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差异往往会给国内跨地区的企业并购活动造成不可预知的风险。由于公共信息交流不畅,缺乏公开数据,商业银行一般无法掌握到国内的地区信用风险数据。诸如真实的地方财政状况、地方政府对当地经济的影响力、地区诚信文化、法治环境等。因此,商业银行在从地区层面上筛选潜在的并购项目时,往往并不具备并购贷款业务开展的信息基础。
六、政策不足
并购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既不属于生产和流通,又不属于科技开发、咨询、服务等第三产业,应归属于特定行业。关于并购及其贷款业务的立法尚存诸多不足:国内的区域差异对跨地区并购的整合与贷款的退出存在交易层面上的阻滞因素。同时,由于在征信、立法、司法等中介环境或基础设施,以及多渠道的并购融资措施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也会使商业银行对并购贷款的支持趋于保守。如在税制方面,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不统一,导致外资并购活动中相应的税收问题复杂化;而资本利得、证券交易税的缺失,使得我国资本市场税收制度很不完善,对不同方式的并购活动也起不到相应的激励作用。税收制度的非一致性和不完备性等种种不利因素,不仅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导致了市场运行机制的扭曲和国内并购市场的紊乱。如现行按行政隶属关系缴纳所得税的做法,实际上限制了跨地区、跨行业、跨不同财政层级的兼并购活动,因为这一制度将导致被兼并收购企业缴纳所得税对象的改变,从而影响被兼并收购企业原有隶属的政府的财政税收。由于被外地企业兼并的企业增加的所得税收入,原隶属政府无法获得。因此,被兼并企业所隶属的当地政府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对影响财税收入的兼并收购行为往往持反对态度,导致兼并收购计划搁浅。再如“纸上公司”的问题,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外投资其他公司的,除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额的50%,而“纸上公司”将其全部注册资本投资于目标企业中,并且其高负债也使得其基本不具有净资产,明显与相关要求相背。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系统完整的并购法律,立法还很不完善。有关企业并购的政策法律法规散见于相关制度,造成了法规之间缺乏整体和层次上的协调,出现了并购活动中许多方面,如兼并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无法可依,缺乏量化标准,甚至在有些领域则有多重规定、互不一致等。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