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前影响土地流转的不利因素
(一)农村非农产业还不发达,影响到土地的流转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分工分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农业经营日益兼业化。从微观角度看,农户兼业化是农民一种理性选择。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比重不足四分之一,稳定转移的比重更底。在农民收入中,农业收入的比重占到三分之二,种植业收入的比重仍占一半左右。对于绝大多数农民来讲,土地仍然是安身立命之本,在土地的这种生存保障功能没有改变之前,土地流转是难以真正实现的。
(二)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形成,直接影响到土地流转
目前我国城镇居民的医疗、劳保、丧葬、抚恤、退休金等社会保障制度已逐步建立,而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仍处于起步阶段。当前的农村土地除担负产出农产品的经济功能外,还担负着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在农村社保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之前,农户对承包耕地的经营使用权长期地转让仍存顾虑,即使转让也仍以亲戚朋友为主要对象,不愿把耕地转包给其他村组,甚至同村同组的农户。这种不以耕种的适应性和利于方便为依据而进行的耕地流转行为,不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三)土地流转的法规建设滞后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作出明确规定,但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相配套的登记、风险评估、抵押权实现等制度尚未出台。但就目前及今后而言,农地流转必然会越加频繁和复杂,流转的范围、方式、程度都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而我国目前有关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导致许多地方出现有法难依的现象,土地纠纷也日渐增多。
(四)土地流转制度尚需建立健全
土地流转虽已在我国部分地区展开,但对于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管理制度仍比较欠缺。因此,明确土地流转的主体和客体,建立土地流转的市场规则,构建适应使用市场化的土地管理机制,加强对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搞好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是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之一。
三、对策与建议
现阶段,农村土地具有特殊的重要性,不仅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资料,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在短时期内是不能消失的。因此,应在保护农民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实现农村土地流转或规模经营。。
(一)首先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农民既是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也是土地流转的主体。承包期内,农户对承包的土地依法拥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以及转包费、租金的协商确定等。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必须得到保护和尊重。
(二)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引导、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地方政府应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咨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土地流转纠纷进行调解仲裁,协调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利益。
(三)积极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网络和科学的农地评定、评估体系,合理评价农村土地价值,保护农民土地流转的收益。以市场为导向,解决土地供需双方因不能及时沟通而使流转受阻的矛盾,提高土地流转交易的成功率,降低流转交易成本。
(四)推进农村劳动力向外转移。建立多形式、多层次、有保障的劳务输出格局和劳动力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拓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空间;大力发展农村第二、三次产业和个体私营经济,转移农业劳动力;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的培训工作,调动农民参与培训的积极性,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增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层次。
(五)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增强农民离土的安全感和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农村土地市场发育的进程也将严重受阻。因此,要尽快建立多层次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土地出让者解决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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