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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彬县林权抵押贷款的探索与实践-论文网

时间:2014-02-26  作者:佚名

论文摘要:林权抵押贷款作为一项农村金融创新业务,是以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物的新型信贷产品。此项贷款业务的开展,能有效的破解农村融资瓶颈,促进林农增收致富,推动林业经济发展,同时能为金融机构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提升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本文重点介绍彬县林权抵押贷款的现状及业务开展中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林权,抵押贷款,彬县

1.林权抵押贷款现状

1.1业务开展情况

陕西省彬县位于中国西北部,属渭北黄土高原残塬沟壑区,是黄河中游水土流失重点县之一。全县林业用地面积100.65万亩,其中集体林地面积96.78万亩,占林业用地面积的96.2%,森林覆盖率达34.1%。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动下,2009年彬县以底店乡为试点乡镇先行探索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截至2010年6月,底店信用社累计发放了14笔林权抵押贷款,总贷款金额为32万元,抵押山林面积为2764亩,用途多为林木施肥、管护、建果库等。由于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处于初步试点阶段,业务量小、涉及面窄,且以小额林权抵押贷款为主,贷款模式单一。

1.2主要做法

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确保林权抵押贷款健康发展,2009年彬县信用社制定了《彬县农村信用联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彬县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评估办法》,对贷款对象、抵押范围、监督管理、资产评估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并依照相关法规进行业务操作办理。

1.2.1贷款对象、用途。贷款对象:信用社服务辖区内、依法取得《林权证》的从事林业生产或其它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信用社申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贷款用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生产或其它经营资金短缺困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不得用于支付购买抵押标的物对价或支付因购买抵押标的物而产生的债务。

1.2.2贷款期限、利率。贷款期限: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利率按照信用社现行同类、同档次贷款执行。

1.2.3林权抵押范围。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应为用材林或经济林。下列林权不得抵押:一是权属不清、存有争议的林权;二是生态公益林;三是归国家所有的林地所有权。

1.2.4贷款抵押比率。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60%。

1.2.5抵押物评估。彬县信用联社联合县林业部门,成立彬县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评估委员会,设县、乡两级;县级评估委员会负责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贷款抵押物的评估,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贷款抵押物的评估由乡级评估委员会负责。

1.2.6抵押物的保险。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在贷款期限内应设定保险(商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不得低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保险合同及保险单中应注明信用社为保险赔偿的第一请求权人和第一受益人。

1.2.7贷款的基本程序:借款申请→贷前调查→资产评估→贷款审批→抵押登记→签订合同→发放贷款。

2.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

林权抵押贷款是一项新型业务,彬县信用联社从未涉足这一领域,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管理模式都从零开始,因此在探索的道路上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问题,阻碍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

2.1运行机制不完善

机制是改革的“血液”,其创新与健全是保证改革成功的重要功能载体。当下,彬县林权抵押贷款各项配套机制还处在“初级阶段”,存在一定的“肠梗阻”现象。

2.1.1专业林权评估机构和资质人员缺乏,致使估价困难。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性资产,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要求很强的技术性。目前彬县林业局没有成立专业的评估机构,也没有配备权威技术人员,仅仅是成立了林权评估委员会,从而在评估工作中主观意愿成分较大、技术含量较低,无法对林木资产做出科学的价值评估,致使林权融资风险走高,融资抵押受限。

2.1.2未建立林业资源流转市场,产权流转受阻。目前彬县还没有建立林权要素交易市场,林权流转机制不健全。若林农无法按时还贷,林权流转、拍卖、变现时将面临一定的困难,农信社对收回的抵押林地短期无法处置变现,易形成大量不良贷款,滞缓了信贷资金的流动性,将会给信用社带来新的贷款风险。

2.1.3采伐管理制度改革未完善,林木采伐受限。2008年彬县启动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但目前处于初步阶段,林木采伐仍控制严格,一方面,导致林农和林企难以争取到采伐指标,林木资产变现难、收益慢,林农和林企参与造林育林的积极性下降;另一方面,加大信用社无法处置抵押物的风险,如借款人不能到期按时归还本息时,抵押物将抵偿给信用社,但在未取得林业部门批准下,信用社无权对抵押物进行采伐处置。

2.2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林业是一项弱质性产业,参与主体为林农、中小型林企等弱弱势群体,发展林业经济需要政府的政策倾斜。目前彬县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导致林农和金融机构的参与积极性都不高。

2.2.1缺少利率优惠政策,降低了林农、林企等借款人的借款积极性。林权抵押贷款借款人主要是农户和农村小企业,生产经营能力相对较弱,借款用途主要是造林、育林,林产品生产、加工等,产品附加值低、利润很薄,而现行林权抵押贷款利率较高、利率优惠政策空缺,再加上评估、担保等费用,使得贷款成本偏高,导致一些农户特别是低收入农户想贷而又不敢贷的犹豫畏难心理,影响了林农参与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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