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导读:传统收益法为什么会产生估价误差?改进后的收益法又是怎样对其进行修正的?这就涉及到再投资收益的归属问题。本人认为不然,首先,这种理论上的误差是一种系统误差,即偏差,可以证明,该误差总是正值,即估价结果偏高,不象其他类型的误差,既可能是正的也可能是负的根本无法修正。
关键词:收益法,房地产估价,资本重获率,系统误差
一、引入资本重获率后的收益法简介
引入资本重获率后对收益法的改进已在《收益法中资本化理论探讨》一文中作了详细论
述,下面仅作简单介绍。
资本重获率是从房地产未来各年的纯收益中提取作为资本回收的部分与房地产价格的比率。它与资本收益率相对应,资本收益率是从房地产纯收益中提取作为资本收益的部分与房地产价格的比率。引入资本重获率后的房地产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由①②式可以看出:1)资本收益是房地产未来每年的纯收益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另一部分是资本重获,用于在房地产收益年限结束之前收回全部投资。房地产价格是用来获得资本收益的投资,是资本收益的购买价格,它仅与资本收益的大小有关,资本收益越大,房地产价格就越高。对同一房地产评估来说,由于房地产未来每年的纯收益是一定的,资本重获越小,资本收益反而越大,因此房地产价格实际取决于资本重获的大小,资本重获越小,房地产价格就越高。2)资本重获受两个因素的影响:对特定的房地产评估来说,房地产收益年限一定,资本重获增值率越高,资本重获增值量就越大,收回全部投资所需资本重获就越小;对于不同收益年限的同一房地产,资本重获增值率一定时,收益年限越长,资本重获的期数就越多,同时资本重获增值量也越大,从而收回全部投资所需资本重获也越小。由以上分析可知,资本重获增值率越高,房地产收益年限越长,房地产价格就越高,两者都是通过减小资本重获在房地产未来每年的纯收益中的比重,从而增大资本收益在房地产未来每年的纯收益中的比重来影响房地产价格的。
传统收益法为什么会产生估价误差?改进后的收益法又是怎样对其进行修正的?这就涉及到再投资收益的归属问题。
二、再投资收益的归属
再投资是指将房地产纯收益的投资回收部分在全部投资收回之前进行有风险投资的行为。由于它与原投资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投资,因此再投资收益(这里指比银行定期利息多出的部分)应单独计算,不应归到原投资的收益或回收中。同时,再投资主体是房地产投资者,而不是房地产出售者,房地产投资者要为再投资承担风险,因此再投资收益应归房地产投资者所有。一些房地产评估师认为既然再投资收益应归房地产投资者所有,在计算房地产价格时就应考虑再投资,似乎只有将再投资收益放到投资回收中,才算是归房地产投资者所有,而这又与前述观点相矛盾。下面考察一下传统收益法与改进后的收益法对再投资收益的处理。
传统收益法考虑了再投资,其资本重获增值率取房地产投资的资本收益率;改进后的收益法不考虑再投资,其资本重获增值率取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对于前者,表面看来资本回收(即房地产价格)是再投资的本利和,似乎再投资收益全部归房地产投资者所有。但因为资本收益率一般远大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即传统收益法的资本重获增值率远大于改进后的收益法的资本重获增值率,由本文前述结论可知,传统收益法要比改进后的收益法估价结果偏高,并且是由于考虑了再投资引起的。这说明房地产投资者由于在计算投资回收时考虑了再投资而多付出一部分房地产价款,多付出的这部分房地产价款实际是再投资收益的一部分,最终归房地产出售者所有。故传统收益法实际上将再投资收益的一部分(不是全部,读者可自己验证)通过提高房地产价格的方式转让给了房地产出售者。由房地产投资者承担再投资风险而由房地产出售者坐享其收益,这是不合理的。论文参考。改进后的收益法通过不考虑再投资,使得再投资收益归房地产投资者所有,从而解决了这一问题。论文参考。
三、对传统收益法估价误差的修正
有人认为用收益法估价本来就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加之资料的不完全和不准确,出现误差甚至比较大的误差也在所难免,因此这种理论上的误差只是众多误差中的一种完全可以不加修正。本人认为不然,首先,这种理论上的误差是一种系统误差,即偏差,可以证明,该误差总是正值,即估价结果偏高,不象其他类型的误差,既可能是正的也可能是负的根本无法修正。论文参考。第二,这种理论上的误差在各种情况下都很大,足以使估价结果失去可信性。影响传统收益法估价误差的因素主要有三个: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房地产收益年限和房地产投资收益率。下面作简要分析,以消除上述误解。
表1 中国人民银行历年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变动一览表
3)房地产投资收益率的影响。一般情况下,收益率越高,其误差越小,但都在10%以上,房地产收益年限小于20年时,收益率越高,其误差越大。目前房地产投资收益率一般在10%左右,下表中列出了不同收益年限时用传统收益法估价的最大误差和房地产投资收益率为10%时误差,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按目前法定一年期存款利率1.98%的税后实际利率1.584%。
表2 传统收益法的估价误差
房地产收益年限 |
10年 |
20年 |
30年 |
40年 |
50年 |
最大误差(%) |
22.87 |
21.74 |
19.99 |
17.51 |
15.5 |
最大误差时房地产投资收益率(%) |
21 |
11 |
7 |
6 |
5 |
房地产投资收益率为10%时误差(%) |
18.65 |
21.66 |
19.6 |
15.49 |
12.3 |
由此可见,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传统收益法的估价误差都必须加以修正。因此,用改进后的收益法代替传统收益法进行估价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1]艾建国、吴群主编:《不动产估价》,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年版。
[2]张协奎主编:《房地产估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3]俞明轩、丰雷编著:《房地产投资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王吓忠:《福州市收益型房地产还原利率探析》,《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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