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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左传》看春秋时礼与法的斗争和分离

时间:2016-03-19  作者:石布清
民各有心,何上之有?”(《左传 昭公四年 浑罕语》)。(其中的“国民”指的是子产宗氏。)可见,保守派是希望以旧的法度来维护奴隶主贵族的权威和统治,而子产的作丘赋,使“民各有心,何上之有?”,这显然与以上保守派的主张背道而驰,他们当然会提出反对,甚至与子产等发生了激烈的争论.从中也表现了先王法制(即以周礼为代表的旧的法度)与改革变法的新观念的斗争。随后的昭公六年,为适应新的社会现实,郑国“铸刑书”。刑书就是子产制定的成文法,他把刑书铸在鼎上,公布出来。这就是说,从此开始,郑国有了公布的成文法。这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它标志着礼、法分离的正式开始;它是对奴隶主贵族威权的一种限制;是对传统礼治的一种破坏。所以,当时保守的地主贵族都反对这种改革。如:晋国的叔向曾给子产写了一封信说:“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左传 昭公六年》)。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叔向赞同的是三代以来礼、乐、刑、政相互融合的治国理念,即为三代先王的以礼治国,而且叔向认为以礼治国的目的是“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而郑国的“铸刑书”是使“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这怎么可以做呢?接下来子产对叔向的回应更是反映了礼法在彼此交融中开始分离的复杂状态。(子产)复书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材,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左传 昭公六年》)。可见,郑子产并没有完全抛弃“礼”,他铸刑书的政治实践是在现实政治需要的前提下实行礼法分离的一种尝试。

 

再以春秋时期晋国的礼法分离为例。僖公二十七年传:“子犯曰:‘民未知礼,未生其共’。于是乎大鬼以示之礼, 作执秩以正其官。民听不惑,而后用之。出谷戍,释宋围,一战而霸,文之教也。”因行礼于被序之地,故史称“被序之法”。可见,晋文公是通过修礼以立政的,并一举称霸。到成公十八年,晋悼公即位於朝,始命百宫,以“无犯时”、“共俭孝弟”的礼治原则治理国家,同时“使士渥浊为大傅,使修范武子之法;右行辛为司空,使修士蒍之法。”可见,晋悼公除以礼治国之外,还利用了多项立法作为治国的方针和政策,并在此治国基础上复霸诸侯。再到昭公二十九年传:“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在郑国铸刑书二十多年后,晋国铸刑鼎,并公布于众,它相当于晋国公布的成文法。其同样表明了法开始从礼中分离的事实,而且,在二者分离的过程中,彼此的斗争也是复杂和激烈的。如:晋国铸刑鼎之后,作为保守派的孔丘提出了反对意见。“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鬼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左传 昭公二十九年》)。很明显,孔子反对改革变法,主张保持唐叔之法度,用周礼治理国家。但是,春秋时期是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封建社会的许多因素和特征已显现,尤其是礼的范围开始缩小和礼法的开始分离,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孔子不了解当时的社会现实,一再宣扬自己先王法度的治国理念,这显然是不会成功的,试问,孔丘又怎能阻拦住社会潮流的发展呢?

又如鲁国,虽以“周礼尽在鲁”而著称于世,然而,从鲁宣公十五年行“初税亩”,到鲁成公元年“作丘甲”,再到鲁哀公十二年的“用田赋”,也都是为了增加田赋、军赋的税收而别立新法。“初税亩”的施行,表明鲁国正式宣布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权,而一律收税。它不仅标志着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还标志着先王之礼范围的缩小和法的渐趋独立,这种独立是以与礼对立的方式出现的,故宣公十六年传是这样记述的:“初税亩,非礼也”。“初税亩”是对鲁国田亩税进行的改革,之后的“作丘甲”是对兵役法的改革,而“用田赋”则是两者皆有之。既然,这些改革是违反周礼的,就必然会引起保守派的反对,从而发生礼与法的激烈斗争。例如:在“用田赋”的前一年,即哀公十一年:“季孙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曰:‘丘不识也。’卒曰:‘子为国老,待子而行,若之何子之言也?’仲尼不对,而私于冉有曰:‘君子之行也,度于礼。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如是,则以丘亦足矣。若不度于礼,而贪冒无厌,则虽以田赋,将又不足。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又何访焉?’弗听”。孔子之言并没有得到采纳,鲁于哀公十二年春“用田赋”。可见,虽有周公之礼在,但并不能满足现实政治的需要,因此,只能别立新法。

春秋时期,礼与法的分离反映了西周以来礼制的一统局面被打破。由于诸侯国势力强大,因此各自为政,各行其法。其不断冲破原有礼治的约束,进一步造成“礼崩乐坏”的形势。所有这些都与春秋时的社会背景密切相关,究其深层原因,正是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社会性质,造成了礼与法的斗争与分离。由《左传》观之,其表现主要在于礼、法观念范围的消长,各诸侯国为适应新形势所作的各种改革,尤其是成文法的公布。总之,自春秋开始,礼与法的斗争和渐趋分离是必然的,正如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二者的分离在此时期也只是刚刚开始,之后也必然会随社会的前进而继续其分离的历程。


参考文献:
1,《先秦礼学思想与社会的整合》,刘丰,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
2,《礼学思想体系探源》,王启发著,中州古籍出版社,2005版。
3、《中国哲学史新编 殷周之战国》,冯友兰,人民出版社,1962版。
4,《春秋左传注》(修订本),杨伯峻编著,中华书局,199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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