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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时间:2016-05-09  作者:佚名

【摘要】以“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原心定罪”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为了顺应封建专制统治的需要而出现的法律思想,因此必然会受到历朝历代统治阶层思想文化的影响。经过上千年的发展演变,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围绕“则天顺时,法自君出”的特点不断演进。本文拟就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背景、发展历程及其历史作用作粗略论述。
论文关键词:封建法律思想,儒家,神权政治,宗法等级,百家诸子,德主刑辅

我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以儒家思想为主,糅合以法家、道家及阴阳五行家的法律思想,经过上千年的演变至西汉时形成的,又经过从西汉至封建社会末期的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原心定罪”为主体的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下面,就以时间顺序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演变过程作以下解析。

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历史背景

中国信奉神明的传统从原始社会就已经存在。早在夏商时期人们就普遍虔诚信仰神明,以“任德而不任刑”为主要理论观点的神权法思想就成为适应奴隶制统治的神明、天道观念的主流思想。春秋战国时期战乱纷争不断,宗法制渐渐失去主体地位,直到秦始皇统一中国,政权被新兴的地主阶级所掌控。因为刚刚经过混乱的诸侯纷争,他们在立法过程中便以“严刑峻法”的法家思想作为指导思想,以强化统治、稳定社会秩序。司马迁曾经在讲述战国时期的立法时说过:“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为了加强思想控制,统一思想,秦始皇“焚书坑儒”,儒学受到钳制。

直至汉初,经过连年的战乱法家的思想主张已经不再适用,汉武帝便启用黄老之学的思想,缓和战乱留下的阴影与民休憩。但是安稳的表面下暗流涌动,势力逐渐强大的各诸侯王同中央发生了强烈的矛盾,出现了“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的思想观念上的分歧,法律制度方面出现了“上无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的混乱局面。面对这种情况,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便成为最高统治集团迫切要求。西汉中期,著名儒士董仲舒所倡导的“推明孔氏,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正好适应统治者进行集权大一统的要求,于是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开始将儒家思想奉为正统。儒家思想经过他的完善,借鉴了《中庸》的“屈民以伸君,屈君以伸天”、墨家的“君主法天”、道家的“阴阳结合”等思想,提出“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大其德而小其刑”。在立法中实行德刑结合: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以刑罚,于是“德主刑辅”的思想便成为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至此,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最终形成并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

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

(一)西汉时期——形成阶段

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出了新儒学,它是有别于先秦儒学的一种新思想。一方面它把先秦儒学的内容作了神圣化、神秘化的加工和改造,另一方面又吸取其他各家、特别是法家和黄老学说中有利于当时统治的内容作为补充,使之成了具有很强适应性的精神武器和统治工具。董仲舒新儒学的主要内容包括了神权政治思想、宗法等级制度、阴阳五行说和百家诸子学。

综上所述,以董仲舒为主要倡导者的新儒学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源于先儒又高于先儒,他把先前的法律思想进行系统化、理论化的概述,代写毕业论文使之成为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行为准则。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至此出现在中国历史之上。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发展阶段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原大地硝烟四起,处于异常混乱的局面,长期呈现出分裂割据的状况,因此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又增添了新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以礼入律,以经立法。《春秋繁露.精华》中有语:“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体现出了引经注释,春秋决狱的内容。

总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建设继往开来的性质显而易见,这一时期是传统法律制度发展至成熟完备期过渡的重要阶段。

(三)隋唐时期——走向成熟和完备

隋唐时期是封建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全盛时期。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客观上也对法律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隋唐法律达到中国封建法律的高峰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开皇律》是一部在中国法制史上极具代表性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隋文帝时期所编纂的。唐朝时期中国法制史上的经典之作应运而生——《唐律疏议》,至此,达到了中国立法史上的巅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及“诸断罪皆须引律令格式正文”都很好的体现出了唐朝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稳定及严明。

以儒家思想为宗旨的的全面体现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法典《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至完备成熟的里程碑。

(四)宋朝至清末——延伸及消亡

宋朝时,君主专制中央集权一步步加强达到顶峰。与此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也一步步走向严明精致。“元时断狱,亦每引唐律为据”,明律则“篇目一准于唐”,可见唐朝以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延伸。

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封建法制历经近两千年的发展,辗转相承,相当完备。清朝法制最基本的特点就是法律的完备性,因此可以说清朝的法制建设不仅承上,而且启下,不仅是传统封建法制的最后形态,而且开了近代法制历史的先河。

但是随着清王朝的覆败、封建社会的瓦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被迫退出历史舞台,传统法律制度进行变革,近代法律制度呼之欲出,逐渐发展。

三、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历史作用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自西汉确立、经过各个朝代的总结发展而形成的、位居我国封建社会重要地位的思想体制。它是一定时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产物,又反过来影响着这一时期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给予它们发展的指导性与前瞻性,顺应并推动的封建社会的巩固与发展。但是同时,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也禁锢了人们的思想行为,阻碍了社会的发展、民主政治法律文化的萌芽。它是把双刃剑,我们要学会辩证的看待它,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我们现代社会所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以“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原心定罪”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中国封建社会各个发展因素在法律领域内“反射”的结果。随着封建社会的逐渐衰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也随之寿终正寝,但研究其形成及发展的历程对我们对历史的反思与总结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汉书.匈奴传.
[2]战国,魏国,李悝.法经.
[3]汉书.
[4]董仲舒.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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