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论文网! 识人者智,自知者明,通过生日认识自己! 生日公历:
网站地图 | Tags标签 | RSS
论文网 论文网8200余万篇毕业论文、各种论文格式和论文范文以及9千多种期刊杂志的论文征稿及论文投稿信息,是论文写作、论文投稿和论文发表的论文参考网站,也是科研人员论文检测和发表论文的理想平台。lunwenf@yeah.net。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论文指南 > 论文写作参考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规制思考

时间:2016-04-09  作者:佚名
  1980年国会通过了《反托拉斯程序修订法》(Antitrust Procedural Improvements Act),把反垄断的对象从对公司并购行为的适用扩展到一些末经注册的社团。

 

90年代以后,美国反垄断法开始注重查处国际卡特尔,高科技领域的限制竞争活动和消费者利益。

从1890年到现在,美国反托拉斯法己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私人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和确立,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完善,跨国企业和国际垄断的发展,以不同利益集团需要为目的,不同重点为内容的完善和限制托拉斯的立法也相应产生。主要内容也由反对和否定托拉斯发展到限制、完善和管制托拉斯的发展,由垄断资本发展的对立物到垄断组织正常发展不可缺少的补充。可以说,到今天,美国反托拉斯法己经成为一个比较完备和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垄断法。

1.2欧共体竞争法

1.2.1欧共体竞争法的诞生

欧共体竞争法的产生基本上与欧共体本身的形成同步,其起源于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1957年德国、法国等六个欧洲国家为了建立确保欧共体内部市场竞争不被扭曲的体系,在罗马签署《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EC Treaty(简称《欧共体条约》,通常我们也称为罗马条约)。该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该条约由第85条到第94条条款构成,这些条款的目的是禁止卡特尔,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消除进入成员国市场的障碍,推动市场竞争,建立由竞争引导的经济秩序。这些条款的核心是第85条和第86条。其中第85条禁止共谋,禁止任何限制、防止和调整成员国之间的竞争的行为,第86条禁止具有支配市场地位的企业滥用其支配力。

1.2.2欧共体竞争法的完善

欧共体在条约生效后的30多年里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备的竞争法律体系。1990年9月21日欧盟部长理事会1989年第4064号条例,即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条例生效。1997年10月2日,《欧共体条约》在荷兰阿姆斯特丹进行了修订,这次修改主要是对条文序号的更改,原来条约的85条至94条的规定被列为81条至89条,但在内容上没有变化。除此,还有一系列理事会和委员会的条例、指令和决定的生效。主要包括《关于实施欧共体条约第81, 82条竞争规则的第1/2003号决议》、《关于在欧共体条约第81条、82条下处理申诉的委员会通告》等。

尤其是欧盟理事会于2002年12月16日颁布的《执行条约第81和82条竞争规则的1 /2003号条例》,取代了己生效40余年的1962年第17号条例,彻底改革了原有的竞争法实施机制,废除了原有的事前申报制度,实现了欧共体竞争法实施的非集权化,加强了欧盟委员会的调查权,由此确立了“非集权”的竞争法实施机制。欧共体确立的以行政控制为中心的竞争法实施机制避免了美国反托拉斯法采取的法院司法程序的缺陷。法院实行不告不理,具有被动性。而且,法院的司法程序只能就单个案件进行追诉,其判决虽然可以对法律及事实问题进行阐述,但却限于对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做出解释,无权用其制定和发展竞争政策,从而无法对市场行为进行一般性的指导与规制。加上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程序过于冗长缓慢,财力和专业人才不足等问题,使得其无法充分实现反垄断法的功能。但是,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欧共体委员会,可主动地就相关实体问题制定条例,发布指南,从而给企业提供指导,避免不必要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在出现违法行为后,也可依据职权或当事人的申诉迅速地介入,对案件进行处理,避免出现更大的损害效果。在对众多案件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委员会还可以制定适合欧共体末来发展的竞争政策,以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并且在新机制下,由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发展欧共体的竞争政策,由各成员国承担实施欧共体竞争法的任务,这都标志着欧共体竞争法整体的现代化。所以我们称欧盟竞争法是目前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中最为发达和完善的竞争法。

2我国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我国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

我国目前尚末制定出一部系统的、专门的竞争法,但实质意义的竞争法律规范却不少,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由于受当时的经济体制、经济生活状况、立法经验等多方面因素的局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不少缺陷。此外,我国还制订了许多规范竞争行为的法规规章。但是,我国的竞争法并没有形成体系。在我国市场经济立法中,反垄断法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所以颁布反垄断法己经成为当务之急。

按照我国理论界的一般说法,竞争法是由两类法律组成的,即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为它们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起草工作,是同时进行的。按当时立法思路,我国竞争法的立法体系采取分别立法的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从1987年开始起草,1993年9月2日正式颁布,该法主要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出于应急需要,也把对市场竞争危害极大、函需法律予以调整的行政性垄断行为纳入其调整的范围。但其存在不少缺陷,所以我国在1997年制定了《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成为我国第一部规范国际贸易竞争行为的法规,并依此开展了对新闻纸、冷轧钢等数宗倾销案的调查及处理,有效的打击了外国厂商对我国的低价倾销行为,保护了我国的国内产业。除此之外,我国还制订了许多规范竞争行为的法规规章。

但是《反垄断法》末能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出台。因为当时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社会主义市场尚末发育成熟,典型的经济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并不突出,制定一部《反垄断法》的条件尚末成熟。这导致我国的竞争法没有形成体系,没有制定出一部系统的、专门的竞争法。

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以及在入世后我国经济领域的重大变化,我国的竞争法己开始相形见细,这其中很关键的一点便是我国的竞争法缺少《反垄断法》这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反垄断方面,我国的法律还是一片空白,这种状况己严重滞后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所以颁布反垄断法己经成为当务之急。

2.2我国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己经有一系列的反垄断规范性文件出台。虽然通过执法己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些法律制度仍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立法模式认识模糊

在我国法学界,“垄断”多被界定为“限制、阻碍竞争的状态和行为。”即“垄断”既表现为控制市场的状态,又表现为实质性限制竞争、滥用占优地位的行为(垄断行为)。既然垄断被认为是有状态和行为之分,那么,我国反垄断立法是规制状态,还是规制垄断行为,或者二者都有呢?对此,存在明显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应当采取行为规制度,因为从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的发展趋势来看,反垄断立法逐渐集中在垄断行为上,相对淡化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规制。随着政府对企业规模控制的放松,结构主义在理论上及实践上逐渐衰落。其实,真正对竞争造成损失和危害的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企业的结构垄断只能是一种倾向,是通过垄断行为实现的,并且这种结构十分不稳定。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我国的企业规模普遍教小,缺乏国际竞争力,这就要求我国的反垄断立法要有助于我国企业的发展壮大,提高国际竞争力。如果采用结构主义控制方式,则恰恰为企业的规模扩大设置了障碍,使的企业有所顾忌,不能迅速发展。因此,在制定反垄断法时,一定要确立行为主义控制模式。另一种观点是采取结构规制。

查看相关论文专题
加入收藏  打印本文
上一篇论文:北京的旅游环境现状以及未来发展
下一篇论文:合同法与条约法的比较
论文指南分类
论文怎么写
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最新论文写作参考
读者推荐的论文写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