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如,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调动人员,则不受40-50年龄规定的限制,类似规定是否存在户籍歧视之嫌,是否存有社会公平问题,也是需要讨论的。而在待遇领取地的诸条规定中,如果养老关系既不在户籍所在地,且有两个养老关系所在地缴费均满10年以上,那么是否应在两地之间允许农民工享有选择权,这一点也需明确。
(二)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制度安排
《暂行办法》对农民参加和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权益做了明确规定,但是鉴于目前我国新农保仍处在试点扩面阶段。制度本身有许多探讨和调整的地方。因此对于农民工将养老保险转入新农保的具体方案也未出台。由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不是所有都会在城市养老和定居,因此要从根本上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使其养老权益既能在城市实现,又能在农村实现,当务之急是建立起“保基本,广覆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三)明确养老保障转制成本的责任主体,划清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界限
财政分灶吃饭和养老保险转制成本责任主体不明是阻碍统筹层次提高和转移接续困难重重的重要因素。在分灶吃饭的财政体翩下,若统筹区域基金出现缺口,应由该统筹区财政兜底。在这种情况下各地拆借个人账户以充实当期养老金支付就成为必然,“空账”问题也随之产生。因此从根本上做实个人账户,由国家财政承担转制成本,才是最终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的健康转移,清除地方保护主义,最终实现全国统筹的关键。
(三)进一步加快户籍制度改革
一些地方出于本地利益保护或者其他原因,往往会设置一些人为限制壁垒阻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其中,是否拥有转入地的户口因其认定简单、操作容易、奏效明显而被广泛使用。因此,现行的户籍制度不仅加深了我国基础养老保险平衡的不平衡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各地方政府阻碍基础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的借口。必须加快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城乡甚至全国范围内的户籍无障碍转移,使劳动者不会因为出生地点、生产与生活方式不同而改变运行规则。只有把福利内容从户籍上剥离掉,或者把福利上的差距缩小到无须借助户籍即可共享,则可以打破改革面临的两难处境。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法》
1、进一步统一社会保险的立法权力
我国现行的立法讨论中,针对地区标准、省级统筹、转移接续等问题的立法倾向于由行政规章或者地方立法机构进行规范。这种做法将使得社会保险立法体系令出多头,法律规范混乱,客观上加剧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影响劳动力的自由流通和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2、进一步明确各权力机关的职责
《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接受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和审核发放社保登记证件,提供社会保险的相关咨询,但是,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征收单位,则采用“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这一模糊表述,这表明了我国当前对具体行政部门的权力分配并没有形成共识。立法机构应该将社会保险各个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与权力,通过立法形式予以明确,从而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和避免不必要的利益之争。
3、充分发挥发挥社保的制衡机制
在当前《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和省级统筹下的市、县(区)级统筹制度下,由于地区之间在制度、标准、管理等方面的细小差别,给劳动力跨地区转移流动带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权益记录上的诸多障碍。目前,劳动力跨地区、跨省流动频繁,低层次的统筹人为地提高了流动成本,阻碍了劳动力转移,既有悖于市场经济规律,也不利于统筹城乡发展。
4、进一步理顺政府机关的监督管理机制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赋予了社会保险的当事人,可以针对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权益等问题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尽管我国拥有独立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但是由于《社会保险法》中所赋予该职能部门的权力有限,不仅导致了我国行政机构的膨胀,而且无法真正保证社会保险的执法质量。未来的社会保险法制建设中,应该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司法权的建设,从而使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运行得到高效有序的监督管理。
(五)加快养老保险信息的全国联网与共享建设
如果跨统筹地区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采取部分积累制,基本养老保险就要实现全国统筹。实现了全国统筹,每个人都有一个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就不需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资金。加快推进“金保工程”的实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突破口。具体来说,就是要建设一个完备的省、市级中心数据库,实现全国养老保险计算机联网,使信息在全国传递。通过社会保障“一卡通”记录着个人在不同地区、不同工作时问的全部缴费信息,且通过计算机网络将各地的社会保障业务信息互联、资源共享,从而劳动者实现跨统筹区之间的无障碍流通,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劳动力的转移而转移。
可以预见,我国养老保险改革和制度构建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养老保险关系的真正顺畅转接,取决于养老保险制度化改革。随着更多新问题的出现,只有加快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改革步伐,才能真正为科学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创造条件。而我们要看到在我国社保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国外的经验也不是完全适合我国的复杂国情,对于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实现,必须加大社保机构基层管理平台、信息技术平台的建设,努力提高政策执行水平和服务水平。《暂行办法》的实施,使得养老保险转续制度改革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这项工作的复杂性、敏感性、艰巨性并非常人所能想象,我们必须积极面对转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暂行办法》实施同时,加快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建设的推进。
参考文献
【1】卢驰文.持续推进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J].理论探索,2010,(2):83—84
【2】刘靓.浅析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新形势下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分析[J].新财经(理论版),2010,(1):63—65
【3】付炎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探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0,(6):171
【4】邱磊.我国养老保险转移的问题、影响与对策[J].政经视点,2009(10):58—59
【5】于国娟.浅析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7(6):86
【6】袁颖娴.浅谈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模式利弊[J].群文天地,2010,(8):54
【7】才英姿.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与接续[J].科技信息,2009,(21):339
3/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