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导读:而辩护词恰是这种能力和技巧的书面表现形式之一。如何从语言角度有意识地运用语言策略。近年来兴起一种应用语篇分析方法——体裁分析(genreanalysis)。体裁结构潜势(generic structure potential: GSP) 分析体裁中可能出现的所有语篇模式和语篇结构。本文以体裁分析和体裁结构潜势为理论依据。
关键词:体裁,体裁分析,体裁结构潜势,辩护词,语言策略
1引言
英国著名的法学家丹宁勋爵曾说,“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美国的著名律师David Mellinkoff也曾说过,“法律是一门运用词语的行业”[1]。可见,语言在法律行业中的重要性已得到了普遍认可。律师行业更不例外。言语表达能力和技巧尤其体现在律师论辩过程中,而辩护词恰是这种能力和技巧的书面表现形式之一。如何从语言角度有意识地运用语言策略,提高辩护词的质量,达到辩护的目的,也逐渐成为法律语言学家研究的问题之一。
近年来兴起一种应用语篇分析方法——体裁分析(genreanalysis),强调分析语言的交际目的(communicative purpose)和使用策略的制约关系;其中,体裁结构潜势(generic structure potential: GSP) 分析体裁中可能出现的所有语篇模式和语篇结构。本文以体裁分析和体裁结构潜势为理论依据,结合实例分析辩护词架构的规约性和突破性,探讨辩护词的语言使用策略,以求为律师实践服务。
2体裁、体裁分析和体裁结构潜势
2.1 体裁、体裁分析概述
早在1970年,R. Fowler便把语言运用中的体裁(genre)看作社会交际活动的类别。科技论文。它的研究从60年代开始,在90年代初得到迅速发展,形成完整的理论框架。代表人物是美国的Swales和新加坡国立大学的Bhatia(葛利友,陆文静, 2001)。R. Fowler把语言运用的体裁看作是社会交际活动的类别。美国密执安大学的John M. Swales(1990:45-58)认为:“体裁”是交际事件的一种分类。交际事件涉及多种因素:语篇本身以及参与言语活动的人;语篇的功能和作用;产生和接受语篇的环境(含历史的和文化的背景等)。语言体裁的范例可随其原形(prototype)发生变化。属于同一体裁的实例可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可见,交际目的决定体裁的存在,交际目的使得某类语篇具有大体上相同的结构。体裁有常规性和制约性,是语言使用者共同遵守的、程式的社会交往工具,其基本原则不能随便更改,但同一体裁的语篇结构并非千篇一律。体裁分析,是文体学、篇章语言学和话语分析等领域研究的新课题。它能更进一步的描述口语和书面语的形式特征,把语篇分析从描述扩展到解释,不仅考虑社会文化因素,而且考虑心理语言因素。它既能分析语篇的交际目的,又能分析作者达到目的时使用的策略技巧(李宣松,1997),从而提高特定职业或学术社团中的语言交际能力。可见,体裁分析主张,在特定体裁的规约范围内,可根据个人交际目的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语言特征和篇章结构。
2.2 体裁结构潜势
谈到篇章结构和语言特征的灵活性不得不提及“体裁结构潜势”。早在1978年,Ruqaiya Hasan (1978)就提出了“体裁结构潜势”(generic structure potential: GSP)一说,认为“体裁结构潜势”是特定情境下形成的话语范围、话语方式和话语基调的具体体现,它包含体裁中可能出现的所有的语篇模式和语篇结构。某一类别的题材,其结构既有“限制性(必要性)”(obligatory)的特征,也有“选择性”(optional)的特征。Hasan认为,语篇体裁是由GSP中的必要成分决定的。必要成分代表语篇体裁中的恒定因素,可选性成分则代表语篇体裁中的变化部分。(于晖,2001)。因此,属于同一体裁的语篇之间仍然存在某些差异,人们可以在不破坏体裁基本结构的原则下发挥自己的创造性。而某一语篇要区别与同一体裁下的其他语篇则取决于选择性成分的加入以及各种成分(包括必要成分)的排列位置、出现频率以及信息量的大小等因素(于晖,2001)。
3. 体裁分析在律师辩护词构建中的应用
3.1 辩护词的交际目的
律师辩护词是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法庭论辩阶段,依照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作无罪、罪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辩护时的发言稿,是律师在了解了整个案件的全过程及诉讼焦点并针对对方的观点、论断所作的发言。在这一交际活动中,律师的交际目的总的来说是通过对被告人进行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加强或改变法官、诉讼参与人或其他听众的观点,从而说服他们做出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判决或判断(姜同玲,2002: 3)。
对律师辩护词而言,目的因素限定了辩护词的框架结构、主要语气和一些基本语言技巧的使用。即,辩护词的框架有一定的限制性,需要遵循一定的章法。律师在构建一篇辩护词时既要遵循一般框架,又要针对个案的特点,选择性地突破辩护词的一般框架,方能达到比较理想的辩论效果。
3.2 辩护词的结构
3.2.1辩护词的一般框架
从司法实践中看,多数的辩护词(指第一轮发言)大体有一个固定的结构。即有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大部分组成,每一部分项下还可能包括一些必要的或可选择的内容。
前言部分格式固定,文字简洁,主要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说明辩护人在出庭前做了哪些工作,简述对全案的基本看法,旨在引出对辩护理由的阐述,是必要的。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通常是从犯罪事实、犯罪证据和法律适用三个方面展开辩论的(有时候从情理方面进行辩驳)。结束语部分不是必备部分,但可以就整个辩护词加以小结,概括全篇发言的论点。综上所述,从体裁分析的角度来看,一篇完整的辩护词包括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这三个语步,每个语步项下还有各自的次语步。在这些语步和次语步中,有些是必须的,有些是可选择的。具体结构作者试总结如下图所示:
 出庭依据(限制性)
出庭前期工作(选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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