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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研究

时间:2016-04-09  作者:佚名
转移过程中有时导致部分信息失实甚至丢失。加之在执行过程中,各地之间缺少统一的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操作口径和相关信息表式清单,转出地开具的转移手续所包含的信息有时往往满足不了转入地接续关系的需要,且各地区养老保险转移单记录不统一,造成账户接续困难。

 

(四)支付能力限制

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缺乏可持续性也是导致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难的原因。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作为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重要内容,应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即筹集的基金与按规定需要支付的费用,要有一个大体平衡的关系,否则养老保险制度就会因此失去经济上的保证而无法持续。由于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实行统账结合、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部分积累模式,分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必须从基金筹集、基金支出、人口结构和宏观经济四方面入手,具体来说,可以将基金的支付能力看作是参保缴费率a、征缴率b、缴费工资比c、管理成本d、基金增值率e、单位缴费转入个人账户比例f、缴费费率g(包括单位费率、个人费率)、职工死亡率h(男、女职工死亡率)、退休年龄I(男女职工退休年龄)、劳动就业年龄j、基金替代率k、财政投入l等变量形成的一个多元函数,可按如下表示:F=(a,b,c,d,e,f,g,h,I,j,k,l),其中,a,b,c,d,e 为内生变量,f,g,h,I,j,k,l为外生变量。这里所谓的外生变量是指在现行政策框架下,不能改变或本身就不随外在环境的改变而改变的变量,内生变量是指在现行框架下可以改变的变量。

三、对《暂行办法》的评价

《暂行办法》的政策要点概括起来为以下几点,即“跨省转移”、“转移基金”、“一地领取”、“权益累计”、“同样待遇”。所谓“跨省转移”是为了解决全面实现省级统筹后跨省转移难的主要矛盾。“转移基金”是指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一地领取”是指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在一个地方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权益累计”强调的是劳动者在不同地方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同样待遇”是指农民工在城镇流动就业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对农民工一视同仁。《暂行办法》的目的在于通过明确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程序,逐步推动劳动者在跨省就业时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为下一步的全国统筹奠定基础,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需要突破。

(一)《暂行办法》的突破点

1.解决了扩大覆盖面难的制度性障碍

一直以来流动人口和非正规部门的社保问题就是社保覆盖面扩展难的主要问题,社保制度的缺陷使得流动人口的参保没有积极性,甚至激化为参保的农民工不得不选择退保来弥补自己的损失,而流动人口的数量巨大也使得社保的覆盖面长期扩展难,这次办法的推行使得社保制度为流动人敞开大门,提高了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积极性,为达到国家提出的社保覆盖面目标迈出了一大步。

2.遏制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

《暂行办法》的推行统一了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制度,避免社保制度碎片化的缺陷。流动人员离开就业地时,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这就意味着,流动人口工作转移时,只需带走一纸手续,且细化办法规定办理日期不会超过45天。办法的推行简化了农民工参保的制度复杂性,既满足了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也维护了社保制度的长期利益,达到双赢局面。

3.突破了户籍制度的限制

《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规定所列的养老金领取地坚持“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对参保人员享受养老金的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暂行办法》的局限性

1.地区的社会保险利益关系难以协调

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为缴费工资的20%,而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以及缴费工资的12%,另外的8%不能被转移。虽然只转移了用人单位缴费的一部分,但是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的权益并不受损失。这样,对接受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地区来说,就可能会为了本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尽量设置障碍以阻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迁入。

2.容易引起退休移民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跨统筹地区在世的人员累计缴费满15年,并在同一统筹地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就可以在该统筹地区享受养老金。这种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总体上体现的还是平均主义,即只要缴费年限相同,无论缴费贡献大小,在同一统筹地区,基础养老金都是相同的。但事实上我国各省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养老金待遇与医疗保险待遇还是相关联的,那么极有可能引发退休移民问题。这将不利于发达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3.不利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对于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来说,跨地区流动时需要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只要其基本养老金的权益在转移其关系前后不受损害,其个人账户的资金和统筹账户的资金如何转移是无关紧要的问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是社会保险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转移部分用人单位缴费和个人账户资金,比如:张三福建工作,后到广东工作,然后又到北京工作,甚至再到山东工作,多次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就需要多次转移相应的资金。今后一个人一辈子有在十多个省工作的经历,也是完全有可能的,甚至在一年中,一个人在三四个地区工作都是完全有可能。资金的频繁转移,不利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长期投资运营。多次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就需要多次转移部分用人单位缴费和个人账户资金,而资金的频繁转移将不利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长期投资运营。且人员流动的机会将日益增多,如何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成为一大现实问题。

四、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政策的建议

从保障劳动者权益;保持地区之间和劳动者之间公平性;维护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性和严肃性等角度来看,都要求尽快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不仅要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调整,而且要做好新旧制度之间的平衡衔接。在新形势下必须坚持在保障性、公平性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前提下,实施相应的配套工程。

(一)明确与完善转移接续办法本身

例如,年龄在40-50的人员在新参保地设立临时账户的问题是否有必要,是否人为地增加了复杂性,也需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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