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一是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和政绩观。将减债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作为任期内的一项“政绩”工程对待,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升降去留、奖惩及行政问责等进行有机地结合,使党政领导干部认识到财政风险的危害性,并树立“减负就是增收、减债也是政绩”的理念,真正实现地方政府解困,起到防范与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目的核心期刊目录。二是建立信息充分披露制度,提高债务风险的透明度。加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披露,定期向上级政府及本级人大汇报。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尤其是对重大举债项目不仅要实施全程监管,而且要随时进行跟踪报道,从而提高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透明度,给地方政府及官员制造一定的外部压力,减少官员为随意拍板上项目而导致的重大失误,增强决策的可行性、合理性及科学性,科学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发生。三是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我国地方政府盲目投融资诞生了众多“政绩工程”,而引起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与我国地方政府缺乏风险预警机制息息相关。在防范地方债务风险上做到防患于未然,根据地方债务风险现状及成因,创建债务风险(包括或有债务风险)考核指标,结合财政、经济及社会发展等指标,构建科学合理的债务监控指标体系。实现债务风险管理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程度风险防范,确保地方政府债务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对不良债务风险,积极防范并加以控制和化解,防止债务危机的发生。四是建立地方政府偿债机制。为防止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危机,引发严重的财政危机和金融危机,每年地方政府应通过年初财政预算、年度预算超收、年终结余调剂和投资收益等方式的有机结合,作为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设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确保政府债务按期偿还,增强地方政府防范与化解债务风险的能力。
7、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政府举债行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地方政府拥有合法的举债权,但这种举债权通常又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在不同国家,地方政府举债权受到限制的方式和内容不尽相同。但我国现行法律明文禁止地方政府负债。法律的禁止使得地方政府负债在暗箱中运作,这样中央政府就很难掌握地方政府负债的真实情况,也很难采取有效对策来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因此,必须借鉴国外的经验,尽快完善《预算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通过法律规范,既允许地方政府合法负债,使国内外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对地方政府的负债制定规则设定限度,防止其不负责任地盲目负债。只有对地方政府适度负债给予法律通道,并建立科学的债务管理机制,才能有效地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
作者:张 成,男,经济师,江苏江都市人,1964年12月生,研究方向货币金融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
参考文献:
[1]张海星.财政机会主义与政府或有债务的预算管理[J],财政研究.2007(11).
[2]李樱杕.地方基层政府债务治理的压力障碍与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12).
[3]王晓光.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评价与控制[J],决策参考,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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