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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研究

时间:2016-02-23  作者:郑斐斐
  表2 1999-2005年农村居民各项收入对增长的贡献率(%)

 

年份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工资性收入

65.12

45.38

43.31

48.21

58.42

17.52

29.76

经营性收入

23.42

25.01

46.02

39.01

55.64

76.45

60.84

财产性收入

9.61

8.51

1.19

2.62

11.26

2.38

2

转移性收入

1.85

21.1

9.48

10.16

-25.32

3.65

7.4

数据来源;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并经计算所得

二、 影响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因素分析

1.农村居民土地与房产收入少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越来越多,出租房屋成为众多城镇居民家庭获得财产性收入的一大途径。但是相对与农村居民来说,农村居民的土地与房产收入来源较少,投资渠道窄。基本上没有通过投资、住房租赁、土地转让获得收益的机会和条件。造成这种局面的因素如下分析:

(1)农村土地制度不完善

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不明确,土地产权关系不清,致使农村土地产权权能不全,农村土地流转的权益无保障。农村土地产权应具有物权的性质,权利主体对土地应具有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而实际情况是,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残缺不全。而我国《土地管理法》又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经过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转让,农村居民无自由处分土地的权利。由于农村居民在土地方面的权益没有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得土地产权在流转中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甚至导致农村居民土地财产权益被侵害,随意侵吞农村居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的事时有发生。

(2)农村住房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

农村住房出租很不规范,如出租房屋没有办理工商执照,房主直接与承租者私下订立口头协议而不签订书面合同导致日后承租纠纷等。同时农村住房处置由于受现行法律、政策的限制以及农村住房市场的缺失,存在很大难度。虽然《宪法》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但《土地管理法》又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居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于是使得农村住房价值严重缩水,大大限制了农村住房租赁和出售行为的发生,减少农村居民从住房获得租金和其他处置收益的可能性。

2.农村居民资本财产性收入低

(1)农村居民的财产性生产要素拥有量少。首先从人均储蓄水平看,农村居民人均储蓄额很小。如,在1978年,农村居民的人均储蓄只有7.05元, 1990年农户储蓄只有219元,即使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村居民储蓄水平不断上升,到2005年末,农村居民人均储蓄也只有3301元,而城镇居民人均储蓄却有20715元,两者相差5.28倍。其次农村居民的住房虽然人均住房面积较大,但住房价值较低。如2005年全国农村人均住房面积为29.68平方米,但砖木结构达14.12平方米/人,而且住房价值仅为267.76元/平方米。由于农村的开发十分有限,住房主要是自有住房。另外,人均土地和自然资源贫乏。从土地资源看,我国农村居民人均耕地仅为世界农村人均耕地的1/3。在2005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耕地1.43亩,人均经营耕地为2.08亩,人均经营山地面积仅为0.32亩,人均牧草地面积也只有3.74亩,人均园地面积和养殖水面面积几乎是一片空白。

(2)农村金融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体,邮政储蓄、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参与。农村金融服务基本落在农信社的身上。而农信社产权制度又不完善。农信社产权属于合作组织,产权是明晰的,归社员所有,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出资人的产权并不完全,出资人没有管理权。于是,农信社经营管理效率低下,金融服务功能明显减弱,难以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如保险、租赁等。因此,农村居民投资者不能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以及资金期限来决定自己的投资偏好,并最终选择使自己效用最大化的投资组合,导致投资渠道单一。可供其选择的投资品基本只有存款,而存款并非是其最优选择,收益率低下。

3.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不到位

我国财政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是以城市居民为中心,农村居民始终处于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农村社会保障的范围小、标准低。二是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充分。三是农村社会保障缺乏法制保障。由于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农村居民保障水平极其低下。因此,致使收入水平本来很低的农村居民群体抵御风险的能力非常有限,从而影响到农村居民的投资选择,抑制了农村居民的投资愿望,自动放弃或远离稍有风险的投资,进而影响到财产性收入的实现。

4.农村居民整体素质较低

农村居民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主体。因此,农村居民自身素质如何,是农村居民收人增长的潜在因素和关键,当然也影响着财产性收入的获取。而当前农村居民的自身素质存在不少问题。第一是缺乏市场意识。现在仍有很多农村居民守着传统的农业不放,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农村居民,更是不愿对有风险的项目增加投人,宁肯少收人,不愿担风险。第二是农村居民的整体文化素质偏低。由于知识水平的限制,大多数农村居民也很难掌握收益率较高的风险性投资的技术,也不具备作出风险分散决策的能力。第三是农村居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大部分农村居民以独立的主体参与大市场的竞争,承担的风险大,这样农村居民自身素质的障碍严重影响了财产性收入的获得。

5.农村产业结构不合理

目前我国农村产业结构是以第一产业(农业)为主,第二产业发展相对滞后,第三产业也主要集中在一些传统的和低水平的交通运输业、商业和餐饮业,三大产业结构发展很不协调。这种不合理的产业结构使得农村开发缓慢、农村各种市场发育不全、内外经济环境条件差,进而致使农村居民收入来源少,投资渠道窄。基本上没有通过投资入股获得红利、住房租赁获得租金、土地转让获得收益的机会和条件。

三、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使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这种增加只发生在部分城镇居民身上,广大的农民不是收益的群体,因此造成了财富积累的不均等,也造成了财产性收入的不平均。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因此我们不仅要为更多农村居民提供有用财产性收入的条件,而且要使得他们拥有更多的财产,用财产来获得更多的收入。主要有以下对策:

1.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生产要素的拥有量,夯实财产性收入的基础

首先,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步伐,拓宽农村居民非农就业渠道,在初次分配领域着力,提高农村居民工工资,加大对农村居民工工资拖欠的打击力度,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工资性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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