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种结论: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于农村的老年人看病就诊的扶助,已经产生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同样也折射出此项任务的艰巨性。
三、现阶段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存在的问题解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的六年来,确实给农民群体尤其老年人群体带来了较大的便捷和福音,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尚不完善
调查显示,58.7%的农户认为定点医疗机构药价偏贵,而且46.6%的农户反映定点医疗机构偏少,就医不方便,梅山乡所处的位置相对与外界隔离,出行不方便,农户可以选择的医疗机构较少。由于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人员、设施、服务能力较弱,因此不能有效缓解农民看病难的问题。
另外,67.5%的农户认为乡镇卫生院医疗技术水平低。的确,从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当前城乡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素质有限,社区医疗设施比较简陋,服务质量和能力不高,这就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看病难问题的缓解。
2、医疗费用报付标准存在问题
从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什么进一步的要求或期望看,66.7%的老人认为应适当提高报销比例;30.2%的老人期望适当扩大药品、检查报销范围;21.1%的老人期望降低费用起付线;19.1%的农户期望推行更灵活的投保标准,实现“多投多报,少投少报”,可见提高报销比例是大多数老人的期望。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总额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医疗需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标准、医疗服务费用的上升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还难以达到从根本上减轻农村老年人医疗负担的目的,而且现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偿水平也不高,受益面与受益率也较小,难以真正降低农村老年人疾病经济负担和满足他们多元化医疗需求。因此,大多数老人迫切要求提高门诊费补偿标准,调整现行的报销比例,以及完善相应的制度缺口。
3、医疗服务机构监管问题
在目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践中,各地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和风险控制都比较重视,制定了比较严格的制度规范,但对于医疗服务机构及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仍然缺乏有效的措施。成立的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少部分地方因没有编制,属临时性机构,工作人员大都是从卫生部门内部调剂或从其他部门暂时借用的,而且大部分乡村的管理人员为兼职,且人手偏少,缺乏经费保障,造成了工作上疲于应付、效率不高。至今看病难、看病贵仍是目前制约农村人口医疗服务利用提高的重要根源。
4、当地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我们在走访调查中发现,当地部分老年人由于过于重眼前、重实惠,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因此参保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不是很高,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方面,老年人收入较低,抑制了医疗保障需求,影响了农老年人参保的积极性。在大多数老年人看来,合作医疗筹资不是人力资本投资,而是增加了一笔额外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老年人参保积极性不高也与现行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偿水平不高,受益面与受益率小,难以真正降低疾病经济负担和满足多元化医疗需求有关。一些患慢性病的老年人,因病致贫而参加不了合作医疗;一部分富裕老年人群体因新型合作医疗补助的补偿水平不高而宁可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综合因素使然,使得当地老年人的参保积极性不高,这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制度地有效运行。
四、针对目前农村医疗保险存在问题的建议及方法
为了更好地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增强该制度带给农村群体的实惠,从而促使老年人在晚年生活上拥有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我们结合调查走访的相关资料,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快医疗机构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技术水平 。
县、乡、村三级医疗网络基础薄弱,是农民老年人“看病难,看病贵”的主要原因。 新农村合作医疗要持续有效进行,必须突破农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滞后的瓶颈,加快推进卫生院、所的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使农民方便就医、放心就医。要加大基层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力度,使其在建筑、设备、人员技术等方面尽快满足农村用户的需求,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2、加大政府补贴力度,提高筹资水平
以杭州市为例,2009年度杭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为360元,其中农村居民 (含农转非人员) 个人缴纳100元,市补助100元(含国家、省补贴),区、街道 (镇) 补助160元。加大政府补贴力度,可以彻底解决资金筹措问题。当然这依赖于政府财政水平的提高。所以当地政府在自身财政可承受的条件下,应当适当地加大政府的补贴力度,使得更多的农村中的弱势群体(比如老年人群体)能够享受到新型医疗改革带给他们的实惠,从而有效地提高农村新型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更好地保障和发挥该项农村医疗改革的效用。
3、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场
由于目前商业健康保险公司与社保部门合作不够密切,对农村人口提供的多层次的健康保障产品相对城市居民而言也较少,未能有效地减少城乡间的医疗保障差距。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以通过探索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参与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模式来改变这一局面。首先,坚持以政府为主导,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的运行模式。由政府制定试点方案,委托保险来进行具体的审核和支付业务,不采取商业保险运行机制;其次,坚持按照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第三,坚持合作医疗基金和利息要全部用于对农民的医疗补助,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由政府安排,不挤占合作医疗基金,及时报销农民的相关医疗费用。第四,加强政府监管,保证基金有效运行。的确,以政府机构作为保障,结合保险公司的相关市场化操作,不仅可以大大提高老年群体对于此种医疗保险效果以及保障力度的信心,同时也能够保证资金运行的安全和保险监管的效率。
4、从政策层面解决参保人口的总体受益面和受益不高的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功能定位主要是“重点解决农民患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因此各相关部门对于大病住院和特殊病种就投入了较大的关注度,而忽视了门诊医疗统筹以及农民最基本的医疗保健需求,这种制度上“补大不补小”的局限,就严重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再加上农民群体本身收入水平不高,这无形中就抑制了农民,尤其是其中的更为弱势的例如农村老年人群体的医疗保障需求,以及他们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认识和对医疗服务机构的信心。所以相关部门应该首先从政策层面来完善关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制度体系,例如,针对当前制度上“补大不补小”的局限性,相关部门应该进行政策描述上的转变,从“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小额门诊”到“科学处理和完善大病和小额门诊的关系”,从而尽量避减少再次出现类似“补大不补小”的局限性问题,同时应该进行相配套的相关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工作,提高新型合作医疗的受益面和收益性。
5、积极探索适合老年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
老年群体作为农民群体中的弱势群体,我们应该在新型农村医疗改革的背景下,积极探索适合老年人的医疗保障系统,以此来完善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从而促使农村老年人真正实现老有所依。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