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因为,应纳税款越多,税收机关检查的概率越高,偷税被查获的可能性越大,因而纳税人反而不敢偷税了。
要最大限度减少偷税,就必须提高偷税风险。要提高偷税风险,首先就要完善立法,提高税务稽查执法质量,加大刑法的打击力度。从而抑制偷税的发生,促使税收秩序的好转,为推进依法治税打下良好的基础。
1.适当加大对偷漏税者的处罚力度
对偷漏税者绝不能手软,对情节严重或屡查屡犯的被查对象就应予以重罚,处查补税款3倍至5倍的罚款,杜绝“以补代罚”,使偷漏税者在博弈中无利可图。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偷漏税者的风险经济成本,使偷漏税者意识到采取偷逃税手法侵占国家税收,其未来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
2.加强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
税务机关是预防和处理偷税的国家专门机关,要严格征税管理,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同时要深化税收征管措施改革,严肃纳税申报制度,消除各种纳税障碍,强化纳税稽查和审核。如私营企业的股东,每年领取的红利所得,应交纳个人所得税。有人认为已交企业所得税,又要交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纳税,但私营企业的大股东,按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往往超过企业所得税率,存在纳税差额,同样也应纳税,而实践中均未严格执行。要加强税务人员的执法力度,及时涉嫌偷税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为预防和打击偷税犯罪,落实相关的管理体制。
3.加强纳税管理的透明度
公开是实现公正的前提,监督是严肃执法的保证。如今盗窃公私财物1000元要构成盗窃罪,实践中执法较严。但偷逃国家税收100万元,是否构成犯罪不明,实践中也很少作出刑事处罚。如此强烈的反差,追究其根源,虽有偷税罪取证较难和构成犯罪条件较高等原因外,主要是税务机关执法不够公开。一方面纳税行为仅是税务机关的少数人的管理范围,另一方面偷税因为只影响国家利益,表面上没有直接的受害人,因而缺乏有效的监督,一旦纳税管理缺乏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就会使执法腐败有机可乘。故加强税务管理的公开性,才能提高防止和打击偷税犯罪的力度。在具体措施上,应公开各纳税人的纳税数额,处理偷税案件实施公开听证制度,保证纳税人申辩权的同时,提高公民的纳税参与意识,从而减少暗箱操作。
4.加强举报和奖励措施
提高全社会打击偷税罪重要性、紧迫性和严肃性的认识,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才能达到严肃执法。司法实践中,偷税犯罪的普遍性和广泛性,客观上也要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提高整体公民的执法观念,为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查处偷税案件提供帮助。但要提高公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不仅要疏通举报途径,更要明确奖励措施,创造与偷税作斗争的良好外部环境,从而才能改善治理偷税的内部环境。
四、偷税罪的立法完善
(一)偷税罪数额的规定
1.现行偷税罪数额规定的不足
目前刑法规定偷税数额和偷税比例是构成偷税罪的必要条件,即规定了双重标准。立法规定双重标准的目的,是能均衡照顾大额纳税人和小额纳税人,采用比例制不至于大额纳税人一偷税就构成犯罪,采用数额制不至于小额纳税人一偷税就构成犯罪。其实这样的规定并没有科学依据,一是将大额纳税人与小额纳税人区别对待,没有法律依据,本身就不公平;二是采用比例制,反映不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三是比例加数额制,还存在立法上的漏洞,如偷税比例在30%以上,而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如何量刑立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偷税比例高而数额小,与偷税比例低而数额大相比,前者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于后者。因此,笔者认为,偷税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要以偷税数额为主要依据,偷税比例不能作为构成犯罪的限制条件。但偷税比例在某种程度上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可作为定罪后的量刑情节考虑。
2.“比例加数额”规定的修改
偷税,有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之分。依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偷税数额是准确区分偷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标准,即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构成刑事犯罪,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下,并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满10%的就是行政违法。但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只计算偷税的绝对数额更加便于操作。由于税务机关和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偷税案件方面的分工及“接力”关系,刑法偷税罪“比例加数额”标准的修改也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偷税的绝对数额,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实际损失,“纳税大户有功”,但是不能抵消“偷税大户有罪”,不应当因为纳税有功而放宽对偷税定罪的标准,以偷税绝对数额的大小定罪处罚,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完全符合刑法基本原则的。
3.偷税数额定罪下限的修改
偷税数额的定罪下限,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分别进行规定,基本上实现了大额纳税人和小额纳税人的均衡。大额纳税人和小额纳税人的提法,主要是税款的交纳数量相比较而言的。大额纳税人主要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单位,它们是国家税收的最主要来源;小额纳税人主要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者和承租经营者等。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