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在太仓民营经济最壮大的璜泾镇召开创建诚信企业动员会,选择了四家影响较大的企业作为示范企业,以他们的实际行动带领全市民营企业深入开展诚信创建活动。三是在全市窗口服务单位,开展“诚信服务”示范窗口和示范岗的评选活动,引导更多岗位由“微笑服务”向“诚信服务”提升。四是抓好乡镇示范点,把璜泾镇、新联村作为全市农村创建的示范点。【2】其次,要努力为诚信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加强法制教育与宣传,营造社会舆论环境,使人人知法、懂法、守法,使诚实守信成为每个中小企业立足于社会、立足于市场的根本,在全社会形成遵守契约、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目前,我国对违反道德特别是违反诚信道德规范的行为,一般只是立足于思想道德教育,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不能给予应有的惩罚,这事实上就是纵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不讲诚信行为,应当改变这种传统的做法,用法律手段解决不讲诚信行为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制止中小企业的不讲诚信行为。
第二、加大信用立法力度,严格依法办事。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要靠道德约束,更重要的是要靠法律约束。政府必须加大信用立法立度,严格依法办事,使法律真正地成为维护中小企业信用关系的有利武器。当前,我们应该从以下2个方面入手:
其一,完善信用制度的相关法律建设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诚信的基础和依据首先是法律,因而完善信用的法律体系,便是营造和保护讲信用的社会环境的第一要务。信用缺失是一种违约行为,经济学分析表明,经济活动主体是否选择违约,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当违约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的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便会选择违约。所以治理中小企业诚信缺失问题,必须立法先行,尽快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我国目前有关信用的法律法规涉及《担保法》、《个人信用实名制》、《个人消费信贷实施细则》等。就体系而言很不完整,就立法层次而言,大多属于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对中小企业的失信行为只能依照《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处理,制裁的力度明显不够。如《合同法》中对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只是笼统地指出“应承担违法责任”因此,对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之处,要通过细化法律来进行调整,提出明确规定和要求,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通过立法保护经济主体的交易自由权和财产权,这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性制度。另外还要建立有关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其内容应涵盖信用等级评定、资信评估、咨询机构和公共信息、数据的取得与使用程序等。在立法上要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不仅对逃废债务的单位要处罚,而且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二,严格依法办事,加大执法力度
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阶段,更需要严格的法律制度来保障。从司法和执法上落实法律责任,通过加强对失信经营者的打击力度,强化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建立有效责任追究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使法律制裁对实行中小企业信用行为发挥有效的作用,实现真正的法治,这也是保证中小企业信用建立的前提条件。如温州的乐清县柳市镇中小企业的转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在十多年前,“柳市黑潮”曾搅得全国不得安定,国务院曾史无前例地为了一个小镇下发了国办【1990】29号文件,开展了毁灭性打假行动。全镇1267家低压电器门市全部关闭,1544家庭生产户全部歇业。十多年后的今天,柳市镇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全国所选用的低压电器,有50%来自这个滨海小镇,仅财政收入一项,就由1990年的几百万元上升到2000年的3、45亿元。同时,柳市已成为国内最大的低压电器出口基地,一年出口创汇3亿美元,居全国之首。今天的柳市是真正名副其实的电器之都,同时也是打假打出的电器之都。【3】
第三、建立和完善符合国家规范的信用体系,以制度约束失信行为。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或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可见,制度是现代社会的基石。规范的信用体系的建立就是要在制度上保证“诚信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失信者”必需承担其行为造成的成本,也就是说不仅要受到舆论的谴责,更要付出经济上的代价。目前,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严重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那么,我们应该从以下2个方面入手。
其一,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的产权制度
著名的经济学家张维迎认为:“无恒产者无恒心,无恒心者无诚信”。“如果没有真正的个人所有者,就不会有人有积极性维持企业信誉,企业就不可能讲信誉。”“所有者是否有积极性维持企业信誉,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企业的所有权是否能有偿转让。”【4】这就是说,明晰的产权是中小企业诚信经营的基础。目前,由于我国中小企业所有权主体缺位,产权关系不明晰,没有明确的最终责任主体。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