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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水资源短缺的法律对策

时间:2011-04-22  作者:秩名
山西省应依据国家关于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立法,根据山西境内水资源利用的特性,制定《山西省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规定要以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为原则,以建立节水型社会为目标,规定应涵盖节约用水的原则、水权、水交易、节水管理机构、区域用水协调和节水标准、技术措施以及奖惩规定和法律责任。要明确权威、统一的水资源管理机构,赋予它们必要的管理、监督和惩罚权,形成各部门和地区相互配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要鼓励建设水资源配置和节水工程,建立与水资源优化配置相适应的水利工程体系;要开展用水制度改革,建立与用水权指标控制相适应的水资源管理体系,要特别注重经济手段的运用,重要的是制定科学合理的水价政策,“超用加价,节约有奖,转让有偿”,充分发挥价格对促进节水的杠杆作用。同时,要加强节水教育,增强企业和公民的自觉节水意识。

3.2 完善水价改革。

我国实行水资源国家所有,水资源有偿使用的制度。我国水法第55条规定:“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2002年《水法》第48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此外,国务院2006年4月15日实施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也对水资源交易的内容作了规定。

早在1982年,山西省就率先在全省开始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0.08元/立方米,一直执行到2004年4月,水资源费才提高到现在的0.5元/立方米。但是,山西省现行的水资源征收范围不符合《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的规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征收率偏低,基于此,山西即将进行水价改革,实施水价改革后,山西省将全面征收水资源费,提高引黄入晋工程供水量。对工业和农业用水将实行“差别水价”,城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大幅度提高高档洗浴、洗车等特殊行业用水价格。比如,太原市特殊行业用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4元提高到50元以上,其他市县不得低于30元。

这次水价改革,调整和理顺了水价结构,进一步完善了水权交易市场,有利于促进 “关井压采”,加大引黄入晋的供水量,调整供水结构,促进节水和地下水的保护,实现了水资源合理配置,加快公民节水行为由“价格约束型”向“珍惜资源型”的主动节水方向转变;同时,水价改革加快了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加大治污力度,促进污水再生利用。

这次水价改革对山西的节水型社会建设是一个发展契机,为保障改革的顺利推行,相关的配套法制应进行保障。有必要修改完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办法》,提高水价征收标准,加大执行力度,进一步规范违反规定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使山西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权交易切实得到执行。

3.3 贯彻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高耗水项目的水资源综合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环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它对于预防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山西应严格贯彻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原有和新建企业,要对其对环境尤其对水资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如实填写环境影响评价书,按照评价结果决定是否审批。这对于预防环境污染尤其水资源的污染具有积极意义。

借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在水资源开发利用领域,推行了水资源评价制度。1999年,我国出台了水资源评价导则,对水资源数量评价、质量评价和水资源开发利用及其影响评价作了规定。水资源评价内容一般包括水资源数量评价、水资源质量评价和水资源利用评价及综合评价。水资源评价工作要求在客观、科学、系统和实用的基础上,遵循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评价、水量水质统一评价、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统一评价等原则。对一个具体的区域来说,核心是要研究计算大气降水、地表水、地下水、污水及过境或外调水等五块水,调查分析工业用水、农业用水、生活用水、环境用水和生态用水等五种需求。一个区域中只有实现五块水与五种需求的协调平衡,才可能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山西省水资源匮乏,地下水急剧减少,对此,省水利厅应当按照国家水资源评价导则的规定,全面调查评价山西境内的水资源,并可根据山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省水资源综合评价导则。对于企业申报项目,除对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之外,要进行水资源综合评价,按照项目的用水量、用水质量、排污数量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率对其进行评价,符合规定的,颁发用水许可证,允许项目开展。这一举措有利于山西地下水和水源的保护,进一步缓解缺水现状,遏制全省水污染和地下水超采日趋严重的局面。

3.4 强化水资源保护执法。

良好的执法环境是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得以贯彻执行的必要条件,因此,各级政府部门、水利部门应高度重视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和防治水污染的重要性,加强宣传,将水资源保护作为考察,并确立合理的节水目标;其次,水资源执法部门要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能力,要精通水资源的技术标准,做到高效执法;最后,要强化水资源的行政执法责任,对于滥用执法权造成水资源保护不力或水污染的,严格按照法律追求追究有关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责任。执法要引入公众监督和公众参与原则,水资源执法的相关情况要定期公开,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水环境权得到实现。

通过以上举措,期望山西的缺水问题能够得到解决,当然,这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希望山西政府、企业和公民都能致力于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从自身做起,建设“节水山西”,使山西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得到持续协调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山西:水!水!水!》,2007年5月21日,中国经济周刊;
[2]《山西出招破解水“困”难题》,2007年4月25日,中国水利报;
[3]赵素丽,《山西水资源概况及十大特点》,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3期;
[4]王亚华,《我国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框架、途径和机制》,中国水利,2003年10期;
[5]冯金鹏,杜斌,《城市节水型社会建设体制机制研究》,吉林水利,2006年3期;
[6]王小萍,《对山西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思考》,中国环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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