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这显然是不合符合教育政策的平等原则。此外,教育作为阶层流动工具与途径,在教育上的劣势往往导致原本处于社会底层或处于经济弱势地位的学生产生阶层复制的效应,难以改变自身的处境;而在教育上的优势往往使得居于上层社会的学生在各种资源的获取上更具有优势,并且更容易获得成功。在高等教育资源或优质教育资源总量一定的情况下,教师子女因高考加分而获得高等教育或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意味着原本已达到高等院校或优质高等院校录取线“裸考生”将被替补或替换。同时,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有助于推动教师及其子女群体向社会上层流动,却意味着原本处于不利地位的“裸考生”失去脱贫致富机会的后会继承父辈的贫困。
综上所述,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确实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甚至从宏观及长远视角而言是不利于社会分层结构的合理化,不利于社会结构的稳定及发展。但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有效性。这种实用性和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往往掩盖了其不合理性。在特定国情及教情的历史时期,类似实用性和有效性地方高考加分政策将在一定的时期内存在,但教育政策的制定者应当本着受教育权利和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合理原则,尽量将当前这种连带性加分政策的负作用降到最低,尤其对于影响范围广泛、影响程度深远的连带性高考加分政策。
参考文献
1 褚宏启,杨海燕.教育公平的原则及其政策含义[J].教育研究.2008(1).
3 牛先锋.社会公平的多重内涵及其政策意义[J].理论探讨.2006(5).
4 马雷军.教育优惠研究[D].西南大学博士论文,2009.123. 3/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