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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户兼业化与农地规模经营—兼谈农户兼业背景下的我国农地规模化经营的对策

时间:2013-05-30  作者:黄延廷
兼业的盛行,再加之农地总面积不断被城市化用地所侵蚀,导致台湾农户的土地经营面积越来越小,农地规模化经营举步维艰。从1953年到1963年,台湾农户平均耕地面积从1.24公顷下降到1.06公顷,到1973年又下降到1.02公顷,到1990年后减少到1 公顷左右;从1960年到1980年,全地区拥有1公顷以下耕地的农户比重由 63.87%增加到 71.1%,而拥有1-3公顷耕地的农户由29.02%下降到 24.29%,拥有3公顷以上耕地的农户比例由 3.2%下降到2.37%。到1990 年前后,1公顷以下的农户仍占到70%左右。[10]

日本的情形与台湾大致相似。20世纪50 年代日本迅速进入工业化发展的黄金时期,农业就业人口快速下降。从1947年到1950 年,农业就业人口从1781万减少到1720万,到1960年减少到1423万,到1970年减少到1014 万,到1995年就减少到382万。农业就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则从1950年的48.3%下降到1960年的38.7%、1970年的27.9%、1995 年的 6%。农业人口下降如此猛烈,农户数量减少却缓缓而行。从1947年到1950年,农户数从597万户增加到618万户,到了1960年维持在606万户,到了1970 年才减少到540万户,直到1995年,农户数仍有 344万。从1950年到1970年的20年间,在农业就业人口减少了42%的同时,农户数量只减少了12%;从1970年到1980年的10年间,在农业就业人口又一次减少了40%的同时,农户数量仅减少了13.7%。

农业就业人口下降,农户数量下降缓慢,农户兼业必然增长。需引起注意的是,由于非农收入的比重在农户的总收入中大幅增长,以非农就业为主的兼业农户即二兼农户(以农业为主的兼业农户叫一兼农户)的比例大幅提升。1960年专业农户、一兼农户、二兼农户的比例各占 1/3。 到了2000 年,这一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专业农户与一兼农户迅速减少,二兼农户急剧增加到67%。

日本农户兼业的势头旺盛也阻碍了农地流转、农地规模化的进展。首先是从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农地从未发生过大规模的流转,有些年份甚至出现农地流转的倒退形势。如1970年全国农地的出租面积为28.6万公顷,从1971年以后出租的面积却逐年下降,到1975年全国的农地出租面积竟下降到24.5万公顷。其次,户均耕地面积增长缓慢。1950 年日本户均耕地面积为0.82 公顷,到1984年才增长到1.12公顷,到目前只是增加到1.56公顷。与美、欧户均耕地面积的增长简直不可同日而语。从1960年到1980年,耕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下的农户从227万户减少到192万户,仅减少了30多万户;0.5-1.5公顷的农户从180 万户减少到130万户,仅减少了50万户。可以说,农地经营规模并未因农业就业人口的减少而显著增加。[11]

三、农户兼业化背景下的我国农地规模经营的策略

1.提高农业的比较经济收益

农户兼业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由于农业的直接经济收益偏低,转入农地进行产业化经营者经济上收益不高,因此出不起较高的农地租金,于是农户就不转出农地而是兼业经营了。所以提高农业的经济收益以提高农地的租金是改变农户兼业状况、使其放弃农地经营的一个根本途径。但是,正如以上所谈到的,农产品在现代人权时代必须充分供应、必须低价供应,全面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因此通过大幅提高农产品的价格来提高农业的比较经济收益是行不通的,必须另辟蹊径。综合各国的经验,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实行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逐步(而不是一下子)提高国家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对农产品市场价格给出政府的调控信号,提高农业的比较收益。另外,还应实行农产品收购价格补贴,出售一斤粮食给予一定的补贴,这样既不危害消费者的利益又可以增加生产经营者的农业经济收益,一举两得。(2)实施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制度。对农业生产资料进行政府价格补贴,如化肥补贴、种子补贴、农机补贴等等,降低农业的生产成本。(3)实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政府投入制度。目前农业基础设施条件严重不足,社会事业也亟待发展,所以,必须加大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根本改善农业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

2.降低农地的生活保障功能

据我们课题组对河南、河北、湖北一些农村的农民调查可知,70%-80%的农户表示,如果国家能够保证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障,他们愿意流出土地,不再兼业经营。只有创造出能够替代土地保障功能的产品或服务,农民才能割舍下土地,不把土地作为生死依赖,而把土地作为增收的手段,使其进入流转市场,发挥其保值、增值的功能。目前,我们能够创造出的替代土地保障功能的产品或服务就是在农村建立起农民的各项保障制度。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民失业保障制度、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和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可以说,虽然我国各地的农民保障制度都有一定的发展,但仍在起步阶段,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需要,那么农民还要把土地作为“命根子”,牢牢地抱住不松手。

而且,某些制度在施行中还存在偏差。本来完全贯彻执行都不能满足需要了,再在施行中有偏差,那基本上这项制度就没有什么意义了。比如,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一般都规定农民60岁以上可以领到每月80元左右的养老保险金,但是到基层执行的时候,许多地方都附带了一个条件,即60岁以上老人18岁以上的子女必须办理、缴纳养老保险,否则不给老人发放养老保险金。现在60岁以上的老人一般都有四、五个子女(女儿出嫁了,正好媳妇进门了),这四、五个子女每月必须缴纳最低30元的保险金,每人一月30元,12个月就是360元,5人就是每年1800元,而老人则每年可领960元的养老保险金,就是两个老人都健在,一年领1920元的保险金,和子女们交的钱差不多。若是只有一个老人,每年能收回960元,那就是收回的没有交纳的多,那可赔大发了,所以,好多老人都宁愿不享受养老保险,子女也不用交养老保险金(虽然子女们交纳保险费了,子女们老了也可享受养老保险,但农民们不算这一层,就算眼前的,因为农民们说了,子女们老的时候,那就是几十年以后的事,几十年以后也不知形势如何呢?)论文服务。笔者认为这无可厚非,这是农民们的理性使然。[12]我们调查组曾对河南省南阳市的一个村子作过调查,这个村子60岁以上的农民有14个,结果只有4个农民愿意享受养老保险金(都是只有一两个子女的)。那10个农民仍然游离在我们政府的所谓的养老保险制度之外。这恐怕不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吧。这样的保障效果,农地能流转起来、能规模化起来吗?

因此我们目前急需做的就是,一是提高保障的标准,比如说老年农民一月80元的标准根本满足不了基本生活的需要。二是要把制度真正贯彻下去,严防由于我国权力体制的某些缺陷把一项好的制度走歪了、走变形了,[13]达到制度设计的根本目的。

3.采取激励性、调控性措施促进农地的规模化流转

削弱或减少农户兼业的最有效途径就是促使农户长期地流出大部分的土地或者流出全部的土地,同时这些农地也是被有经营活力的大农户或者大农业经营者接手(而不是分散地转给几个零碎化经营的小农户),从而由这些大经营者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农地规模化经营。这种农地流转就是农地规模化流转而非农地的自发化、分散化流转,是发展农地规模经营最根本的途径。然而这一根本途径的成行必须得由农户愿意这样流出(农户往往由于租金太少、怕生活没保障而不愿长期流出),而大户能够这样转入(大户往往由于资金不足、利润不高而不能大面积流入)。所以发达国家就采取一些政策和措施来满足流转双方的愿望和要求来促使农地规模化流转的顺利进行。

如法国对大农场购买土地给予低息乃至无息贷款农业论文,小农户购买少量的土地则不低息贷款甚至不贷给资金;大农场享受国家财政补贴,小农场则无;在税率结构上也实行差别税率制,对有活力的农户实行轻税或免税。日本实行奖励长期出租农地的政策。出租土地3-6年的农户,每公顷给予10万日元的补贴,出租土地6年以上的,每公顷给予20万日元的补贴,如果卖掉土地,则额外另给予62万日元的退耕补贴,而且卖掉土地的所有收入减免收入税。对于土地购入者也像法国一样实行购买土地面积越大给与越大优惠的金融信贷政策:凡购买耕地、放牧地、宜林地及农业设施用地的面积达到一定的标准则给与长期低息贷款甚至无息贷款。另外,它设置的土地整治与农村安置公司有一项重要的权利,即优先购买权。只要农户要卖土地,在其他条件同等的情况下,必须首先考虑卖给公司,由公司有选择地成规模地再卖给大农业经营者。

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采取以下措施。(1)对出租、转包农地期限较长比如说10年以上的农户给与一定的生活补贴,对转让农地承包经营权者则给与更高的财政补贴,使他们即使不种地生活也有保障。(2)对受让(包括通过转让、转包、租赁等多种形式)土地面积大的农业经营者给予免费登记、无息或低息贷款,比如对于受让土地10亩以上者给与低息贷款,对于受让土地20亩以上者给与无息贷款,停止对没有活力的小土地经营者比如说10亩以下发放优惠贷款。(3)对一定面积以上比如说20亩以上的大土地经营者给与一定的财政补贴。激励他们进行规模化经营。(4)对农业税收结构进行灵活调整,根据不同农地的经营情况有目的地分别实行重税、轻税和免税等差别税率措施,扶植有经营活力的农户。(6)在某些地区试探设置具有官方色彩或者半官方色彩的土地整治公司,赋予其优先受让权和让与土地的选择权,优先受让权就是如果农户要转让、出租、转包农地的话,在同等条件下必须先考虑让与土地整治公司。让与选择权就是土地整治公司在让与自己受让的那些农地的时候,可以选择让给经营大户的权利。这样的话,土地整治公司就可以受让到大量的农地,并且把这些农地都让与给农业经营大户,规模经营肯定起色。

4.大力推进科技在农业中的应用

科技在农业中的应用可促使农地由分散的兼业农户手里向种植大户集中,利于农地规模化经营。这主要由两方面的原因造成,一是科技可提高农地的产出效率、降低劳动力成本投入以及生产的管理水平[14]从而提高种植大户的农业收益,二是使用较高农业科技需要的较高初始投入使一般的兼业农户望而却步,而种植大户却有着足够的经济实力来引进新的农业生产技术,这样导致种植大户总的生产成本大大降低,而总的产出效率却大大提高,如此二者在农产品市场上竞争的胜负便不判自明。兼业农户的农业收益越来越低,当他们的农业收益低于转出农地的纯经营性收益时,他们自然会转出农地(转让、转包或出租),农地便集中于种植大户之手实行规模化经营了。所以在农户兼业背景下发展农地规模化经营必须大力提高科技在农业中的应用水平。可采取以下措施:一、在各地建立健全农业科学技术应用的研究机构,以研究出实用的农业科学技术。新的科学技术很难在农业中有效适用,外国的农业科学技术在我国的应用也并不一定理想,各种各样的科学技术在不同地区的效果肯定也很不相同,所以一定要针对本地区的气候状况、地理位置、土壤条件以及人力资源等情况研究出可行的、有效的农业科学技术。只有可用的技术才可能谈应用,否则一切便无从说起。二、针对应用科学技术较高的初始投入成本,国家可对大规模应用科学技术的农业经营者采取补助、奖励的措施,以降低大土地经营者的科技投入成本,激发他们的农业科技应用欲望。对于比较先进的、效果肯定更明显的农业科技由于经营者应用的障碍更大,应给予更大的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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