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些农村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不强,村委会、党支部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发现问题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部分村干部自身素质低,工作方法简单,私心严重,导致农民不满。
尽管基本上实现了“一乡一镇一所”,但农村派出所一般管辖范围较广,大多数派出所警力不足、打击不力。目前,警方工作受客观条件限制明显滞后,远不能适应当今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警力配置严重不足,硬件建设不足,警务装备和后勤经常脱节,有的犯罪分子犯罪后驾车逃窜,而警方即使及时出警,无奈警车破旧,不堪重负,用尽全力也无济于事。
一些地方基层领导工作不力,教育管理和防范工作滞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一方面有的乡镇领导囿于“田土到了户,不必要干部”的模糊认识,放松了对基层政权的建设;一方面少数基层政权的领导无心于集体工作,有的以权谋私,有的横行霸道,由此而造成民间纠纷无人调,社会治安无人抓,帮教对象无人管的局面。
另外,农村基层组织管理职能弱化,其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部分农村党支部等基层组织软弱涣散,不能有效地组织和发动群众同违法犯罪活动做坚决斗争。有少数干部自身不正,腐化堕落,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群众强烈不满。二是群防群治不巩固。群防群治是当前治理农村犯罪间题的主要手段,但由于落实人员难、落实经费难、落实责任难,又缺乏教育和训练,难以长期坚持和巩固。有的地方群防群治工作一滑坡,违法犯罪活动就抬头。三是农村民调组织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一些民调人员责任心不强,或受业务水平的限制,对易激化矛盾缺乏预见性,应变能力差,未能及时阻止一些民事纠纷演变成刑事犯罪。
(四)、社会变革引起各种矛盾、纷争,人们的心理一时不适应。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农民生产经营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利益主体分化,农民个体利益逐步突出。一些农民受小农意识和无政府主义的影响,不能依靠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来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遇到矛盾纠纷往往采取过激行为,导致矛盾激化,引发刑事犯罪。另外就是农民对社会发展的进程缺乏正确的认识,不能合理的看待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心理难以自我调适。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活动的空间、领域、自由度扩大,控制社会力量不可适应。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这也是当前农村犯罪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现代法治与乡土铁序的内在紧张
建国后尤其是80年代以来,伴随现代法治逐步植土农村,传统村落的乡规民约和宗族权威面临着现代法治的强劲冲击,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意义危机,传统与现代的抵悟使农村社会治安处于窘境。其一,农村纠纷调解中权威方式不合法与法治方式不合理的冲突。其二,乡村社会传统的平衡机制被打破后,而新的平衡机制又不能有效运作。其三,礼治社会与契约社会的不相容性。源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一内圣外王之道的礼治社会与强调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契约社会迥异,现代法治的植入必将遭遇乡土社会的本能抵拒,转型期中的激烈磨合也必将引发一定的农村社会治安间题。合法的未必是合理的,合理的又未必是合法的。现代法治植土乡土村落,在客观上打破了村落的原有制衡机制,而新的秩序机制在维护农村社会秩序方面又未必是最有效的。
(六)、此消彼长的组织变迁
“小国家大社会”的组织模式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起了决定性作用,但在此消彼长的农村组织变迁中着实给农村治安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其一,正式组织对农村社会的控制力减弱。其二,农村家族的复苏。“在公社制度解体之际,血缘与家族便迅速代替了原有的行政组织,削弱了农村基层组织。”当农民遇有困难孤立无援时,以血缘为纽带联结起来的农村家(宗)族便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农村宗族的复苏将会在小范围内与现有农村正式组织相抗衡,并将成为现时农村新的社会治安隐患和对乡镇、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目前,由于农村宗族的反弹而引发的群体性社会治安事件常见诸于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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