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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规制思考

时间:2016-04-09  作者:佚名
除政策习惯外,软件技术的特性也影响到标准制定的游戏规则。软件既是一种技术,又是一种艺术作品和操作工具,软件的技术开发模式’技术价值与其标准密不可分。并且,软件统一标准需要公开相当部分的源代码,这对领先公司是一种损害。因而政府在制定软件标准时会遇上很多难题,包括调和企业间的利益矛盾,如何确定哪种软件标准为市场所普遍欢迎,以及统一标准是否损害企业的知识产权等。由此,美国对软件标准实施市场竞争决定,包括企业联盟发起决定的政策,即使是影响和波及面很广的系统软件也不例外。

由市场竞争决定软件标准,在促进竞争的同时承认了获胜者标准垄断的合法性,因而也促进了垄断。目前还没有学者从经济学角度实证分析软件标准由市场决定还是由政府决定的优劣。从规范经济学考察,软件标准由市场决定有着鼓励创新、增强市场竞争、保护公平竞争(避免政治寻租设立标准)和维护知识产权等优点,同时又有增加市场转移成本和垄断成本、减少软件的网络效应和延迟技术的使用等缺点,特别是当市场中几种标准都无法取胜时容易形成市场混战状态。总体而言,软件标准竞争是技术创新度的竞争,并且政府与软件开发商及市场需求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而由市场决定较有效率。实践也表明这种观点应该是正确的。实践中,软件标准的激烈竞争使性能优越的软件及其标准不断涌现。在软件标准竞争中,最后常常只剩下为数不多的企业,在系统软件领域甚至只剩下一家企业,如,桌面个人电脑操作系统标准竞争,目前实际上只剩下微软一家。这些企业为扩大市场网络效应,做大做活软件市场并从中瓜分到市场的增加价值,会一起坐下来商谈标准兼容的事情。当一技术过时的软件标准占据市场时,几家软件商时常会采取联盟的方法推选出新的软件标准,使标准得到及时的更新。

以上的分析主要说明软件标准由市场决定的必要性及其所固有的缺点。在软件企业可合理拥有标准的垄断权后,政府如何对其标准的垄断权进行规制,以使标准性垄断的企业不越轨实施标准垄断在此对于是否存在着较大的法律模糊地带,即有较大的司法解释空间。从各国的反垄断法来看,是否垄断的判断准则是软件企业是否有意利用标准去阻止竞争。这里不展开讨论法律问题,而主要探讨在允许合理的标准垄断下,政府应采取哪些规制措施防止利用合理的标准垄断去施行有意控制市场的垄断。

政府对标准规制的重点应在保护技术内核垄断的同时。尽可能减少网络效应和学习成本套牢。垄断为达到此目的。政府需要采取如下的政策:

第一,保持标准的开放性。特别是系统软件。这里的开放性指主导标准的软件应保留充分的兼容接口让其他的软件接入。并将接口无条件完全开放,系统软件更应保持更大的接入自由度。对主导软件标准厂商采取措施阻挠进入兼容的行为应实行反垄断惩罚。

第二。允许和鼓励厂商联盟建立标准或推出新标准&反垄断机构一般来说并不喜欢竞争者聚在一起协商产品事宜。亚当.斯密说过:“即使是娱乐消遣。从事同一种买卖的人也很少见面会谈,但是一旦他们交谈。其结果可能就是损害大众利益或提高价格的共谋。”但软件标准协议和合作明显增进公众的兼容利益。因而反垄断机构应该允许(鼓励软件标准设定。包括推出新标准。当然,标准设立过程依然需要监控使其不被滥用。如制止通过设立标准限制联盟外的厂商进入等扼杀竞争的行为。防止标准成为变相垄断的工具。

第三,对标准不能给予过严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操作界面的专利权保护。软件标准设立往往包含着基本的语言资源和操作、思维逻辑习惯。实施过严的标准保护将不利于后进入的厂商实行向后兼容。而使标准成为阻碍性的垄断而不是合理的技术创新垄断。特别是当软件的操作界面被过严的专利保护时,用户往往被套牢,在纯粹的界面设计上。而不是技术创新所带来的效率优势上。这明显是社会智力资源的浪费。

4.2软件捆绑垄断规制

捆绑在传统的物品销售中也称搭售。是一种特别的差别定价+价格歧视,营销方法捆绑不一定形成垄断。当卖方捆绑的目的只是为了取得利润最大化和给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时。捆绑并不构成垄断,仅当卖方为了阻止其他厂商进入或是为了限制和挫败对手的竞争而采取捆绑手段时,捆绑才构成垄断。软件捆绑与传统的物质产品相比有许多不同的特点。软件产品的捆绑往往具有功能上的互补性,即捆绑软件具有软件集成的功能,通过适当的捆绑可提高软件的总体功能。此外,软件捆绑通常还配备服务功能的软件,并具有标准上的良好兼容性。这使得软件捆绑本身是一种集成技术。正因为如此,对软件捆绑是否垄断的判别与对其垄断行为的惩罚显得比较困难。

因此,政府对软件产品捆绑销售规制应采取如下政策:

第一,严格惩处单纯为获得市场力量而实施的经营型捆绑垄断。技术组织型垄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竞争,却有利于提高技术的使用效率,因而对集成度高和服务度高的软件捆绑销售应该允许厂商实行。但另一方面,政府应严格监控经营组织型捆绑垄断,防止软件厂商通过与硬件厂商缔结排他性契约而形成的阻碍市场竞争的。软硬捆绑,垄断,或是通过与具有标准垄断力的软件捆绑而形成非技术集成的。

第二,监控通过企业兼并而达到软件产品变相捆绑的市场垄断。微软也经常使用这一策略,当微软发现某一软件企业开发的产品与其产品的互补性或竞争性很强,企业的技术又有相当发展潜力时,微软就想方设法把它买过来。这实质上是一种变形的技术组织和经营组织结合的捆绑垄断。这方面,美国的规制政策较为完善,值得借鉴)当牵涉直接竞争对手的企业兼并时,美国司法部或通讯委员会通常会进行反垄断调查,如果发现兼并造成价格提高或质量降低。损害消费者利益,或是为了获得控制市场的力量,兼并将被禁止。软件行业的兼并同样不能免于反垄断法,美国司法部和通讯委员会正确地认识到,由于消费者的高转移成本和市场占有者的知识产权保护伞,兼并可能会导致进入这一市场非常困难,因此,已有好几件软件企业兼并被制止或被迫做出了调整。第三,必须保持捆绑软件间接口的开放性,为防止借软件技术集成来形成新的经营型标准垄断。政府的规制政策必须监控软件厂商在捆绑软件时是否保持接口的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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