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通过法庭调查,我们清楚地了解了被告人毒死被害人的动机、目的以及经过和后果,我不再重复了。我要说的是:由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结合,一开始就是建立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思想基础上,完全违背了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的“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又有一纸违背女方意愿的婚姻像枷锁一样把路某和被害人套在一起,剥夺了被告和被害人结婚、离婚的自由……这是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可否认,被告人害死被害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像被告人这样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青年在事发前应该得到法律保障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本可以解除的婚姻没有能够解除,不能说这些与这起完全可以避免的惨案无关。是买办婚姻、包办婚姻毁掉了王某的生命,断送了路某的青春。非法拼凑这个家庭的被告人的父亲以及村干部,对本案的严重后果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姑念被告人在尚未满18岁时就面对如此残酷的封建残余势力,本辩护人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5]
显然,对于一个杀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以及适用法律正确的案子,如若再囿于一般辩护词的条条框框里进行辩论显然是不明智的。科技论文。而辩护律师则把大部分精力放在“情理”之说上,一方面谴责了杀人犯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又揭露了造成这一起悲剧的罪魁祸首——封建残余势力,诉说了路某是封建势力的牺牲品这一痛苦无援的悲惨情境,唤起听众对之的同情。最终,路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正说明了突破一般的辩护词框架,弱化限制性因素,以退为进,“避重就轻”,把情理和法律结合起来辩论的强大力量。
4. 辩护词构建中的语言策略
我们已经从体裁分析角度分析了辩护词构建的规范性和灵活性。下面简单总结一下这些构建技巧所体现出来的语言策略。
首先,辩护词的交际目的制约着辩护语言策略的使用。写作时要明确具体的辩护目的,熟悉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辩护目的恰当地使用语言,融合成连贯得体的辩护词。其次是“结构严谨化”和“手法多样化”的并举。作为一种有着明确的交际目的的法律文书,辩护词的章法结构首先必须布局严谨,既达到辩护目的又保证法律文书的完整性和严肃性;同时也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手法,该灵活既体现在结构安排上(本文所强调的重点),也体现在语言的运用上。第三,要紧扣重点,据理陈词,因势利导,合理布局。律师对具体的论辩焦点的处理要有战略构思,做到“有理不放弃,无理不诡辩”。最后,深入浅出,雅俗并用,注意语言风格的适度多样化。尤其是说情道理过程中所衍生出的语言风格问题,适度的风格变换会给整个辩护带来积极的效果。
5. 结语
本文对体裁分析以及“体裁结构浅势”理论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将其应用到对律师辩护词的构建技巧的分析中去,尝试性地列举了辩护词架构的限制性因素和选择性因素,并用多个实例分析了双重因素并举的必要性,对“选择性因素”的重要作用给予了特别强调,最后总结分析了辩护词构建技巧中所体现出来的语言使用策略。综观全篇,一篇成功的辩护词应当是一篇在遵循基本章法的前提下,紧扣个案的特点和重点,创造性突破框柜,动态灵活地运用语言策略,最大化地实现辩护目的的辩护词。作者希望通过本文加深人们对于律师辩护词的认识,并对律师撰写辩护词和提高论辩技巧有一定帮助。
参考文献
[1]Bhatia, Vijay K. AnalyzingGenre: Language Use in Professional Settings [M]. Longman Group UKLimited, 1993.
[2] Ventola, Eija. Generic and Register Qualities of Textsand Their Realization [A]. In Peter. H. Fries and Michael Gregory (eds).Discourse in Society: Systemic Functional Perspectives [C]. Ablex PublishingCorporation, 1995
[3] R. Hasan. Test in systemic-functional model. In DresslerW. U. (ed) Current Trends in Test Linguistics. (pp. 228-246). Berlin & New York: Walter de Cruyter., 1978.
[4] Canale, M. and Swain, M. Theoretical basis ofcommunicative approaches to second language teaching and testing [J]. AppliedLinguistics1, 1980.
[5] 秦秀白. “体裁分析”概说[J]. 外国语,1997(4)
[6] 李宣松. 体裁分析与商务语篇[J]. 外国语,第二期,1997
[7] 姜同玲. 律师辩护词的修辞功能初探[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2
[8] 蒋艳,李钟息. 律师语言的特点及应用[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第一期,2002
[9] 葛利友,陆文静. 试论语域分析与体裁分析[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
[10] 熊金菊. “体裁分析”简析[J]. 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
[11] 黄晓琴. 体裁分析与新闻语篇[J]. 丽水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1
[12] 于晖. 语篇体裁结构潜势及其应用[J].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2001
[13] 曾宪章. 胜诉之迷[M].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
[14] 吴雪元. 中国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系列——吴雪元专辑[M]. 法律出版社,2003
[15] 宁志远. 司法文书学[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王欣(1980— ),女,安徽安庆人,助教,硕士,研究方向为:法律英语。
作者地址: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商务英语学院法律英语系 邮政编码:510420
联系电话:(0)电子邮箱:wxin@oa.gdufs.edu.cn wx_gdufs@yahoo.com.cn
[1] 本文中的译文为作者试译。原文为“The law is a profession of words”。
[2]本文对所有引用的“情理”作宽泛的理解,指为社会和大众认可的,符合社会制度和大众合法利益的道理和适当的情感因素;酌定情节,如犯罪动机、犯罪主体的可塑性、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等,以及对案件处理后果的分析等都在本文所指“情理”的范围之内。
[3] 摘自 吴雪元. 2003,《中国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系列——吴雪元专辑》,法律出版社
[4] 同上
[5] 摘自 曾宪章. 1999,《胜诉之迷》,四川人民出版社
3/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