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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研究-论文网

时间:2013-12-11  作者:杨应杰
新准则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统一计入新设置的“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会计期末企业应收款项发生减值,计提坏账准备时,应按减值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应收款项,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金额,借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坏账准备”账户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

(三)税法中坏账准备处理相关规定及纳税调整

1.税法有关坏账准备处理的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坏账准备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关于坏账准备的提取范围,国税发[2003]45号文件允许企业按税法比例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并且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会计核算口径的规定执行。但应注意,关联企业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项计提的而坏账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若关联企业经法院判决破产,所欠应收账款不足清偿部分,经税务审核可直接确认为坏账损失。

2.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

具体计算和填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会计核算的期末增(减)提的坏账准备金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余额×会计计提比例-(期初坏账准备会计金额-本期核销的坏账损失金额+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税法核算的本期增(减)提的坏账准备金额=计提坏准备的应收款项余额×5‰-(期初坏账准备税收金额-本期核销的坏账损失税收金额+本期收回已核销的税收坏账损失)。税法核算的本期增(减)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与期末坏账准备会计余额的差额如为正数则调增纳税所得,负数则调减纳税所得。

如上所述,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坏账损失金额=核销的坏账-收回以前年度核销的坏账+(年末应收款项余额-年初应收款项余额)×5‰.为此,还可以推出公式:纳税调整金额=(期末坏账准备金额-期初坏账准备余额)-(期末应收款项余额-期初应收款项余额)×5‰,其含义为:当计算结果为正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反之,则调减应纳税所得。

(四)坏账准备账务处理及纳税调整实务

由于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差异,企业计提坏账准备会出现可抵减暂时性差异,根据第18号准则和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应采用债务法计提或冲回计提的坏账准备,正确处理坏账准备会计核算和纳税调整。现举例说明:

[例2]:某企业2007年年末应收款项余额共计1000万元,对应收款项进行减值测试后,计提坏账准备100万元。2008年发生坏账80万元,收回前期已核销坏账30万元,2008年年末应收款余额800万元。2009年发生坏账100万元,2009年年末应收款余额1500万元。假设年末该企业按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比例为10﹪,其发生的坏账损失已全部经过税务部门审批。所得税税率为33﹪,每年会计利润为2000万元,无其他调整项目,预计未来3年内有足够的应税所得可以抵扣,且不存在关联方应收款项。

1.2007年年末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1000000

贷:坏账准备1000000

年末计算所得税:

坏账准备的账面价值=100(万元)

坏账准备的计税基础=1000×5‰=5(万元)

累计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100-5=95(万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95×33﹪=31.35(万元)

应交所得税=(2000+100-5)×33﹪=691.35(万元),即纳税调整金额=100-1000×5‰=9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66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313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6913500

2.2008年发生坏账:

借:坏账准备800000

贷:应收账款800000

收回已冲销的坏账:

借:银行存款300000

贷:坏账准备300000

年末应计提坏账准备:800×10﹪-(100-80+30)=3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300000

贷:坏账准备300000

年末计算所得税:

坏账准备的账面价值=100-80+30+30=80(万元)

坏账准备的计税基础=800×5‰=4(万元)

累计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80-4=76(万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76×33﹪=25.08(万元)

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31.35-25.08=6.27(万元)

应交所得税=[2000-80+30+30-(800-1000)×5‰]×33﹪=653.73(万元),即纳税调整金额=[(80-100)-(800-1000)×5‰]=-19(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66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6537300

递延所得税资产62700

3.2009年发生坏账:

借:坏账准备1000000

贷:应收账款1000000

年末计提坏账准备:1500×10﹪-(80-100)=17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1700000

贷:坏账准备1700000

期末计算所得税:

坏账准备的账面价值=80-100+170=150(万元)

坏账准备计税基础=1500×5‰=7.5(万元)

累计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150-7.5=142.5(万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142.5×33﹪=47.025(万元)

发生递延所得税资产=47.025-25.08=21.945(万元)

应交所得税=[2000-100+170-(1500-800)×5‰]×33﹪=681.945(万元),即纳税调整金额=(150-80)-(1500-800)×5‰=66.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66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2194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6819450

三﹑固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当期的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

按照准则规定,企业应在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由于市价大幅度下跌,有证据表明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等因导致其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资产,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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