,深深地表明业主的“被剥夺感”与“生存压力感”。当业主得知、迟早会知被“黑”,即“为不该买单的物品买单”后,“房奴感”会大大加深,再加上经济上的压力,要让其秉诚信、凭良心对待其客户甚至身边的人,可能更难!因此,根据“蝴蝶效应”理论,其将重创社会诚信,阻碍社会诚信建设。
(四)严重制约汽车产业与技术的应有发展,导致产业发展中不应有的不和谐。
被开发商由人防设施改装盗卖的“车库”、“车位”,少则数万元,多则十数万元、数十万元,相当于或远高于一辆中档家用小车的价格,因而严重削弱了中国汽车市场的“有效购买力”,阻碍了中国汽车产业与技术的应有发展,阻碍了中国经济社会的有效增长,导致了“低端粗糙技术产业”遏制“高端精密技术产业”的病态经济现象,也推迟或打破了亿万家庭尽早实现小康更富裕生活的梦想!
综上所述,开发商盗卖人防设施的行为,有百害而无一利;不合情、不合理、更不合法;连“依法发展”都谈不上,更谈不上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相反,其将诱发大量不稳定、不和谐因素,严重影响中国社会的科学发展与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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