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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之管见

时间:2016-02-23  作者:王春燕

[摘要]本文从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理论依据、客观必然性、现实可能性出发,阐述了实行教育成本分担的主要隐忧——弱势群体的教育不公平现象。进而从国家、高校和导师等三大承担主体着手分析、解决这一问题。
论文关键词: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教育不公平,弱势群体

一、什么是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

(一) 教育成本的涵义

教育经济学中的教育成本概念,是20世纪60年代初随人力资本理论的形成而提出来的。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认为:“学校可以视为专门‘生产’学历的厂家,教育机构(包括各种学校在内)可以视为一种工业部门”,“把学校教育视为一种投资进行研究,这便为经济学提供了新知识的来源”[1]。他试图把教育成本视为“生产教育所投入的资源的价值”。而成本这一定义就意味着教育成本不仅包括公共支出的人员经费、学校设施经费、供给和仪器经费,而且还包括父母和学生在教育上的花费支出(直接的私人成本,诸如学费以及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杂费、课本费、校服费、交通费等等)和学生放弃的机会成本(间接的私人成本,诸如放弃的收入和其他生产性活动),还包括私人对教育的贡献(个人、父母或者私人组织对教育的现金或者实物贡献)[2]。从中可以看出教育成本包括教育的个人成本与社会成本;教育的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教育的间接成本又称为机会成本。

(二)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涵义

所谓研究生(本文主要指硕士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是随着教育观念的改进,人们投资教育的意愿增强,教育财政日益紧张而出现的。它指的是研究生教育成本由谁支付、如何支付、支付多少的问题,即研究生教育成本如何在国家、高校(本文主要指普通高校,当然严格地讲还包括科研院所等)、导师、个人等方面之间合理分担并最终实现的问题。

二、为什么要实行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

(一) 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理论依据

1.人力资本理论

这一理论是由舒尔茨创立的。该理论认为,教育不仅是一种消费,也是一种投资;在经济增长过程中,教育投资收益率高于物力投资的收益率,它已经成为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另外,舒尔茨认为,在教育的收益中,有一种分配给受教育者的收益,由受教育者对经济增长所提供的各种机会之反应能力来确定。由于受教育者最小的人对新机会的反应最迟缓,所以这种特定的收益随教育水平的提高而增长[3]。因此,投资研究生教育可以产出更高的社会收益,更重要的是能产出更高的个人收益。

2.教育成本分担理论

这一理论是1986年美国纽约大学校长、经济学家布鲁斯·约翰斯通(D.Bruce Johnstone)提出的。该理论认为,高等教育的教育成本应当由在教育中获得益处的各个方面分担,凡高等教育的受益者,包括学生家长、学生本人、纳税人或政府、慈善机构(社会捐赠)以及企业应共同承担高等教育的成本。即谁获利,谁支付费用。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研究生教育获利最大的是国家,研究生们毕业之后将对国家经济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相当大的贡献。此外,个人也应当支付一定的费用,如上文中舒尔茨所言,接受了研究生教育将来能获得较高的个人收益。

教育成本分担理论是赞成实行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最直接的理论。

(二)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客观必然性

1.经济发展多样化的必然结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正逐步形成。在科技革命迅速发展、社会分工日益加强、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不断加快的形势下,经济活动的多样化要求教育发展的多样化。而教育的多样化又要求教育投资的多样化做保证。因此,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实行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是势在必行的。

2.研究生招生规模与研究生教育财政投入的矛盾

1995年我国的研究生招生规模为5.1万人,2004年增长为33万人,在近十年的实践内,研究生的招生规模增长了6.4倍[4]。由此可见我国研究生的招生规模在急剧扩大。而我国研究生教育的财政拨款又不足,于是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经费短缺问题越来越突出。但这种状态不能维持下去,因为研究生教育是提升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途径,经费不足势必会影响研究生培养的数量与质量。总之,我国穷国办大教育的现实决定了研究生教育成本不应该全部由国家支付。在这样的环境下,我国不得不实行研究生教育成本的分担与补偿。

(三)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的现实可能性

首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研究生应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以负担部分教育成本。

第二,研究生个人及其家庭对高等教育的支付能力大大增强,这为实行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提供了前提条件。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的收入与日俱增,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观念也大大不同,更愿意投入教育。据对1985年—2002年我国城乡居民消费支出结构的分析,城镇居民用于教育文体娱乐服务支出的比重由1985年的8.17%到2002年的14.96%,农村居民用于教育文体娱乐服务支出的比重由1985年的3.89%上升到2002年的11.47%[5]。

第三,家长对子女的受教育程度的期望值不断升高。我国居民中存在着对高等教育机会的较高的个人需求,这是不争的事实。“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中国家长的普遍心理。他们希望自己的子女能通过接受高层次教育获得较高的文化素养,提高社会地位,得到较大的个人利益。也使得他们认识到接受研究生教育不花钱是不可能的了。

三、实行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主要隐忧

实行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及补偿后的最大的隐忧是减少“弱势群体”学习的机会,导致教育不公平。那么何谓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致其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但本文主要是从受教育者自身状态来定位弱势群体的,指那些由于经济或其他原因而使其在享有和行使受教育权时处于不利境地、需要给予特别保护的群体。主要包括:贫困的农民,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由于先天因素而具有身体缺陷的人。他们主要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教育公平的主要标志是教育机会均等,即学生因财富、种族等的影响,都能享有平等地进入学校接受教育的机会。教育不公平则反之。

因财富而引起的教育机会不平等还是很普遍的。实行成本分担后,原有的依据入学成绩作为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唯一标准,将变为入学成绩和经济实力的双重标准。这就是有可能诱发教育不公平的源头。来自“弱势群体”的一些人本来想接受研究生教育,但考虑高额的教育费用使得他们不得不放弃研究生教育或是只能到相对较差的高校接受教育,这是一种社会不公,而且会造成部分人才潜能不能发挥而导致国家人才资源的浪费。但是有这个经济承受能力的人却可能继续深造。教育不公平问题在此就明显地体现出来了。

此外,“弱势群体”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后,其中一部分人也会因为经济原因而半途放弃。例如,好不容易凑足了第一年的高昂的学费,可是第二年、第三年怎么办?或许有些人就会不得不放弃这一来之不易的继续深造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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