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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文化对策—学习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文化反腐思想的体会-论文网

时间:2013-10-19  作者:庄振华
我们今天所反对的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搞特权,这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8]“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9]。由此可见,制度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抑制投机行为和权力的滥用。历史经验和现实已经表明:必须依靠制度创新才能有效的治理腐败。

要加强党对反腐倡廉法制建设的领导,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做到制度建设与反腐倡廉决策相统一,党内制度建设与国家法制建设相协调。对现行反腐倡廉法规,有明显缺陷的要适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落实情况要定期督促检查,加强责任追究,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前迫切需要制定2部法律:《反腐败法》和《财产申报法》。一是必须尽快制定《反腐败法》。当代发达国家把反腐败纳人到法治机制,对腐败的遏制作用有目共睹。如美国国会在1978年通过了《从政道德法》,加拿大政府在1973年颁布了政府官员的《道德法典》,英国政府早在1906年就制定了《反腐败法》等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根据《反腐败法》依法治腐败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反腐败法》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我国国情,确定“腐败”的法律概念;界定腐败行为的主体;哪些行为可以定为腐败行为,应列举种种表现,并明确法律责任以及惩治办法。二是必须尽快制定《财产申报法》,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法》又称“阳光法”,它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对其所拥有的财产状况,包括财产的数量、来源、增减等情况向国家监督机关做出书面报告的法律规范。时至今日,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墨西哥、韩国、日本、印度、菲律宾等国家都建立了这种制度。在我国,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实际上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人们评价这些措施是“基本形成制度、基本流于形式、基本不起作用。”[10]从申报主体上看,既忽略了军事机关,又忽略了一些握有较大实权的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的申报规定。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尽快出台我国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

3、注重公开透明,高悬“不敢腐败”的制约利剑。

为了防止出现不受监督的权力,应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广大公民知情权。知情权是监督权的基础,二者关系不可分割。马克思曾结合巴黎公社的经验深刻指出:“公社可不像一切旧政府那样自诩决不会犯错误。它把自己的所言所行一律公布出来,把自己的一切缺点都让公众知道。”[11]列宁对监督与知情的关系也曾指出:“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12]具体来说要做到以下几点: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首先,必须改变重结果不重程序的传统意识。其次,要恰当界定“国家机密”,不能把不属于国家机密的当成机密而对群众保密。再次,要加强信息公开的质量,不断完善新闻发布会、政务公报等公开渠道。第四,要给知情权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本应公开的信息政府拒绝公开,公民有权向法院起诉,使知情权成为司法上一种可诉的权利。

拓宽公众参与渠道。第一,应允许公民查阅政府的所有文件和会议记录(“国家机密”除外),有的会议应允许公众列席或取得会议资料;第二,在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公众和新闻工作者向反腐败机构查阅官员的财产申报情况,媒体有权据实报道所有的人物和事件;第三,对举报人人身、家庭安全采取必要的保护性措施,使他们不致因为监督而遭受打击报复,包括公开的打击报复和隐形的打击报复。我国虽然宪法已明确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但是还存在着将举报材料搁置一边的现象;还有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对腐败分子暗中保护或“通风报信”,甚至将举报材料批转到被举报人手中,使举报人含冤受屈。因而对泄露有关举报情况的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直至刑事制裁;对打击报复者从重惩处,除刑事制裁外,还要进行经济处罚,用以赔偿举报人的各种损失;为防止隐形的打击报复,应由权威机构依法公正地认定某些行为是否属于打击报复。

4、加强公民文化建设,形成“不愿腐败”的价值观念。

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官本位”文化和“臣民”文化造成我国公民政治权利意识较淡漠,不利于对权力的监督。必须坚决摈弃“官本位”文化和“臣民”文化,在培育公民社会基础上建设以自由、平等、法治和自律为核心的公民文化。公民意识是公民在现代社会必备的思想素质,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公民意识的主体必须具备完整的独立的人格和理性精神;(2)公民意识要求民众必须具备神圣的法律规则意识和权利义务观念;(3)公民必须有积极主动的政治与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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