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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的语言策略探析

时间:2011-04-22  作者:秩名
前言(限制性)中心观点(限制性)

情理[2](选择性)

过渡语(限制性)

犯罪事实(限制性)

辩护词犯罪证据(限制性)

辩护理由(限制性)法律适用(限制性)

情理(选择性)

总结辩护意见(选择性)

结束语(选择性)情理(选择性)

下面就着重从“体裁结构潜势”的选择性因素方面谈谈辩护词架构的灵活性。

3.2.2辩护词架构的灵活性

经验丰富的律师往往能在基本的体裁框架内发挥创造性,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和辩护目的灵活地传达个案意图。这种灵活性体现在对选择性成分和限制性成分的处理上。律师在不破坏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加入或避免一些选择性成分,甚至适度地避重就轻,减少必要部分的出现频率,或者相应调整辩护词中各部分内容的位置,从而加强辩护词的说服力,达到特定的辩护效果。科技论文。

首先看看对选择性成分的处理。

如前所述,在辩护词的大框架下,结束语这一语步并非必备,但如能充分利用结语部分重申个案的重点并对法庭的最后判决提出一些原则性的建议,可以给法庭以深刻的印象,最大化实现其辩护目的。如下例:

案例1:“审判长,各位审判员,国家公诉人:我认为,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法律对此的区分和规定也是十分明确的。如果我们都能以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严肃负责态度,抛弃某种难言之隐和不正常的“输赢得失观”而真正统一到“有法必依”的准则上来,那么对历经两年又八月之久的本案的性质和罪与非罪的原则界线是不难确定和划分的。如果要考虑某种‘影响’或顾及某种‘后果’而使法律天平人为倾斜的话,那作为护法机关和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将何以面对神圣的法律?何以面对神圣的使命?须知,最大的‘影响’,莫过于司法机关有法必依在民众中所产生的巨大影响;最好的‘后果’,是通过‘有错必纠’,开释无辜,是广大国民愈加坚定(而不是削弱)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信赖进而所产生的积极作用,舍此,何患之有?!据此,本辩护人请求法庭:驳回抗诉,依法宣告本案被告人李XX无罪!”[3]

案例1是律师在应对检方抗诉的某一贪污案辩护中的结语部分。律师首先选择了利用结束语这一语步重申立场,加深了法官的印象。在次语步的选择方面,律师没有再次重复其辩护意见而是着重说理。由于对方的抗诉理由明显事实不清,律师认为辩护理由已经多次论证,不必在结语部分赘述。律师敏锐地捕捉到,由于检方在反贪风中对贪污案一贯敏感,对“大蛀虫”难免偏见,采取了“我说你有罪就有罪”的强硬态度。在这一抗诉背景下,律师利用结语短短的几分钟着重谈了尊重事实和法律的重要性,暗示了检方的“急功近利”,言辞恳切,说服有力。最终,终审裁定的结论也是“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可见,对选择性因素的采用会给整个语篇带来积极的效果。

接下来看看限制性因素——前言和辩护理由部分。辩护这一交际目的决定了它们存在的必要,而它们的存在也使辩护词区别于其他的法律文书成为一个独立的体裁。虽然这两个语步都是限制性的,但它们各自项下都有选择性的内容可供支配。不难发现,前言部分的五个次语步中多数都是必要的,可以说是整个辩护词中最规范的部分,自由度相对较小。但律师可根据案子的性质在特定的语境下穿插情理,并对整个前言部分的次序稍加调整,可以为接下来的辩护理由部分做良好的铺垫。请看例子:

案例2: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吕XX的委托,由本人担任其被告人,今天依法出庭。庭审得出的证据已经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被告人吕XX有罪。审判长,审判员,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吕XX是这样一种人,她以出卖自己的身体为生活来源,这种人为社会所鄙视。正因为如此,作为同龄女性的被害人XXX一方面为其充当皮条客,一方面又不加节制地对其盘剥和讹诈,对被告人XX从精神上和肉体上进行了长达两年之久的摧残和虐待,吕XX得不到社会的任何有效保护,除了自己与之抗争似乎已别无选择。为此,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辩护人认为应当充分考虑对被告人吕XX予以从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4]

在案例2中,律师首先省略了对“出庭前期工作”的说明,进而大胆地将被告人被逼无奈的犯罪动机和犯罪时的不利处境简明地引入前言部分,使法官和其他听众抱着宽容的态度去倾听律师进一步提出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减少和避免了社会对“杀人犯”的偏见对本案的处理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为整个辩护的顺利进行打开了良好的局面。

辩护理由是整个辩护词的核心部分,属于限制性语步。它承接前言,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全面的剖析和反。和前言部分一样,辩护理由项下的次语步基本上都是限制性的,但这并不意味着限制性语步就成了律师发挥其创造性时不可涉足的“禁区”。律师可以通过凸显个案的选择性成分,弱化对限制性因素的说明或者将其置于次要的位置。比如,在陈述辩护理由时,律师可能会弱化对犯罪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陈述,而把某些犯罪行为的背景因素作为一个主要辩护点。请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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