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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时间:2011-04-23  作者:秩名
2.2廉租房制度存在的问题

1.缺乏明确目标和长远规划,思想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

住房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千家万户是否安居乐业。廉租住房建设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于最低收入家庭的关怀,体现了社会主义优越性,事关社会发展、稳定与和谐。从年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出台以来,廉租住房制度在一些大城市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推进,但是困难重重,有些城市还在观望之中。主要原因是重视不够,缺乏战略性思考和定位。

2. 廉租住房适用对象范围过窄

现行廉租对象界定政策排斥了进城务工的农民、城乡结合部土地被征后的农民等住房困难户,廉租住房的分配对象主要是具有城市户口的双困难户家庭,范围规定过窄。

3.缺乏稳定的廉租房源和资金来源渠道

目前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财政预算、直管公房出售或出租收入、社会捐赠等。而受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习惯的影响,社会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的情形难成气候,因此各地廉租住房资金主要表现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和财政拨款两项,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单一。

2.3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小,归集率和运用率低

截至2004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4893.5亿元,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6138.5万人,占在岗职工人数的58.4%,中低收入层和低收入层缴存比例更低。2004年末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余额为2096.2亿元,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为42.8%,购买国债约占14.6%,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42.6%。[②]

2.公积金所有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来看,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公积金所有权人不能享有资金增值收益,侵犯了住房公积金储户的所有权权益。

3.住房公积金的制度缺陷使保障功能弱化。

按照住房公积金现行制度的规定,只有有单位且单位效益好的职工,才有可能交纳住房公积金。就目前来说,能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限制在国企、事业单位、少数民企。只有交纳了住房公积金,才有可能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免费论文网。那些没有工作单位或虽有工作单位,但效益不好的居民,无法交纳公积金,也就申请不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反,单位效益好的居民,本身的收入稳定且收入较高,本可以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有了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性支付,更提高了他们的购房支付能力。这样,公积金制度使有钱人更富有,使没钱人更无助,形成新的分配不平,拉大了居民居住水平的距离,违背了公积金作为住房储蓄的公平原则,导致其保障功能弱化。

3.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议

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让低收入阶层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收益,对于稳定社会秩序,缩小贫富差距,增进社会公平,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良性运转、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3.1加快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立法

法律法规对于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有重要的意义,是建立和完善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的依据,可以明确规定居住权利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要求是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的现状,有必要制定出统一的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法规,各地方应当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出地方性的住房保障法规。

同时,还要注重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注意根据不同时期的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的不同要求,有针对性地对原有法律条文进行修订或推出新的相关法律,使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有法可依,从而保证其权威性和有效性。

3.2明确和规范地方政府的主体作用

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住房制度改革不可避免地使一部分城镇居民无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我国目前正处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的过程中,改革是需要成本的,体制改革的转轨成本只能由政府承担,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并实施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干预居民的住房分配以实现社会公平。

3.3重新界定保障范围,构建新的住房分类供应结构

根据国外的情况,住房保障的对象主要是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户,在全体居民中所占的比例不应过大,过大则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必须在政府财力的可承受范围之内实施,才能保证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长期稳定地持续运行。

因此,我国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的保障水平一定要依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定,综合考虑城镇住房供求关系状况、居民收入状况以及财政支付能力。现有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有必要缩小范围,优先考虑那些确实困难、迫切需要保障的群体,才能体现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的公平性。

3.4取消经济适用房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之初,明确提出经济适用房是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的主体,旨在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随着该项制度的深入实施,其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日益明显,实施效果与制度初衷存在较大差距,无法实现预期目的。经济适用房定位不清晰,既是微利商品房、又有一部分保障性,实际上两种目的都无法达到。一方面经济适用房由政府设立最低价格或者最高价格,强制干预房地产市场价格体系,违背了市场经济原理。市场经济要求公平和秩序,人为地制造价格上的差异,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的价格秩序,有造成市场丧失活力的倾向另一方面没有真正帮助低收入群体,政府提供补贴的原意是帮助低收入家庭,实际上,这些补贴的大部分没有转移给低收入者,我国城镇墓本住房保障制度研究反而滋生寻租腐败,没有充分体现出其保障性。

相对于经济适用房来说,廉租房更适宜于住房弱势群体。取消经济适用房,同时加大廉租房建设力度是更具公平与效率的制度安排。原来的经济适用房应由政府回购,作为廉租房照顾最低收入阶层。

3.5利用多元化资金加大廉租房建设力度

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城镇基本住房保障体制的资金来源并非只靠国家财政支撑,还必须多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具体操作方案不一而足,可以通过实行优惠政策吸引民间资金、征收社会保障税、从社会福利彩票筹集款中适当提取一定的比例的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住房保障税可以面向城镇居民,向购买、居住别墅、高档商品房的高收入群体征收,专款用于廉租房建设、修缮和廉租房租金补贴。福利彩票销售额巨大而且资金来源持续稳定,符合廉租房建设资金缺口巨大,需要长期融资的特点。还可以在土地出让金收入中规定一定比例作为住房保障资金,以及发展慈善事业,用捐款形式募集廉租房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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