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上例,若A公司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2008年1月1日,购入债券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1000
—利息调整36.3
应收利息50
贷:银行存款1086.3
2008年1月5日,收到07年的利息
借:银行存款50
贷:应收利息50
[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调整]:因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按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和税法中计入投资资产的成本一致,都为1036.3万元,所以不用纳税调整。
2008年12月31日,确认债券公允价值变动
实际利息=1036.3×4%=41.452万元
年末摊余成本=1036.3+41.45-50=1027.75万元
借:应收利息50
贷:投资收益41.45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8.55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7.75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7.75
[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调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降7.75万元,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9375(1.9375×25%)万元,但应计入资本公积,而不是所得税费用。会计处理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937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9375
2009年1月5日,收到08年的利息
借:银行存款50
贷:应收利息50
2009年12月31日,应确认的投资收益=(1036.3-8.55)×4%=41.11万元
账面价值=1020-8.89=1011.11万元
借:应收利息50
贷:投资收益41.1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8.89
借:资产减值损失18.86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1.11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7.75
[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调整]:会计上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了当期损益。而在税法上确认的减值损失不能税前扣除,只有实际发生时才能扣除,所以应该纳税调增18.86。同时,由于账面价值为1017.44万元(1036.3-18.86),计税基础为1036.3,计税基础大于账面价值,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8.86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8.86×25%=4.71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4.715
贷:所得税费用4.715
2010年1月5日,收到09年利息
借:银行存款50
贷:应收利息50
2010年1月20日,将其出售
借:银行存款995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1.11
投资收益5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1000
—利息调整18.86
[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调整]:出售时,会计上确认的损失为5万元,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确认的所得为转让收人减去计税成本后的余额-41.3万元(995-1036.3),因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6.3万元(-5+41.3)。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3 刘东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例解》,《财会通讯》( 综合版) 2007年第4 期
4 史玉光.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会计》2007
5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4月
6 罗美娟.《试析三类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财会月刊( 综合),2007年6月 3/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