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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分析_会计处理

时间:2013-02-06  作者:佚名

论文导读::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1]。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在会计处理上。使得会计和税务处理上产生了差异。
论文关键词: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1]。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为此,财政部也专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来规范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对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二者的立足点不同,使得会计和税务处理上产生了差异,为了进一步探讨二者之间的差异,为财务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本文对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处置方面的差异进行系统的分析会计处理,先总结如下。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指出固定资产是指满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同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①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此外,准则中还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的,才能够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的损益。《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同时明确的指出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虽然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都应当作为固定资产[2]

两者的区别在于,税法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和界定标准较为明确、具体,但会计准则则较为模糊。

二、固定资产的计量

1.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在会计处理上,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其中包括以下情况:①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的实际价格,相关税费,还包括使该项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支出的运输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的服务费等;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计量;③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合同约定的价值确定,但资产不公允的部分除外;④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弃置费用,企业必须预计该笔支出并计入资产的初始价值[3]

在税务处理上,针对以上四种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①外购的固定资产,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而运输费、安装费则作为当期损益;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③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签订的合同中的价格与市场价格中孰低价格入账,包括在签订合同中发生的相关费用;④税法明确规定除特殊行业的弃置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外,一般企业则不允许预计弃置费用在税前扣除。

2.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在会计处理上,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的都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若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会计处理,则计入当期损益。而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①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②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③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④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4]。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企业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以外,应当增加该固定资产原值,其中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发生的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一定比例以上:发生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一定年限以上;发生修理后的固定资产生产的产品性能得到实质性改进或市场售价明显提高、生产成本显著降低:其他情况表明发生修理后的固定资产性能得到实质性改进,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增加。可见,税法与会计准则关于修理费用的处理是不同的小论文

三、固定资产的处置

在会计处理上,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5]。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投资转出固定资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业务核算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作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出售、转让固定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确认为转让财产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项资产的净值和转让费用。企业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债务重组、分配股利和捐赠等,都要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6]。此外,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会计处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四、总结

除此之外,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同定资产,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不同,也会使同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产生差异[7]。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一项固定资产而言,上述情形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同时发生。财务人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分析,正确地进行纳税调整,准确地计算出企业各期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8]。综上所述,由于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分属不同的领域、基于不同的目的、服务于不同的对象,因此两者在固定资产的核算处理上存在差异是必然的。在会计核算中,我们应根据差异的性质将其划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应纳税所得额作出相应调整,从而使财务会计核算既能客观、真实地提供财务信息,又能使税法制度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确保税收任务的完成。


【参考文献】
[1]陈静,李隽,税敏,论固定资产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差异[J],天然气技术经营管理,2010,4(4):74-75.
[2]付艳,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及其调整[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0,13(3):24-25.
[3]陈钧,固定资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比较[J],现代商业,2009,2(8):238-239.
[4]张建斌,固定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J],时代金融,2009,1(11):127-128.
[5]马雷金,固定资产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之差异[J],财会月刊,2007,6(4):84-86.
[6]张晓芳,浅谈固定资产的税务及会计处理[J],财会天地,2011,4(74):107-109.
[7]许建德,浅议固定资产会计的涉税处理[J],中国外资,2010,11(229):130-131.
[8]刘磊,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之三)固定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J],国际商务财会,2007,226(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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