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受保护的技术内容不同
商业秘密保护是比较灵活,往往会出现一项综合技术,就可以构成一个商业秘密整体。商业秘密权利人不能阻止他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或使用相同内容的商业秘密,即同样的商业秘密其权利主体可能不止一个。而专利申请有单一性要求,即要求不同性质的技术、本质不同的技术方案,只能各自申请专利。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的权利,专利权的独占性决定了同一项专利只能有一个专利权人。
2.7受保护权利期限不同
专利的有效期是法定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有效期是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是10年(均从申请日起计算)。商业秘密持有人只要保证其技术信息的秘密性,则可以无限期适用。
2.8被侵权后法律后果不同
当专利侵权行为产生时,专利权人可依法请求有关机构制止、处罚侵权行为。而商业秘密权人提起纠纷处理请求时,有关机构必须对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要件先行判断,只有达到标准的才予于保护,所以保护也存在着不确定性。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都是法律手段,各有所长所短之处。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它们也是相互补充和转化的。
3 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方法的运用
3.1商业秘密保护的适用
在有些情况下,只要企业能够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使技术创新成果不被泄露,就可以考虑采用技术秘密的方式加以保护。
(1)明显不能适用专利保护的企业技术创新成果:如其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主题;不具有专利性,尽管它商业价值可能较大。
(2)虽然可以获得专利保护,但专利保护风险大,从技术、市场或经济方面分析,申请专利可能对竞争对手有利或对自己并无多大益处。这类情况有:①竞争对手能够在研究专利说明书后轻易绕过的技术创新成果;②技术创新成果商业应用价值不大,申请专利会公开发明创造内容,而对自己并无经济利益方面的好处;③技术创新成果经济寿命周期短,申请发明专利有可能出现等到授予时,该技术成果已有更先进的替代技术出现的情况。
(3)通过保密该技术,可以明显得到长期的、无国界的独占市场,而该技术很难被他人通过反向工程或其他途径“破译”,如“可口可乐”饮料配方。
3.2专利保护的适用
一般地说,如果某项创新成果具有专利性,构成专利主题时,在下列情况下应尽量申请专利:
(1)从竞争角度考虑应申请专利的情形主要有:技术比较复杂、竞争对手难以绕过去的比较重要的技术创新成果,如企业的基本发明;通过申请专利能有效地控制竞争对手的技术创新成果的;企业的技术成果是形成对竞争对手的主要优势,有必要通过这个申请维持这一优势的。
(2)从技术开发难度的角度考虑应申请专利的情形主要有:竞争对手容易通过反向工程获得该发明创造成果技术要点的;属于那些市场潜力较大但创造性较低的发明创造成果,否则容易坐失商业机遇的。
(3)从法律利用角度考虑应申请专利的情形主要有:企业申请专利的目的不在于自己利用,而主要实施专利有偿转让战略时,有必要申请专利;考虑专利产品容易被他人仿制时也有必要。
(4)从市场角度考虑应申请专利的情况主要是对那些市场应用前景好,经济价值好的创新性成果,如药品的研究(开发时间长,耗资巨大),显然应申请专利。
3.3两者结合适用
另外,也有些常有的情况可以选择专利技术与商业秘密结合使用。此种选择策略为采专利技术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所长,去其所短,适宜于一些大型复杂的技术。
(1)技术方案本身的性质。一项技术方案其研究发现的难易,能否被反向工程获得,都影响着对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的选择适用。如果该项信息是不易为一般的研究工作所发现,且该项信息并不能够很轻易的被反向工程所获得,那么就可以采取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反之,应采用专利权的方法,以防自己的开发与其落空。
(2)对于该技术方案的市场考量。我们可以从技术方案的生命周期及其效力的时代性两方面考虑选择使用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专利保护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存在时间较短;商业秘密本身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贯穿于整的生产的所有过程。风险虽大,但是会有很高的利益。
(3)对于救济途径的考虑。不管是进行专利或者是商业秘密的运作,都会存在可能受到侵权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之下,应当考虑到,对于该项信息技术,在受到侵害的时候,哪一种方式的救济成本更低,程序更快捷。
结论
由此可见,作为保护技术方案的有效手段——商业秘密与专利制度在企业的技术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利用得当就会使企业受益,而不顾实际情况盲目选择,以寸之所短比尺之所长,就会丧失自身优势,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实践中各种情况复杂多变,各种因素也交互缠绕,同时并存,企业往往要同时考虑多层因素,选择最合适的方案才能使技术方案获得最为可靠的保护。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