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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的合理性分析-论文网

时间:2013-11-23  作者:陈双凤

论文摘要:高考加分政策实质是高等教育资源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考生进行倾斜性配置的政策。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实质是高等教育资源向教师子女倾斜的优惠政策。文章通过高考加分政策的加分目的、加分对象及加分原则三个方面分析了这种向教师子女倾斜的高考加分政策是否具有合理性。
论文关键词:高考加分政策,合理性分析,教师子女

高考加分政策实质上是高等教育资源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考生进行倾斜性的配置政策。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实质是高等教育资源向教师子女倾斜性配置的优惠政策。在一个诉求权利平等,甚至以权利的平等性作为判断一项政策是否具有合理性的社会背景下,将高等教育资源向教师子女群体倾斜,意味着其他非教师子女群体在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中所获得的份额将被相应的削减。为此,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的出台和执行是否具有合理性?本文将从高考加分政策的目的、对象及原则三方面分析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的合理性问题。

一、加分目的的合理性分析

建国初期,高考加分政策是党和国家根据当时在高考中处于劣势的革命干部和生产工人、农民给予“从宽录取”的一项照顾政策。以后,作为补偿性加分的对象慢慢发展为少数民族地区考生、烈士子女考生以及退役军人等。改革开放,为了培养人才和弥补统一高考招生考试制度不足以及促进素质教育发展,高考加分政策对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体育特长生、奥赛获奖者等高考考生给予加分的优惠政策;其作用是为这些优秀学生提供更适合自身发展的教育环境,以激励这部分群体进一步发挥潜能和创造力和为国家建设发展提供专业人才。此外,为了保障国家和社会发展所必须的定向专业或院校的生源,给予报考定向专业或院校的考生给予降分录取的高考加分政策。因此,从高考加分政策的目的及作用进行分类,2010年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高考加分内容主要分为三类:补偿性高考加分政策、鼓励性高考加分政策和定向性高考加分政策。那么,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是属于哪一类呢?

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主要是地方政府或者是为了激励当地教师的发展,或者是为了补偿部分艰苦地区教师的贡献,或者是为了鼓励其他非教师专业人才以教师为职业而直接给其子女高考加分的优惠政策。2010年河北省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授予“教育世家”称号的教师直系子女报考师范院校的增加20分。云南省指出“在各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内地高寒贫困山区工作十年以上,并且现仍在这些地区工作的教师子女,第一志愿报考省内普通高等师范院校者加20分。”类似加分项目的有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子女考生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报考区内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的,向该志愿院校投档时,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教师身份以教师资格证为准)。”这些政策的出台有利于鼓励教师以“教育世家”为争优创先对象,有利于引导教师到贫困地区工作,也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以教师为职业。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利于提高教师质量、扩大教师规模以及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但以父母的努力、贡献或职业决定考生是否具有高考加分机会的标准和依据,是否合理?

显然,地方政府出台教师子女高考加分政策主要是将高考加分政策视为地方管理或促进地区发展的一种公共管理手段和工具,目的是提高地方教师素质、提高地方教学水平和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站在地方政府视角而言,这是合理的。但教育毕竟不同于其他社会管理手段和工具,教育涉及的是培养人的事业——培养具备一定态度、知识、技能的人,尤其是高等教育。一个人所受的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往往决定其日后拥有多少发展的机会、获得多大的成就,甚至决定着个人居于何等社会地位。在高等教育资源有限条件下,高考是举国上下认同的选拔机制,也往往起到一考定终身的命运。而地方政府为了当前利益利用行政手段给予教师子女群体在高考制度上额外的加分政策,让教师子女考生比非教师子女考生获得更多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显然是不符合高考加分政策所具有的补偿性、鼓励性及定向引导性目的的,同时,这也是有悖公平的,显然是具合理性的。

二、加分对象的合理性分析

2010年,教育部发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44条至50条的有关高考加分规定中,主要有三类加分对象:第一类是出于补偿性目的的加分对象,比如,第46条规定的降低分数的项目: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烈士子女。第47条规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第49条规定的优先录取项目:同等条件下,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第二类是出于鼓励性目的的加分对象,主要体现在第44条规定的增加分数投档项目:(1)按(中办发〔2000〕28号)和(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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