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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左传》看春秋时礼与法的斗争和分离

时间:2016-03-19  作者:石布清

内容提要:礼与法的分离始于春秋时期,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礼的内涵非常丰富,它不仅是社会生活中的规定和仪式,还包括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规定在内。“法”作为自古以来就包含于礼中的内容之一,并不是一直与礼不分的,二者之间自有相溶相分的历史过程和独特规律。本文从《左传》入手,通过分析春秋时的历史资料和社会背景,以举例的方式试图求证礼与法的分离始于春秋时期,并且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论文关键词:礼与法的分离,斗争,《左传》,春秋时期

《左传》是一部记录春秋时事的编年史,它维护周礼,尊礼尚德,以礼的规范评判人物,同时,作者以敏锐的历史眼光,记述了周王室的衰落和诸侯的争霸,宫室的卑弱和大夫兼并,表现了新旧政治势力的消长,揭示了社会变革的趋势。从这一系列的记述中,礼与法的斗争、分离若隐若现。通过纵览全书,分析礼与法的内涵、关系和分离的过程,尤其是与春秋时的社会背景相联系,梳理出二者在分离起始阶段的线索和表现,并深究其历史原因。春秋时期,成文法的颁布是其分离过程中带有标志性的事件,可以说,成文法的颁布标志着礼与法分离的初步尝试。虽然这样,在春秋时期,作为礼与法分离的起始阶段,二者相互交融的地方很多,这在任何事物的初期都是不可避免的,而二者分离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与春秋时期的社会背景相联系,可以看到更深刻的历史原因,以求得到更为深刻、更为准确地认识。

在中国,礼的概念有其特殊性,为其他任何民族所无,其他民族之礼一般不出礼俗、礼仪、礼貌的范围,而中国之礼,则与政治、法律、宗教、思想、哲学、习俗、文学、艺术乃至于经济、军事有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像《左传.隐公十一年》所说的“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这更显示出礼中所包含的政治和法的内容。中国古代的礼,实为具备宗教、道德和法律三重属性的综合观念。“礼”源于宗教,而后内化为道德,外化为法律,三者不同程度的约束着人类自身的行为,具有维系人类社会秩序稳定与和谐的作用。在阶级社会,“礼”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正像《礼记.曲礼上》所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中国古代的“法”从一开始就包含在“礼”的内涵之中,“礼”具有自然法的特点,《左传.昭公二十五年》所记子产的一段话就集中体现了古人对“礼”与自然法关系的认识:

“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则天之明,因地之性,生其六气,用其五行。……淫则昏乱,民失其性。是故为礼以奉之。”可见,原始的礼是“民法天地之经”而来,同样,包含于“礼”中的法也具有自然法的特点。但是,当具有时代意义的“礼”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进入一定的历史时期,礼与法便开始了斗争和分离的过程,从《左传》所记春秋时的历史情况看,这个过程始于春秋时期,直接发端于当时成文法的颁布,而其深层原因与春秋时代的社会背景密不可分。

春秋是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时期,同时,也是礼与法开始分离的时期。当时的社会无论是经济、政治和思想,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生产力的提高,奴隶的渐趋解放,尤其是新兴商人和新封建地主阶级的出现,都要求新成文法典的颁布来保护其私有权。而统治阶级为缓和阶级矛盾,并适应日趋变化的社会现实,已不能继续用旧的单纯的周礼来进行统治了。这样,“礼”的范围不断缩小,法的观念不断出现和扩大。尤其是出现了拥护周王和对抗周王并存的矛盾现象及天人观念的变化与斗争。从《左传》看,一方面是周王室的衰微,诸侯公然抗拒周王军队,如鲁桓公五年,郑庄公的臣子视聃射中周桓王的肩膀;另一方面,周王仍拥有虚名,各诸侯以周王室的名义(即周礼的名义)取得认可或发动战争,如:隐公四年传,卫国州吁杀掉卫桓公而自立,想要得到国人的公认,石蜡出主意,让其朝觐周王;又如,僖公二十五年传:狐偃言于晋侯曰:“求诸侯,莫如勤王。诸侯信之,且大义也。”这两个例子,说明当时借周王名义取得认可的情况存在。另外,还有借周王名义进行征伐的情况,如:僖公四年传述齐桓公伐楚时的借口是:1)尔贡包茅不入2)周昭王南征而不复。从以上的矛盾现象可以看出,虽然各诸侯国有时因周礼利用周王名义取得合法地位或发动战争,但事实上,东周以后,周王室衰微,诸候势力渐盛,建立在西周大一统基础上的周礼被破坏,所谓的“礼崩乐坏”的局面出现,礼的范围不断缩小。当时,天人关系的斗争和变化也同样说明了这个问题。“礼”起源于宗教,奴隶社会又是一个重巫鬼祭祀的社会,人们对天神的信仰远远高于对人事的关怀和信任,但随着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对人事关心和信任正逐渐增大。正如昭公十八年传,子产坚持不攘火灾时说:“天道远,人道尔,非所及也,何以知之?……”随不与。亦不复火,对人事关注的增加说明“礼”宗教性范围渐趋缩小。由以上对春秋时社会背景的分析可以推断,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为了适应现实政治的需要,统治者不得不进行改革,用礼之外的其他方式来治理社会。于是,“礼”的范围不断缩小,并开始出现礼与法的斗争与分离。其具体的表现和发展从《左传》中可略见一斑。

历史追溯到夏、商、西周,在礼治的观念之下,先王政治以礼、乐、刑、政等四个方面作为不同的政治手段。其中礼、乐指的是礼仪制度的道德教化功能;刑、政指的是刑罚、政令的强制作用。这两方面,三代以来是融合在一起的,直到春秋时期才开始分离的过程。《左传.昭公六年传》中曾记述叔向语:“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这说明,夏、商、西周时期已制定了“刑罚”,政令。但是,此处的“刑”还是包含在具有广泛性的“礼”之中,是国家礼法规定中的一个方面,它们不具备公布的成文法的性质。可见,在西周初年,周天子还是以礼治国的,如《左传》定公四年记载:周武王克商,周成王定之,“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选建明德,以藩屏周”。于是,分封伯禽于鲁,康叔于卫,唐叔于晋,以为同姓诸侯。分封之时,既颁之有各物典策、宫司、彝器,又命之有《康诰》、《唐诰》,这无疑是将周初确立的礼制法度随之颁行。只是到了春秋时期,周室衰微,随着社会的发展,宗族的繁衍,阶级的变动,那种宝塔式的宗子宗主制度,自上而下一层层坍塌下来。而礼就制度层面而言,也在层层崩解,社会秩序随之大乱。这正是所谓的礼崩乐坏时期。也就是在这个时期,单凭周礼的统治已远远不能适应当时的现实需要,于是法的观念日趋增加,在许多诸侯国都进行了大的改革,甚至有的还公布了成文法。在这个过程中,有礼与法的斗争,也有礼与法的分离。以下试从几个代表性实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春秋时代的郑国在社会经济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商业很发达,新的土地占有者势力越发强大,而当时郑国的执政者子产兼具礼、法二重思想。为了适应变化了的社会形势,子产进行了很多改革。如:昭公四年传:“郑子产作丘赋,国人谤之,……。子产曰:何害?苟利社稷,死生以之。且吾闻为善者不改其度,故能有济也。民不可逞,度不可改。诗曰:“礼义不愆,何恤于人言?”吾不迁矣”。可见子产的作丘赋是对兵役法的改革,属于改革和变法的范围之内。此次改革有利于郑国乃至于整个社会的向前发展,但是却遭到了国人的反对。随之的保守派对作丘赋提出了抗议“国氏其先亡乎?君子做法于凉,其敝犹贪,做法于贪,敝将若之何?……政不率法,而制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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