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随着刑事诉讼制度文明化、民主化、科学化的发展趋势,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价值目标也越来越受到广泛的关注和重视。二战以后,各国在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正式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国际准则,从而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成为一项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原则。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目的是为公民在遭受国家权力侵犯时提供救济。对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有污点的证据予以排除,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补救。另一方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增进了公民对司法的信心,维护了司法的纯洁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是选择了法律程序正义。[9]这种选择虽可能失去了个案的实体真实,但所达到的是在大多数案件上的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的统一和防止更大的非正义。不惜以违法手段收集证据,以违法证据定罪,这是以牺牲程序正义换取个案的实体正义,其代价往往是对整个司法制度的破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定实际上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也”。正如前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所言:“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四、对刑事非法证据的思考
适宜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符合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的需要,体现司法公正和刑事效益。我们有必要建立一种更加科学、更加完备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不仅仅是立法技术的完善问题,更意味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真正建立问题。[10]
(一)、我国立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定:
1. 绝对排除的证据
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必须一律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但最根本的是没有明文规定使这些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效力归于零。建立强制性的规定,以规范司法人员的职务行为,增强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2.相对排除的证据
就是由法官根据案件和证据的具体情况裁定是否排除的证据,又称为“裁量排除”的证据。[11]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违反法定程序或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实物证据。通过其他合法行为也可取得此证据以及重大特殊案件中可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采纳。②对于从被排除的非法的口供中发现的证据,只要具备相关性和其他条件,就可由法官裁定予以采纳,作为定案的根据。③证据形式不合法的材料,可由法官决定是否予以采纳。
(二)、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完善以下制度:
1、“客观真实”理念和制度的改变
由于时间的不可逆性,案件证据受人为或自然条件的影响,原本地重现案件事实是不可能的。“客观真实”并非刑事诉讼的唯一价值,效率也是很重要的价值之一。要改变在刑事诉讼中为追求“客观真实”而不惜一切代价的陈旧观念,舍弃内容真实,但却是非法取得的证据。
2、建立证据庭前审查制度
我国目前的庭前审查制度功能单一、制约性差,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因此应设立一个专门的庭前程序,由法官对证据进行审查,排除不具有证据能力的非法证据,使其不能进入庭审。
3、扩大辩护律师对侦查程序的参与范围。
绝大多数的侦查活动,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辩护律师都有权参与。[12]
4、强化对侦查过程的记录和保全
对于一些重要的侦查活动,特别是对那些关键性证据的收集过程,必须用录音、录像等科技手段加以记录和保全,以作为日后证明侦查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5、加强各方面的监督,严肃查处实施刑讯逼供的责任人员。
人民检察院、纪检政纪部门、人大、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律师、广大公民都是监督的主体。应当把预防和禁止刑讯逼供作为一项铁的制度,平时加强教育,出现刑讯逼供,应依法惩处。
五、结论
总之,我国立法应明确规定非法证据的效力,特别是要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固守实体真实,以达到追求客观真理,顺应诉讼民主潮流,重视公民主体性地位。在证据制度中立法明确非法证据规则,符合世界人权保障潮流,同时能针对我国现实国情,制止不文明取证有重要的作用。在体现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的辩证关系时也需要建立相应的配套体系,总结司法经验,进行理论研究,并可试行必要的司法解释,解决司法中不足。最后,通过立法,使得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中真正得到贯彻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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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谢佑平.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2.P441~450
[3]何家弘.证据学论坛.第三卷[M].中国人民检察出版社.2001.P237~240
[4]何家弘.证据学论坛.第四卷[M].中国人民检察出版社.2002.P23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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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陈瑞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P436~442
[10]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P208~211
[11]汪海燕.胡常龙.刑事证据基本问题研究[M].安徽大学出版社.2001.P300~316
[12]宋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构建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7.P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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