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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研究

时间:2016-04-09  作者:佚名

【摘要】近年来,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区域间转移接续存在种种困难,造成了多方面的问题和矛盾。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后,最大限度地保护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这一转移接续办法也存在种种局限性。本文在分析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的重要意义,剖析了当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换接续的困境及成因,在此基础上,评价了《暂行办法》的突破性和局限性,提出从完善续接转移办法本身;进一步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法律法规等角度,对我国转移接续政策提出建议。
论文关键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如果深入分析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转移接续的阻碍因素,不难发现造成这一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则在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某些缺陷。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坚持保障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原则前提下,力求探索解决跨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问题有效途径。暂行办法的出台意义深远,但由于养老保险关系转接的复杂性、敏感性,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差异过大,管理体制尚未完全到顶,劳动者个体职业经历、收入水平的差异性,资金转出和转入地经济水平的差异性,地区间利益调整的不平衡性等,这项工作的政策、管理、技术等方面都面临着很大的挑战。政策出台以来,“不得退保”的规定在少数地方引起短暂的退保潮,统筹基金只转12%也引起一部分人的质疑,参保人员对养老保险关系转接的满意度目前仍然很难评估,这需要更长的政策磨合,为此,应当更加积极地探索,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努力完善制度的不足,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体系迫在眉睫。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必然性

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保持经济持续增长需要。伴随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化水平越来越高,劳动力资源跨跨行业的流动的趋势势不可挡,而且其规模必将越来越大。社会养老保险制化解劳动力年老时生活风险的一项制度安排,应该适应劳动力流动的需要,养老保险关系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顺利转移接续。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劳动老权益,而且有利于劳动力正常流动,确保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具有很强然性。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市场经济开放性的必然结果

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性经济,要求构建种生产要素能自由流动、优化配置的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尤其需要建立放的劳动力市场。这就要求打破地区之间的分割和部门所有制的封锁,打破绝的户籍管理制度,废除干部终身制,做到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无障碍使劳动资源能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顺畅有序地优化配置。因此,作为化解年老时生活风险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应该适应市场经济开放性的需要,确保养老权益不因工作变换而受到损害,从而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

(二)市场经济风险性的必然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和企业在利化的驱动下,努力生产和经营。企业为自己的产品占领市场、扩大市场展开竞争,劳动者为职业和岗位进行竞争,竞争的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企业有破产的风险、劳动者有下岗、失业和贫困的风险。这就意味着劳动力会因市场竞争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之间流动,也意味着每一劳动者年老生活都面临着各种市风险,这就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关系必须保持流动与连续性,以增强抵御社会风险和老年风险的能力。

(三)劳动者防范老年风险的必然要求

在现代社会里,传统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的情况下,大多数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主要是依靠国家依法建立的社会养老险制度来保障。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受阻,必然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劳动者所享有的养老权益受损,使其应有养老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享受;二是劳动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使其应有的养老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但无论何种结果都意味着动者防范老年生活风险的能力受到影响,老年生活质量受到挑战。因此,从劳动者防范老年风险的角度来看,必然需要一种机制确保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关系不因工作变换而受到影响。

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主要困境及成因

随着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地方保护主义、统筹层次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经成为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瓶颈。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存在以下问题:

(一)政府政策缺失影响了劳动者的受保障权益

目前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都采用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管理模式。其中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积累制,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可随之转筹账户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制,现在在职工作的人员所缴纳的养老金用于当(指统一统筹地区)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支付。他们所缴纳的费用数额与退休时的养老金并没有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这样,根据目前各地普遍的养老保险转移政策,如果劳动者选择退保,能取走个人账户的所有积累基金,单位缴纳计入统筹基金的20%则被留在了转也就是说他或她一旦选择退保,其基础养老金权益全部丧失。其受保障利益消,对统筹账户资金贡献随之消失。“虽然划进了统筹账户,但单位替雇员缴费仍然属于参保者的财产范畴。当发生异地就业时,这种地方社保托管机构的截留,实质上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侵犯。”因此,他们只是为城镇社会养基金的积累作贡献,但未能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惠,自身的利益严重受损。

(二)政府转制责任模糊影响了劳动者过渡养老金的权益

按照目前的制度设计,1997年6月后工作的劳动者为“新人”,他们的养老金账户分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两个部分,其中个人缴费(按目前政策规定这一例一般为工资的8%左右)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形成个人账户基金,这所有权属于劳动者自己的;而单位缴费(按目前政策规定这一比例一般为工资总额的20%左右)进入统筹账户,形成统筹基金账户,这一部分基金在一个统筹区内统一使用。而1997年6月以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为“中人”,他们除了拥有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之外,还有体现在与视同缴费年限相应的过渡性养老金权益,这一部分基金由当地统筹区来承担兑现。“中人”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制向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过渡时出现的特殊群体。在旧制度中,“中人”没有积累养老保险基金,但旧制度和新制度都承认他们具有领取相应养老金的权利,主要通过设立过渡性养老金来给予保障。如果流动人员选择了将个人账户转移到本人户籍所在地,那么对于“中人”而言,其视同缴费年限与过渡性养老金权益则很难得到维护。由于政府在养老保险由传统的国家保险模式转变为部分积累制时未能妥善解决养老保险债务,而是希望通过新制度的建设逐渐化解这一责任,但这一做法存在显的悖论。在这一背景下,许多地方政府在接受“中人”的养老关系转移时,常常不承认他们在外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即不愿意支付过渡性养老金,使得跨统筹区域流动的“中人”往往面临着过渡性养老金权益的丧失。

(三)转移经办手段落后,各地操作口径不一

由于全国很多地方参保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统一,由于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实现全囝联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信息只能通过人工传递,效率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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