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而,有流通需要的地方才有必要对土地进行市场化的经营和管理。土地流通的需要来自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农民集体内部人口发生变动,需要对闲置土地进行内部的市场化配置;二是农民集体之外的市场有对土地利用的强烈需求,可以使集体土地增值、农民增收,进而需要对土地进行外部的市场化流通。所以,人口迁入迁出较多的地区以及市场对土地的需求强烈的地区才有必要对土地进行市场化的经营管理,进而设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法人。在市场经济中,对市场需求的反应最为敏感的是当事人,而不是国家,因而,处于经济运行中的农民集体才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的判断者,是否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法人也应该由农民集体自愿决定。法律可以规定有条件的地区自愿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法人,并对土地股份合作社法人的运行规则加以明确。这样,便可在全国广大农村地区依需要建立起符合经济运行需求的市场主体,使“农民集体”真正成为法律上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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