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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侵犯名誉权的研究

时间:2011-04-22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目前司法实践中,人肉搜索侵犯名誉权的案例很少。这不代表人肉搜索过程中没有侵犯名誉权的现象,相反名誉权在人肉搜索过程中北侵犯的现象很严重。如果引起人肉搜索事件是负面的,被搜索当事人都会遭到网友的侮辱,谩骂。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管理者由于没有及时删除照片,应当对谭女士的名誉权被侵犯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人肉搜索,名誉权,网友,网络管理者
 

正文:目前司法实践中,人肉搜索侵犯名誉权的案例很少。这不代表人肉搜索过程中没有侵犯名誉权的现象,相反名誉权在人肉搜索过程中北侵犯的现象很严重。论文大全。根据我国09年12月26日通过,并将在今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网民和相关网站都应当就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人肉搜索对名誉权的侵犯

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人肉搜索侵犯名誉权主要有下列三种方式:侮辱,谩骂,泄露他人隐私。如果引起人肉搜索事件是负面的,被搜索当事人都会遭到网友的侮辱,谩骂。而且这样恶劣的侮辱、谩骂在现实交往中是不可能出现的。参与人肉搜索的网友隐藏于网络匿名和网友群体背后站在道德的高地对被搜索当事人进行攻击。这种无视被搜索当时人基本权利的行为决不能因为网友目的正义而被忽视。笔者在下文将对这一侵犯名誉权的问题进行研究。

二、对人肉搜索过程中侵犯名誉权的现象的分析

为避免研究过于抽象,笔者在下文中将以网友对日记门女主角谭善芳的搜索为切入点进行研究。

(一)网友人肉搜索过程中对被搜索者名誉权的侵犯

广西烟草局长日记在网上广为流传的同时,作为日记中被提及次数最多的女性谭善芳立刻被网友疯狂搜索。在搜索过程中,网友曾搜索出各种版本的谭善芳照片。侵犯被误传照片真正主人的名誉权是毋庸置疑的。那么,网友上传谭善芳本人的照片是否就不侵犯其名誉权呢?有研究者认为只要客观上造成他人名誉贬损后果都可以认定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名誉是关于公民或法人品德、才能、信用等的一种社会评价。局长日记传播开后原本只有特定的范围内的人会将此事与谭善芳联系在一起。网友搜索出谭善芳的照片并将其照片通过网络传播,使更多的人将此事与谭善芳联系在一起。肯定会使谭善芳的社会评价降低。虽然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法理分析网友的这一举动无疑侵犯了谭善芳的名誉权。另外,单身的谭女士跟已婚的韩峰先生在一起,道德上应当受到谴责却不违法。网友可以谴责谭女士的不道德却不应该用暴力的方式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部分网友在各大论坛发帖对谭女士进行侮辱,谩骂侵犯了谭女士的名誉权。由于网络匿名,谭女士很难找到这些侵犯她权利的人。很多类似被人肉搜索的当事人都会面临合法权利被侵犯却又找不到侵犯者的尴尬。如果网友将这种对他人合法权利侵犯视为常态,对于我国法治环境的建立很不利。论文大全。在我国网民不断增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很有必要规范网友行为。笔者在下文将讨论这一问题。

(二)网络管理者人肉搜索过程中侵犯名誉权的现象应当承担的责任

网友对谭善芳人肉搜索后将其照片上传到网上,几天后笔者发现在天涯、百度、新浪微博等社区论坛这些照片大多数被删除,除了那张某人才网上被网友搜索出的照片。可以看出一方面网站已经开始保护被人肉搜索的当事人的隐私,另一方面这种保护不是绝对的。这张某人才网上的照片后来据与谭善芳接近的人士讲是谭女士本人的照片。网站未及时删除此照片,照片与韩峰局长日记中与谭善芳有关的内容相互印证造成本属谭女士隐私的事被更多的人知晓,客观上造成谭女士社会评价的降低。理论上讲只要客观上造成他人名誉贬损后果都可以认定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管理者由于没有及时删除照片,应当对谭女士的名誉权被侵犯承担连带责任。

网友对谭女士的侮辱、谩骂的帖子,各大论坛并没有及时被删除。部分是由于有很多网友将可能遭过滤的词用拼音或其他方法代替,部分是由于网站管理者疏忽而没有将这些帖子删除。人肉搜索谭女士的相关信息是各大网络论坛的热点,网络管理者应当知道对谭女士侮辱、谩骂的帖子存在。根据我国2009年12月26日通过侵权责任法36条第3款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未删除对谭女士侮辱、谩骂帖子的网站应当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人肉搜索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对策研究

(一)对网友人肉搜索过程中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对策研究

由于网络匿名使人肉搜索过程中网友的行为有盲目性,人肉搜索当事人名誉权往往受到众多网友的侵犯。追究所有侵权者的法律责任是不可能得。实践中一般追究首先发帖者的责任,在各大论坛中找到首先发帖者难度很大。因此,虽然法律规定网络用户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事实上被人肉搜索的当事人直接追究网友法律责任的案例几乎没有。笔者认为防止广大网民在人肉搜索过程中侵犯他人名誉权除了靠法律强制外更重要的是靠网民媒介素养的提高和网民自律。首先要使广大网友明白对别人信息搜索应以信息是否具有公共性为界。论文大全。如以日记门为例网络对曝光局长日记,我把它理解为一个公共事件,公共事件的一个含义,涉及到权力,以及权钱交易,权、色等等这样一些涉及到公共性的因素,公众才应该去关注。其次、参加人肉搜索的网友要明白披露他人隐私,杜撰他人隐私,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行为也是应当受到道德谴责的行为,我们不能以恶治恶;最后、要提高参加人肉搜索网民的媒介素养。随着我国互联网的普及,网民人数越来越多,网民可以像媒体一样发布信息,因此有必要对网友开展媒介教育,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

(二)规范网络管理者行为防止人肉搜索侵犯名誉权

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名誉权受侵犯的当事人很难找到言论的发布者。网络管理者经常成为不法言论发布者的替罪羊。笔者认为追究网络管理者的责任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在网络传播中,网络管理者可以对网上信息进行即时把关和编辑,他们是否尽到合理的义务关系到信息的影响范围,但不能要求网络管理者承担过重的责任。因为首先毕竟网络管理者不是侵权信息的发布者;其次,网络中海量的信息使网络管理者往往不可能及时而有效的删除侵犯名誉权的信息;而且,我国互联网发展处于起步阶段,要求网络管理者对侵犯名誉权的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我国互联网的发展。美国在互联网发展初期就曾经通过为网络服务商免责鼓励互联网的发展。我国也处于互联网发展初期,但我国互联网上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现象也很严重。因此我国立法需要在鼓励互联网发展和保护公民民事权益间寻找平衡。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行为法第36条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商的责任: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商,网络服务商未采取措施对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商知道侵权行为未采取措施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行为法将在今年7月1日实施,这对将会更加有效的保护人肉搜索当事人名誉权。但是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太笼统,执行力不强。如在对谭善芳女士的人肉搜索过程中,若网站管理者接到谭女士通知不删除其相关信息将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怎样判定在网站接到通知后由于其不作为导致谭女士名誉权扩大的损害;另外怎么判定网站知道侵权行为,对谭善女士人肉搜索这样热门事件中的侵权帖子是否属于网站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笔者认为只有这样的问题解决了,侵权行为法才能更有效保护被人肉搜索当事人的名誉权

参考文献:[1]陈强:局长日记谜团待解 女当事人否认前夫泄日记[N/OL].北京:中国青年报,(2010-03-12),【2010-03-12】.http://news.sohu.com/20100312/n270777917.shtml
[2]彭万林: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2002:187
[3]黄瑚: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193
[4]央视网:专家点评'日记门'局长:工作和生活中人格分裂[G/OL].北京:新闻1+1 (2010-03-15)[2010-03-16].http://sc.sina.com.cn/news/z/2010-03-16/085351118_3.html
[5]刘兆琼:网上名誉权保护刍议——从BBS上首例名誉侵权案谈起[J].新闻记者2003(2):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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