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商业银行认为,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政府的特殊单位,具有较大的稳定性,金融风险相对较低,各家银行争相来分食这块“蛋糕”,从而使土地储备资金中银行贷款占有较高比例。
陕西省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在完成土地的前期开发后,将储备土地交由政府实施土地出让,出让收入全部上交财政,随后财政核拨储备成本偿还银行贷款。这样不仅延长了贷款时限,增加了利息支出,而且由于储备中心自身没有回款,一旦土地储备机构出现土地积压、投资回收期长、资金周转不灵的状况,将很难再从银行得到贷款,从而大大削弱了储备中心抵御风险的能力。
同时银行贷款还有成本较高、风险较高等特点,当地价随市场的波动而变化时,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运作也将受市场波动的影响;储备土地较长时间不能卖出,土地出让价格低于预算价格甚至土地收益低于土地储备成本,出现入不敷出的局面时,政府也有可能难以按时偿还银行贷款,由此引发政府面临巨大的财政和金融风险。
2.2农民的权益得失
在土地储备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正在发展中的陕西不得不采用粗放型的土地利用模式大量储备属于使用权属于集体的农用土地,从而使农民成了土地储备制度的直接相关者。土地储备制度的实施使其生产、生活发生了一定变化,也对其相关权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2.2.1土地征用补偿为农民提供了一定的创业基金和教育基金
类似于其他省市,陕西省征用农用土地时也需要根据农地年均产值倍数计算,对农地支付补偿费用,例如《咸阳市城市规划区市政建设用地征用土地补偿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征地补偿费得补偿标准。照这种其规定的补偿标准计算,咸阳市政府因城市建设或土地储备要求需要征收农村耕地时,农民得到的征地补偿费为水浇地或耕地4.15万元/亩;园地5.25万元/亩;其他土地为1.6万元/亩。虽然补偿费只有几万块一亩,但征地补偿费的发放为因农产值日益减少而想创业、外出打工的农民提供了创业基金,进而脱贫致富,甚至带动更多的人走上致富之路。另外,偏远、缺乏剩余资金地区的农民可以用所得的土地补偿费使子女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提高农村地区整体文化水平,使他们摆脱贫困,奔向小康。
2.2.2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低,农民失去生活保障
陕南、关中地区天然能源资源稀少,企业制造业也相对落后,只能由农村土地承担农民就业和农村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农村土地不仅为广大农民提供就业机会,而且是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物质基础,是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失业保障。
而土地储备制度中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形式只解决了农民的燃煤之急,而没有为失地农民建立相应的就业替代机制,也没有把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扶助的范畴。许多地方政府在支付低廉的征地补偿费获得土地后,便将农民一推了之。虽然陕西省土地征用补偿费相当于省内1个公务员一两年的工资收入,理论上按省内较高水平府谷县农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559元计算,1亩土地征用补偿费能够维持一个农民10年左右的基本生活支出,但实际上许多农民在土地征用后,由于原有的生产技能用不上,往往还要转变就业方式、生活方式等付出大量的成本,所以拿到的为数不多的征地补偿款很快就会被花光,随后便成为不同于城市居民的种地无田、就业无岗、社会保障无份的“三无”农民,生活陷入更加贫困的境地。
2.2.3土地储备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失地农民主体性地位缺失
由于陕西省土地储备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土地征用过程中程序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导致征地过程中的透明度不高,主要表现为:第一,征地过程中的暗箱操作问题严重。现行征地制度过分强调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强制性,而未能充分考虑土地被征用者尤其是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对征与不征、征多少、征来干什么、怎样补偿、怎样安置等均由政府说了算,根本不征求被征地农民的意见。第二,征地过程缺乏群众性。陕西省内许多地方政府往往只是与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人协商征地事宜,而没有倾听广大农民的意见,甚至一些农民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土地就被村组干部出卖了。为了取得所有权属于集体的农用地,政府更是钻法律空子,完全无视农民利益,通过将农民的农村户口变为城市户口、将农村村组改为居委会等方法将农村土地变为使用权属于国家的城市土地,根本不听取农民的意见,完全不考虑农民的长期生活来源,严重的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使农民失去永远的生活保障。
3改善土地储备制度中利益主体权益损失的措施
为了使土地储备制度的各项政策更加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实施的更加完美,使政府、农民因此取得最大利益,遭受最少损失,特从创新土地融资方式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议来保障土地储备制度实施过程中政府、农民之间的权益不被损害。
3.1积极创新土地储备融资方式,探索建立城市土地基金
陕西省各土地储备机构的启动资金大多来自商业银行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而用以抵押的土地,实际上是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贷款出现风险时银行无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变现,为政府和银行带来一定的财政和金融风险。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