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诉讼时效
ENGO环境公益诉讼不应受到环境诉讼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区域较大、受害者较多,其环境污染的水土往往是国家所有或者是集体所有,即使专业的ENGO收集诉讼所需的信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依然需要漫长的时间。与此同时,ENGO环境公益诉讼还涉及递交环境行政机关进行先行处理的具体过程,以及和环境行政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协调,调取资料的过程,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完成。
环境公益诉讼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利益,延长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时效有利于更加充分地发挥公民参与社会环境建设的职能,保证受到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不会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救济,从而使ENGO环境公益诉讼从试点走向全国,从实践走向理论,乃至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
结语
环境公益诉讼是理论界一直探讨的热门话题,而由ENGO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更是今年的热点问题。ENGO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和法律条文的完善程度直接决定了我国公共环境的保护程度。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ENGO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虽然开创了我国公益团体成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先例,使法律对ENGO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最终规定埋下伏笔,但是这毕竟只是个案。想要在立法上确立ENGO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且今后的司法实践中真正适用ENGO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道路任重而道远。 5/5 首页 上一页 3 4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