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专利的技术特征
组织之间的技术转移有时候可以相对很简单,而有时候会非常复杂。它取决于所转移的技术形态,当技术形态完整、市场化程度高时,所要做的仅仅是生产、制造和销售,技术转移就变的比较简单,反之,对于需要大的二次开发或中试环节、投入大、技术市场前景不明朗的技术,其转移过程会很复杂。同样地对于专利技术而言,需要二次开发或技术市场前景不明朗的专利技术,不适于市场需求,根本没有移转的前景,无法实施直接导致了提前终止的命运。
高校由于其特殊的社会功能,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但是并不可能直接替代企业的研发能力。高校的专利技术特征更多体现为科研水平先进、与市场有些脱钩,因此高校的专利技术移转本身会存在难度。
(二)企业与高校的差异性
一般而言,企业与高校合作可以更加快捷、省钱和低风险地进行研发,而对于高校,合作能够加快其研究进程,减少研究成本,改进公司设备并从联合研发成果中获取资助。可是,高校与企业在概念、功能、追求目的上从初始开始就存在着诸多隔阂。在企业方面,他们期望高校能够在概念上理解他们的运营工作,获取的专利技术能够在符合公司的既定目标,并且专利所有权能够明确,减少可能在将来发生法律问题的情况。
而在高校方面,首先观念上与企业存在原则性的分歧。欧美的高校所持的共同观点是批判不计代价转让,这个观点也普遍存在于我国各个高校。虽然我国高校在实际的专利技术移转中,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转让情况,但是这种情况多是由于管理松懈导致的,并非高校的真实意愿。至于造成批判不计代价转让专利技术的原因,除了涉及职务发明的权属、高校投入技术开发经费等原则性论据外,还有最重要的原因是在于,高校认为保留知识产权才能确保其为公众利益服务。专利一旦完全被转让,高校将无法按其意愿服务于公众,高校的科研人员也不能再行使用,这样也就搬走了科研的重要基石,同时也无法完成高校自身为公众利益服务的使命。
因此,目前高校与企业的专利技术移转主要是通过许可途径来实现的,但即便如此,高校与企业仍有概念隔阂存在,并且在许可方面,由于其本身性质和企业管理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在许可范围、许可使用费、论文发表与商业秘密的冲突等方面都有可能产生争议纠纷。这就造成了高校的专利技术移转在个案上的差异性巨大,对企业而言,无法形成一系列有规律可循的技术转移活动,降低了其效率,并增加了法律和成本的风险;对高校而言,亦是脱离了其本职。
(三)缺少高效能的技术中介组织体系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6条的规定,各高校应“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本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本校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本校知识产权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组织鉴定、审核本校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
但在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缺乏统一领导,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尚不够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机构尚未健全,大部分没有固定人员,没有完整的计划和规则,不能有效地开展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普通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基本上处于起步阶段。这个问题也就造成了前文所述的专利管理时常被一刀切,过于简单化,无法长期有效地跟踪。
美国高校技术许可办公室在决策一项发明是否申请专利时,常常采取非常慎重的态度。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是高成本的,没有一定回报就不会轻易提出申请。高校的技术转移办公室会对教师提出的发明是否申请专利进行筛选,一旦决定申请,专利实施准备、专利实施方的寻找工作都会同时启动。其申请、维持、许可都将由技术转移办公室协商决定。
而我国目前高校专利申请则大致分为两种,一是属于教师自行决定状态,所有的工作完全由科研人员负责,然后再给予专利申请补助、考核评价、专利奖励;另一种是将专利工作交由统一的领导小组来管理,虽然专利的获取质量有所提高,但是在专利实施准备和专利实施方寻找方面的成果并不明显。造成这样的差异,原因既是在于各国关于职务发明的法律规定不同,更是在于,对于专利技术管理我国高校是比较落后的。
三、关于高校专利技术移转运作的启示
我国虽没有对高校科研人员的专利技术作特殊的法律规制,仅仅是将高校科研人员的专利发明归类于职务发明之中,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现实中存在的高校专利技术权属争议是可以基本解决的。对于部分特殊的侵权问题,以及如何能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细化条款,则可有待进一步地规范。
除了在法律方面完善有关方面的立法,对高校专利技术而言,最重要的仍然是在现有的框架下,重视专利的管理和增强管理者的能动性。不仅要对学校科研产生的知识产权提供周全的保护,更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切实提高高校专利技术的整体质量。
(一)调动发明人的积极性,明确专利的功能
专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激发发明家进行创新的积极性。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