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论文网! 识人者智,自知者明,通过生日认识自己! 生日公历:
网站地图 | Tags标签 | RSS
论文网 论文网8200余万篇毕业论文、各种论文格式和论文范文以及9千多种期刊杂志的论文征稿及论文投稿信息,是论文写作、论文投稿和论文发表的论文参考网站,也是科研人员论文检测和发表论文的理想平台。lunwenf@yeah.net。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经济管理 > 金融论文

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1-04-23  作者:秩名
(三)重组目的和推动者多元化。主要有:①为保持地方企业融资能力,均衡整合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主导进行资产重组;②为迅速扩大规模,创造规模经济优势,在同行业的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甚至形成垄断,一些实力强大的企业(多为传统行业企业)展开的以行业内强强联合为特征的战略收购与兼并;③为使股价炒作具有题材,谋取二级市场上的超额利润,上市公司与机构投资者合作进行的带有投机性质的资产重组。

(四)多种重组形式并举,重组周期缩短。在涉及重组的4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近100家的公司在短短的几个月进行了超过3次的重组。原因主要有:①前一次重组进行得不彻底,许多无效资产仍然没有剥离出公司;②虽然进行了资产重组,但公司的经营机制没有大的改变,前一次注入的优质资产又发生了劣化,不得不再次重组。

四、针对资产重组中存在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一)规范上市公司购买、置换资产行为,严格实行三分开。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应当遵循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保证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能够保持独立。

上市公司进行收购、出售、资产置换等事宜必须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有关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如交易对方已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直接或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权事宜达成默契,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则上市公司实施的该项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则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即交易对方在与上市公司达成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协议时,应当同时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其拟受让股权的情况并公告。

(二)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应引进选好大股东,鼓励战略性并购。对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来说,在股权转让时选好新的大股东是一件关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的大事。由于壳资源稀缺,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受让国有股或法人股而控股上市公司已成为资本经营的重要方式。在有几家企业争夺上市公司控股权时,出让方应确定一些基本的原则,如新的大股东应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雄厚的资本实力或其产业发展具有较好的前景,等等。因为新的大股东控股之后,通常都要进行一些资产置换,以大股东的优质资产来置换上市公司的劣质资产,并注入一些项目,以争取增发新股或配股,从而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把上市公司做大做强。

(三)严格资信调查和对贷款质押的审查,确保付款及时到位。在对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对受让方企业的资信进行详细的调查。在股权出让时,应坚持现金转让,但现金转让可能面临买方提出分期付款,此时应约定分期付款的具体时间间隔不应过长。合同中应规定:在全部转让款未付清之前,不应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未付清转让款不得将股权拿去质押。

(四)逐步改变一股独大的格局,稳步推进国有股减持。从我国上市公司的背景看,绝大多数都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改制的国有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了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很高。上市公司就会把国有独资企业的弊病承袭下来,由此带来一系列问题:一是几乎所有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都由控股的有关党政部门确定,股东会的人事权只是个形式。二是许多集团公司把其主要资产甚至全部资产入股上市公司后,集团公司本身成了一个空壳,于是集团公司和上市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集团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人员同时又在上市公司兼任相应的职务。三是控股集团公司把上市公司当作一张牌,想圈钱时打配股牌,想免税时打高科技牌,想挂账减息减债时打资产重组牌,想废债时打“债转股牌”。

(五)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应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决策作用,独立董事要真正代表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时,独立董事必须出具其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完善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充分尊重中小股东的权益,唯有如此,才能提高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绩效,并通过资产重组使上市公司得以健康发展。

(六)完善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坚决打击借收购之名操纵市场的虚假重组。我国的收购信息披露制度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持股信息披露,二是要约信息披露。但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持股信息披露制度,为市场操纵留下了很大余地。我国《证券法》规定超过5%的股权必须进行持股权益披露,不问有收购意图与否,均是简单披露。只有当发生要约收购时,才要求收购方披露具体的与收购有关的信息。但事实上,因为二级市场上的要约收购成本太高,我国至今还没有发生过一起要约收购,相反,多为集中竞价收购或协议收购。对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更多的是需要持股信息披露制度来约束。由于持股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完善和严密,为操纵股价方面留有更大的余地。以裕兴收购方正科技为例,尽管市场人士普遍怀疑其收购实力,但并不妨碍其举牌,并使股价上涨。如果我们的持股信息披露制度要求详述收购人背景、现金来源,以及收购人在接管后发展公司的计划等,那么,可能不会是现在这种结果。

(七)证券监管部门应加强市场监管,防止报表性重组的发生。对资产重组业务的会计处理、信息披露制度应加以完善。尤其是关联方资产重组中的会计问题,必须堵塞其会计处理中的漏洞,从源头减少年底突出重组的现象,削弱供关联交易操纵利润,改善财务报表的动机。

 

查看相关论文专题
加入收藏  打印本文
上一篇论文: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分析
下一篇论文:中外上市公司退市规则的比较及启示
经济管理分类
电子商务论文 人力资源管理论文
企业管理论文 市场营销论文
管理学论文 国际贸易论文
工商管理论文 财务管理论文
项目管理论文 网络营销论文
经济学论文 客户关系管理论文
酒店管理论文 物流论文
质量管理论文 金融论文
教育管理论文 成本管理论文
广告设计论文
相关金融论文
最新金融论文
读者推荐的金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