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立法应该先行。我国虽然于1994 年颁布了《担保法》,但是该法调整的是属于民事行为的担保行为。对专业的担保机构还需要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
对中小企业贷款给予法律保障 ,可以学习美国制订《中小企业贷款法》,规定中小企业在筹建、开办、运行中政府可提供的贷款金额、利率及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等。
(二)努力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保全金融债权
良好的信用关系和信用秩序不仅降低了贷款活动的不确定性 ,加速了资本积累 ,促进资金的流动和经济增长 ,而且是一个健全的商业社会或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商业精神。中小企业塑造良好信用形象的关键在于企业自身内在的信用意识。而加强企业信用的外部强制机制 ,对约束中小企业的道德风险也是十分重要的。这就有赖于政府的参与:从法权关系的角度应当增强对债权人的保护 ,并强化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同时,建立金融债权保全机制 ,严格执行基本帐户管理制度 ,防止企业“多头开户”,逃债废贷;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采取金融部门联手制裁措施 ,制止列入“逃债废贷”的企业到金融机构办理存贷、结算、承兑贴现、汇兑、现金等有关业务 ,确保银行资产安全。
(三)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素质和竞争力
“人无信不立,企业无信不存。”中小企业面对机遇与挑战,必须练好内功,用实际行动赢得银行和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中小企业应更新观念,要有以产业发展为重的眼光,联合起来,从而提高自身的素质和竞争力并增强融资能力。
1.内强素质,建立中小企业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的发展体系。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的几个重要因素是信息费用和融资成本高、风险大,从中小企业发展考虑,应当切实提高自身实力 ,降低金融机构的成本和风险 ,尤其从制度上加以规范。
其一,明晰产权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论是从原国有和集体改制的中小企业 ,还是民营的家族式的中小企业 ,都应当明晰产权 ,按照股份制原则 ,明确资产所有者、经营者(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完整企业法人的资产支配权和处置权 ,切实产权“人格化”,形成监督、管理和制约机制。
其二,杜绝经营上的短期行为 ,不断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把实现规模经营和规模效益 ,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长远的经营目标 ,提高资产质量,加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 ,确保真实财务会计信息 ,杜绝两本帐、三本帐等信息失真现象 ,增加透明度和可信度 ,增强社会监督力 ,提高抗风险能力。
其三,加快中小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 ,突出经营特色和产品优势 ,合理确定产品的市场定位 ,走集约化道路。尤其乡镇企业是短缺经济的产物 ,大多生产与国有企业结构趋同的低档、配套产品。当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之后 ,这些产品根本不具有市场竞争力 ,这也正是大多数中小企业面临困境的重要原因。因此 ,应当立足当地资源优势和特色 ,依靠科学技术,生产具有竞争力的产品。
其四,提高中小企业的科技水平、人员素质和管理能力。中小企业应树立“科技兴企”意识 ,真正成为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在人员素质方面 ,一要盘活存量,提高现有人员的素质和知识水平 ,这需要政府提供机会和条件进行培训和继续教育;更为重要的是要优化增量 ,以增量优化带动存量的盘活 ,管理方法要打破家族式 ,既要从制度上进行约束和规范 ,又要从要素禀赋上进行要求。
2.外树形象 ,实施中小企业信用工程。论文大全。创建中小企业信用网络体系。包括征信、评价、担保等 ,并同企业纳税、财务会计、个人信用体系以及公民道德建设有机结合 ,建立信息发布、信息共享、网络化、制度化的企业信用体系。通过中小企业征信制度 ,有效筛选“守信”和“失信”企业 ,显化和提高企业“赖帐成本”,促使中小企业诚实守信。
(四)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担保机构。
担保难是制约中小企业融资的关键。我国政府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的机构,并通过制定优惠政策来扶持民间担保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建立完善的担保体系。论文大全。政府设立的担保机构所需的资本金可以通过地方政府财政拨款或国有资产划拨,按市场规律运作,按照“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原则,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信用互助担保、自发互助担保、联合担保共存的多元化信用担保体系,满足不同中小企业的担保需要[6]。实行企业化管理,打破所有制界限,为本地区所有的中小企业服务。
同时,还应建立全国性的担保机构,为地方政府担保机构或民间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业务,以降低担保风险。论文大全。政府设立的担保机构应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主体,民间担保机构作为其补充。各级担保机构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后续资金投入机制,要与银行建立风险联动机制,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承担的风险一般控制在70%-80%,不能全额承担,银行也要承担部分风险,这有利于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
(五)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型金融机构。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沟通存在着规模和所有制上的障碍,难以形成良好的伙伴关系。因此国家应通过制定法规、政策,建立和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中小型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国家要建立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主要负责对需要扶持的中小企业发放免息、贴息、低息贷款,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商业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建立,充分发挥地方性的非国有银行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在国家法规的框架内,应给与中小型金融机构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如实行弹性利率等,以调动其贷款的积极性。中小型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是天生的合作伙伴。
(六)针对中小企业外部融资难题,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配套服务制度。
首先,客户信用评估的关键是如何辨别“好”客户和“坏”客户,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方法是培育信用社会监督机制,尽快建立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和失信处罚机制,减少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违约现象的发生。其次,鼓励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多类型的信用担保体系,通过吸收社会力量、企业群体和其他资金入股方式设立贷款担保基金等;尤其要重点发展由政府投资的政策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非盈利性的企业间互助式担保机构,以小额担保为主,尽可能地满足更多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需求。最后,应加强社会各方面的协调与合作,大力推进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建立以场外交易市场为先导、二板市场为主体、覆盖风险投资市场、公司债券市场的多元化的中小企业外部融资渠道。
众所周知,所有公司上市是不实现的,但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双轨制只能削弱资本市场的效率。从我国转轨经济出发,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难迫切需要改变我国场外交易发展滞后与经济不协调的矛盾,采取场外交易形式有助于缓和中小企业股权不能流动的负面影响。具体而言,当前应主要按照积极稳妥、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可考虑将原来的证券交易中心、各地现有的产权交易中心以及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改造成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地方性场外交易市场,成立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于市场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领域的项目。
与此同时,还应加快发展定位于为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服务的资本市场,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债券或通过借壳上市等方式直接进入证券市场筹资。此外,作为中小企业外部融资,应该是一个企业与资本市场对接的问题,开阔眼光才会有通畅的管道,才有使企业时常处于血液充沛,反应快速的高效实体。可供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方式包括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买方贷款、异地联合协作贷款、票据贴现融资、典当融资、融资租赁业务等等,中小企业要构建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的多元化融资体系。
[1]李毅中 .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报告 . 2009.12
[2]杨帆 . 论中小企业的家族式管理的利弊 . 现代经济 . 2010.5
[3]龚 雯. 市场经济需要诚信[N].人民日报, 20
[4]邱仁都,史光明 .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8年第1期
[5]任华哲. 《中小企业基本法立法研究》.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7.11
[6]郭春丽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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