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德国翻译学者提出“功能翻译理论”后,对等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挑战。有些学者认为,“对等理论”存在诸多局限性,而“功能翻译理论”更适合指导翻译实践。那么,“对等理论”是不是真的失去其存在价值?翻译中译者到底是以最大程度上实现原文与译文之间的对等为重,还是应着重考虑译文受众,最大程度上实现译文在的语中应取得的“预期功能(目的)”?本文以诗歌翻译为研究对象,以许渊冲先生所译唐诗为例,探讨在诗歌翻译中究竟是采用“对等理论”还是“功能翻译理论”。
关键词 对等;功能(目的);唐诗; 诗歌翻译
1 引言
刘重德先生在论述其译诗观点时反复强调,“诗可译,但难译;译诗必须像诗”(2000,1:3)。在笔者看来,“译诗必须像诗”说起来容易,但未必容易实现。就翻译中国诗歌来说,姑且不论是以诗译诗还是以散文译诗,要在形式、韵律、风格与意境等方面,实现原诗与译诗的对等也非易事。汉诗中的“五绝”、“七绝”是以字数而得名的,但笔者认为,在将这些诗译为外国语,比如英语时,少有译者能在这点上取得对等,而要做到这点,似乎不太可能。在押韵方面,绝大多数译者都是非常注重并身体力行的,但也并非完全一致。至于风格,更是各人有各人的看法。中国诗歌都富于意象,诗中所包含的寓意也不是靠字面理解能得到的,而需要推敲。这些意象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对等,似乎也是诗歌翻译者面临的一大难题。笔者认为,刘先生所说的“诗可译,但难译”也许就体现在上述各个方面。
那么,诗歌翻译中是“对等理论”居多还是“功能翻译理论”占上风?在探讨这一问题之前,有必要了解一下这两种翻译理论,了解二者究竟有何区别。
2. “对等理论”与“功能翻译理论”
“对等”这一概念在翻译界似乎一直是翻译理论家争论的焦点。卡特福特在《翻译的语言学理论》一书中提出了篇章对等,并对形式对等与篇章对等作了区别(参见穆雷,1991)。尤金·奈达则提出了形式对等与动态对等(为避免误解,后改为“功能对等”),他在书中写道:“形式对等在形式与内容上注重的是信息本身。。。。。。”,因此,译者关注的是“诗歌对诗歌的对等,句子对句子的对等。”(引自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国外翻译研究丛书系列2004)。这些不同形式的对等,都在不同侧面、不同程度地诠释对等这一翻译原则。
对等不是僵化的,是因文本而异的,不同的文本要求不同形式的对等。如法律文本,我们更应该考虑的是其内容上的对等,而非风格或形式;而说到诗歌翻译,“对等理论”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起到指导作用,这似乎是值得探讨的话题。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大学生论文网以莱斯为首的德国功能主义学派提出了“翻译的功能主义”(张美芳,2005:65;贾文波,2004:39),随即在翻译界掀起了一场对这一理论进行评价与追随的高潮。这一理论包括莱斯的“文本类型”理论、曼特瑞的“翻译行为”理论、弗米尔的“目的论”以及诺德的“功能加忠诚”原则(同上),其中,“目的论”这是一理论的核心。德国功能主义学派认为,翻译过程由文本类型和译文功能决定,而不同的文本有不同的翻译目的,有不同指向的受众,从而应采用不同的翻译策略。根据莱斯的“文本类型”理论,诗歌属于“表情型”文本(张美芳,2005:72),这一类型文本“侧重形式”,其译文目的多在于“表现其形式”,而其翻译方法主要为“仿效,忠实原作者”(同上:71)。
3. 诗歌翻译,“对等”还是“功能”?
奈达的“对等理论”主要强调原文,以保留原文的特征为中心。科勒曾说过,“……对等的要求便体现为: 原文的质量必须保留(诺德,1997:7)。科勒在此提到的“原文的质量”指原文的“内容、风格及功能(同上)。而自“功能翻译理论”出现之后,“对等理论”便进一步受到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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