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吃万剐的遭刑律。”
与之强烈冲突的是蒙古人在入主中原后依然习俗不改,“收继婚俗”在元代始终存在。元世祖女囊家真公主嫁纳陈之子斡罗陈,斡罗陈死,又嫁其弟蛮子台。至顺二年(1331),渐东廉访使脱脱赤颜“其生母何氏本父之妾,而兄妻之”。元顺帝时,中书平章阔阔歹死,其侧室高丽氏“誓弗贰适”,阔阔歹正室之子拜马朵儿赤“欲妻之而不可得”,拜马朵儿赤结纳权相伯颜,伯颜奉旨“命拜马朵儿赤收继小母高丽氏。再如,蒙古人的婚俗没有辈分的概念,有的父子二人可以分别娶姐妹二人,有时姑侄两个又能分嫁兄弟二人,也有同一人而娶姑侄两个的,如成吉思汗与拖雷父子二人就分别娶了姐妹二人为妻,至元八年(1271)十二月中书省承圣旨颁行“小娘根底、阿嫂根底,收者。”以法律的形式推行收继婚。凡此种种,都可以见到蒙古统治者的落后习俗和儒家文化的冲突。
元代的分封制和保甲制从政治制度上加深了这两种文化的冲突。《元史》中云:“凡诸王及后妃,皆有食采封地。”分地之内的行政、财政、司法权利都属于领主,分地内的朝廷命官只能在形式上与分地领主的属官分而治之,而实质上投下的人民几乎等于领主的私民。生杀之权俱操于领主之手(参见蒙思明《元代社会阶级制度》)。另据徐大悼《烬余录》记载,元蒙统治者实行保甲制,“二十家为甲,以北人为里主,衣服饮食惟所钦,童男少女惟所命。城乡编设甲主,攀人妻女,有志者,率皆自裁,欲两全者,竟出下策为舟妓,以舟妓不设甲主,舟妓得不辱身云。”又据程树德《国故谈苑》卷二《元代士人之思想和生活》云:“故老相传,有十家一把刀,归蒙古人管之说。并云凡有娶妇者,管理之蒙古人,有首夕优先权,此事于史无征。”虽然骇人听闻的“初夜权”之恶习于史无征,但拥有特权的统治者在自己的领地中恣意妄为也是大有可能的
总之,元杂剧中“抢妻”现象如此集中和普遍有着很多复杂的原因。除了元代政治黑暗和蒙古族的野蛮习俗这些直接原因以外,另一个深层原因在于先进文化和落后文化的剧烈冲突。虽然在元代中后期,统治者的观念逐渐被儒家文化同化,但这两种文化的冲突从来没有完全消失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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