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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和对策

时间:2011-04-23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中小企业在新时期中,发生了一些变化,从传统的采掘、一般加工制造、建筑、运输、商贸服务业等行业,发展到包括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高新技术、和现代服务业等行业,从分散经营向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从以国内市场为主发展为面向国内外市场。因此,尽快解决融资难问题,已迫在眉睫。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难,成因,对策
 

我国中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新、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据统计,目前,全国工商登记企业约1030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户数的99%以上。目前,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缴税额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出口总值约占全国总额的60%,还提供了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1]。可见,中小企业不仅是推动全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更是实现充分就业的重大企业高效运作,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国民经济良性循环,推动整个社会经济运行质量等问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小企业在新时期中,发生了一些变化,从传统的采掘、一般加工制造、建筑、运输、商贸服务业等行业,发展到包括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高新技术、和现代服务业等行业,从分散经营向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从以国内市场为主发展为面向国内外市场。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少,或处于创业阶段和成长阶段,急需有效融资进行发展成长,然而,由于企业自身,银行,政策、体制,观念等多方面原因,中小企业在经营发展中普遍存在着融资困难的问题,资金短缺已经直接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因此,尽快解决融资难问题,已迫在眉睫。

一、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原因

(一)从中小企业自身情况分析

1.中小企业的信息不透明。

银行的信贷安全是建立在对企业的信息分析基础上的,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一些企业的信用观念淡薄,与此同时,许多中小企业出于偷漏税款和应付上级部门检查等原因,往往存在两本账、三本账的现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导致金融机构对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无法辨清,在目前信用贷款较少的情况下,中小企业显然不具备信用贷款的基础。

2.中小企业财产抵押难

抵押贷款是以企业自身的财产做担保。中小企业普遍存在底子薄、资金少,厂房设备不足以作为贷款抵押物,而寻求担保又遭遇重重困难。中小企业的可抵押物少,抵押物的折扣率高。没有能力满足抵押要求是很多中小企业不能得到贷款的主要原因。

3.中小企业担保难。

担保贷款是以其他企业的资产作为抵押。效益好的企业既不愿意给别人做担保,也不愿意请人作自己的担保人,效益一般的企业,银行又不允许作为担保人。而中小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往往是一家企业出了问题连累一批企业,这通常又被视为社会稳定所难以承受的,因此,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倾向相对较弱。

4.中小企业的治理结构不合理。

中小企业大多是实行家族式管理的治理结构,即由一群具有血缘关系的人共同筹设、创立及经营的企业。据统计,目前在我国家族式的经营企业占到了90%以上[2]。这样的企业家长意志盛行,许多未能在企业内部建立起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积累的机制,缺乏长期发展战略,短期行为很严重。另外这样的企业的高层主管中,大部分为关系密切的人员,这就使领导层的整体素质很难提高,缺少经理人才市场的选拔机制,企业经营效率不高,开拓市场难,不能有效的避免市场风险,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偿还能力。因此,金融机构出于风险方面的考虑而不愿向中小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

5.中小企业信用观念较差,缺乏诚信。

中小企业以破产、改制为名逃废银行债务之实等事件时有发生。在近年来的企业体制改革过程中,许多中小企业利用改制的机会,或虚置债务主体,悬空银行贷款;或假借破产之名,逃废银行债务。大量金融机构贷款因此而流失。金融业内还有一种比较普遍的认识:在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户中,有逃废债倾向的企业约40% ,而实际操作中可能达到的比例为50%左右,据2001年统计“全国企业三角债逾1.5万亿元;因逃废债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在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开户的6万多家改制企业中,一半以上有逃废债行为[3].中小企业的情况更为严重。对此,金融机构深恶痛绝,却束手无策,为了规避风险,干脆不予融资。

(二) 从商业银行方面分析

1. 银行控制风险的要求

我国金融改革力度加大,银行普遍实行信贷收缩和信贷风险的控制,责任风险管理制度日益强化,一般实行终身责任追究。而银行实行谨慎性原则则更不利于风险性较高的中小企业融资。资金是一种特殊的服务性商品,在它的出租或托管经营中极易受到侵蚀,成为所谓的“坏帐”而得不到归还和补偿。银行作为经营资金的特殊企业,自然在资金融通上普遍采取谨慎性原则,而政府出于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考虑,也对金融机构制定了较为严格的经营规则,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及流动性,以有效避免金融危机给整个国民经济及社会带来的不利后果。在这样的环境下,风险性较高的中小企业融资更为困难。

2. 银行融资手续繁琐

银行融资手续繁琐、耗时耗精力,影响了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性。中小企业融资量少、频率高,需要简单快捷的服务。而商业银行为了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往往对每笔贷款都要经过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审查审批、抵押登记或担保等一整套严格的手续, 短则需要一个多月,长则达半年,难以满足中小企业需要融资简单快捷的要求。

3 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费用高

中小企业类型多、资金需求一次性量小、业务量大,贷款成本高。据调查统计: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频率一般是大企业的5 倍[4],而银行对大企业贷款的管理费用约为总贷款额的0. 3 % - 0. 5 % ,而对中小企业费用却高达总贷款额的2. 5 % - 2. 8 %。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最多可上浮30 % ,但即使上浮30 % ,融资成本仍然很高。所以,成本与收益不对称制约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目前各商业银行普遍强化了信贷管理制度,集中了信贷决策权,相应地也强化了对贷款审批、发放等各个环节的责任,特别是强化了信贷人员的风险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引致了商业银行的信贷萎缩,出现了对中小企业的“惜贷”现象。

4. 中小银行的信贷能力障碍

对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他们倾向于把有限的资金投放到有国家担保因而收益率相同但风险系数低的国有企业中去,这造成了中小银行和信用社定位的转移。而主导银行实力弱,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我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导银行有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中国民生银行等。据推算这3 家金融机构的资产占全部金融机构资产的15 % , 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的16 %左右,并且其贷款中很大比例还是贷给了大中型企业。这就使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更加严重。

5.是国家政策因素的影响

中小企业多数为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政府在资金、税收、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一直给予国有企业特殊的扶持, 造成了中小企业市场竞争条件不平等。近年出台的一系列信贷政策、优惠措施,主要是面对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此则存在比较明显的进入壁垒,难以享受到这些优惠。据对约500 户中小企业的调查,能从银行得到贷款的中小企业仅占21.7%,且大都为国有中小企业。结果,中小企业向社会提供了效益,却难以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中小企业解决资金供给的办法只能依靠自身内部利润积累, 或者将大量资源用于融资市场,其融资成本相应升高。

(三) 从其他方面分析

1 信用担保制度不健全

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担保行业发展现状,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仅适用于政府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导致民营担保机构的设立在地位、职能等方面缺乏法律支持,处于弱势地位.基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发育缓慢,远不能满足众多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实际需要。其具体运作、管理方式也存在缺陷。全国或区域性再担保机构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难以有效分散和化解,制约了信用担保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没有完善的抵押担保机制,中小企业难以获得银行的抵押担保贷款。

2. 中小企业法律法规不完善

中小企业立法不规范,且法律执行环境差。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或局部利益,默许甚至纵容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法律对银行债权的保护能力低,加剧了金融机构的“恐贷”心理。

3.提供融资服务的机构架构不健全

具体表现在:一是缺乏统一的中小企业服务管理机构;二是专门扶植中小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缓慢;三是基层政策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不健全,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突出;四是高水平、权威性强的社会中介机构发展缓慢,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和企业资信评估体系不健全。

二、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于2003年开始实施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该法从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发、社会化服务等方面作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但该法还只是一个产业促进法,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形态、资本制度、融资制度、社会责任等诸多重要问题都没有解决[]。

我国的中小企业立法很不完善 ,主要问题是单纯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分别立法 ,缺乏一部统一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因此 ,建议与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一样 ,明确界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 ,制定科学的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 ,并以此为基础制订《中小企业基本法》,从法律上确立发展所有中小企业的基本方针、政策、发展方向和管理原则 ,同时对中小企业的企业制度、组织机构、国家的扶持、中小企业的协作、公平竞争环境、中小企业利益的保护及现代化进程等进行规范。在此基础上 ,还应尽快建立其他相关的法律体系 ,如《中小企业的出口法》、《中小企业融资法》等。在制定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法律法规方面应强调几个方面:对风险投资的法律保障。应当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风险投资法规,规范投资公司的行为、规范资本市场的交易行为、规范有利于风险投资退出的法律环境等,以避免和防范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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